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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部反家暴法今日实施 学校医院负有家庭暴力强制报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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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部反家暴法今日实施 学校医院负有家庭暴力强制报告责任

历经20年的推动,《反家暴法》自3月1日起开始实施。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反家暴法,同居,婚内暴力,刑事责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历经20年的推动,《反家暴法》自3月1日起开始实施。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这也意味着,过往被认定为“家务事”的家庭暴力行为,业已从国家大法的层面来予以制止。

不管对曾经和正在饱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们而言,还是对曾经为反家暴法奔走呼吁的人们而言,这可谓是一件好事。

在家庭暴力的多种情况中,女性在婚姻中遭受的家庭暴力问题最为人关注,数据显示,其中90%是针对妇女的暴力。来自全国妇联的数据显示,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近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2012年网易的一项调查显示,农村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人数高达64.8%。然而,在中国,遭受家暴的女性中报案的仅有7%,这些报案的妇女大都是再也无法忍受、被暴力到严重程度、到了最后关头才下决心报案。然而,报案后,这些问题往往会被当做“家务事”来进行协调解决。

其中最为典型的案例是2009年北京的董珊珊家暴致死案。26岁的董珊珊在婚后常遭到殴打,自2009年3月起,她及家人先后八次报警,曾提起离婚诉讼,但警察只是调解,却激起了丈夫更大的愤怒。最终,2009年8月,在遭受了一次毒打后,董珊珊逃出,两个月后由于被打脏腑感染致死去世。2010年7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丈夫王光宇以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和安置,对施暴人的处理,都亟需一部法律来予以明确。

2001年,时任农工民主党中央妇委会主任的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向全国政协九届四次会议提交“反对对妇女暴力行为建议”党派提案,这是全国第一份针对家庭暴力、性骚扰、虐待女童、拐卖妇女儿童和强奸妇女等方面的提案。2008年起,全国妇联连续四年向全国人大建言制定反家庭暴力法。

在社会多种力量的推动下,2013年,反家暴法正式进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开始立法调研论证。此后一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外公开反家庭暴力法的征求意见稿。

2015年,《反家庭暴力法》被正式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同年8月,反家庭暴力法初审稿面向社会公布,其后引发全社会关注,近9000人提出了四万多条意见。

在经过征求意见、一审、二审后,去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并于今日开始实施。

这部法律将从预防和制止方面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干预和解决。

对于预防问题,《反家暴法》中就此专设一章,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强调国家以及有关组织、媒体及教育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宣传教育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二是强调政府及有关组织有责任有义务进行反家庭暴力的培训及预防工作。三是人民调解组织及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家庭纠纷、家庭矛盾进行调解。四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应该采取文明的方式,不得采取家庭暴力。

而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主要有三种处置方式:强制报告、出具告诫书以及人身保护令。

按照《反家暴法》规定,对一些特殊的团体,将采取强制报告制度。如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是一个法定职责,不报案将会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方面将会对其出具告诫书,其中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并且告诫书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证据。此外,法案进一步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操作性,如规定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在72小时要做出裁定是否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遇到特殊情况24小时必须做出裁定。

此外,值得一提是,根据这部法律,除了发生在“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这些家庭成员间的暴力有了保障,而对于监护关系、寄养关系、同居关系等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而言,一旦发生暴力行为,是可以“参照本法执行”的。

就此问题也曾引发讨论。在此前对外公布的一审意见稿中,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反家暴立法民间倡导工作组成员冯媛就此提出建议,认为应该扩大家庭成员范围。冯媛称,在家庭定义方面,并不应局限于法定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其实还应包括分手之后的关系,比如离婚后的前配偶关系,“这些关系在犯罪暴力当中的特点,和家庭暴力的特点相似,和发生在两个没有家庭、亲戚关系的自然人之间的暴力却没有相似处。”

而经过诸多讨论,在最终成型的《反家暴法》中,第37条便由此引发关注。其中称,“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就此做了详细解释:“现在家庭成员的范围,在现有的法律规定是比较明确的,姻亲、血亲及收养形成的法律关系,这就是家庭成员。但是具体到反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就复杂了,这三种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之外人员,反家庭暴力法的家庭成员是指什么?前提还是姻亲、血亲及收养形成的法律关系。”

对于37条规定,郭林茂称,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员,还有监护关系、寄养关系、同居关系等,但是之所以不曾一一列举,主要出于两个原因:一是反家庭暴力法主要针对的是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但家庭成员以外的这种行为,严格地说不叫家庭暴力,所以不是适用本法,而是参照本法执行。二是在我国,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列举出来后,涉及这种关系是不是法律认可。因此,郭林茂表示,在法律具体适用的过程中,人民法院有司法解释,也是给以后人民法院判案案件做司法解释留下一定的空间。

对于这部今日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冯媛称,为确保其具体实施,未来各部门各地还需出台反家暴法的实施细则,完善和弥补国家大法中不够具体或薄弱的地方。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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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部反家暴法今日实施 学校医院负有家庭暴力强制报告责任

历经20年的推动,《反家暴法》自3月1日起开始实施。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反家暴法,同居,婚内暴力,刑事责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历经20年的推动,《反家暴法》自3月1日起开始实施。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这也意味着,过往被认定为“家务事”的家庭暴力行为,业已从国家大法的层面来予以制止。

不管对曾经和正在饱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们而言,还是对曾经为反家暴法奔走呼吁的人们而言,这可谓是一件好事。

在家庭暴力的多种情况中,女性在婚姻中遭受的家庭暴力问题最为人关注,数据显示,其中90%是针对妇女的暴力。来自全国妇联的数据显示,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近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2012年网易的一项调查显示,农村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人数高达64.8%。然而,在中国,遭受家暴的女性中报案的仅有7%,这些报案的妇女大都是再也无法忍受、被暴力到严重程度、到了最后关头才下决心报案。然而,报案后,这些问题往往会被当做“家务事”来进行协调解决。

其中最为典型的案例是2009年北京的董珊珊家暴致死案。26岁的董珊珊在婚后常遭到殴打,自2009年3月起,她及家人先后八次报警,曾提起离婚诉讼,但警察只是调解,却激起了丈夫更大的愤怒。最终,2009年8月,在遭受了一次毒打后,董珊珊逃出,两个月后由于被打脏腑感染致死去世。2010年7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丈夫王光宇以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和安置,对施暴人的处理,都亟需一部法律来予以明确。

2001年,时任农工民主党中央妇委会主任的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向全国政协九届四次会议提交“反对对妇女暴力行为建议”党派提案,这是全国第一份针对家庭暴力、性骚扰、虐待女童、拐卖妇女儿童和强奸妇女等方面的提案。2008年起,全国妇联连续四年向全国人大建言制定反家庭暴力法。

在社会多种力量的推动下,2013年,反家暴法正式进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开始立法调研论证。此后一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外公开反家庭暴力法的征求意见稿。

2015年,《反家庭暴力法》被正式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同年8月,反家庭暴力法初审稿面向社会公布,其后引发全社会关注,近9000人提出了四万多条意见。

在经过征求意见、一审、二审后,去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并于今日开始实施。

这部法律将从预防和制止方面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干预和解决。

对于预防问题,《反家暴法》中就此专设一章,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强调国家以及有关组织、媒体及教育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宣传教育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二是强调政府及有关组织有责任有义务进行反家庭暴力的培训及预防工作。三是人民调解组织及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家庭纠纷、家庭矛盾进行调解。四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应该采取文明的方式,不得采取家庭暴力。

而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主要有三种处置方式:强制报告、出具告诫书以及人身保护令。

按照《反家暴法》规定,对一些特殊的团体,将采取强制报告制度。如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是一个法定职责,不报案将会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方面将会对其出具告诫书,其中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并且告诫书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证据。此外,法案进一步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操作性,如规定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在72小时要做出裁定是否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遇到特殊情况24小时必须做出裁定。

此外,值得一提是,根据这部法律,除了发生在“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这些家庭成员间的暴力有了保障,而对于监护关系、寄养关系、同居关系等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而言,一旦发生暴力行为,是可以“参照本法执行”的。

就此问题也曾引发讨论。在此前对外公布的一审意见稿中,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反家暴立法民间倡导工作组成员冯媛就此提出建议,认为应该扩大家庭成员范围。冯媛称,在家庭定义方面,并不应局限于法定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其实还应包括分手之后的关系,比如离婚后的前配偶关系,“这些关系在犯罪暴力当中的特点,和家庭暴力的特点相似,和发生在两个没有家庭、亲戚关系的自然人之间的暴力却没有相似处。”

而经过诸多讨论,在最终成型的《反家暴法》中,第37条便由此引发关注。其中称,“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就此做了详细解释:“现在家庭成员的范围,在现有的法律规定是比较明确的,姻亲、血亲及收养形成的法律关系,这就是家庭成员。但是具体到反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就复杂了,这三种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之外人员,反家庭暴力法的家庭成员是指什么?前提还是姻亲、血亲及收养形成的法律关系。”

对于37条规定,郭林茂称,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员,还有监护关系、寄养关系、同居关系等,但是之所以不曾一一列举,主要出于两个原因:一是反家庭暴力法主要针对的是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但家庭成员以外的这种行为,严格地说不叫家庭暴力,所以不是适用本法,而是参照本法执行。二是在我国,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列举出来后,涉及这种关系是不是法律认可。因此,郭林茂表示,在法律具体适用的过程中,人民法院有司法解释,也是给以后人民法院判案案件做司法解释留下一定的空间。

对于这部今日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冯媛称,为确保其具体实施,未来各部门各地还需出台反家暴法的实施细则,完善和弥补国家大法中不够具体或薄弱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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