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1年1月25日通报称,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薛纪宁;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宋建基;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志涛3人被开除党籍。
通报显示,三人均已退休,同涉及包商银行案,其中薛纪宁被指纵容包商银行野蛮扩张和违法经营,助推包商银行严重信用风险;宋建基被指放纵包商银行野蛮扩张;陈志涛被指为包商银行野蛮扩张站台助威。以下为通报全文:
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薛纪宁被开除党籍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监委消息: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监委对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薛纪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薛纪宁违反政治纪律,落实党中央金融工作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放弃监守职责,纵容包商银行野蛮扩张和违法经营,助推包商银行严重信用风险,造成恶劣影响,违背中央设立村镇银行政策初衷,违规审批,致使当地村镇银行发展偏离政策定位,出现严重风险;罔顾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带头违法乱纪,给原内蒙古银监局系统政治生态造成严重损害;对抗组织审查,与他人串供,转移、藏匿、销毁赃款赃物;泄露巡视工作秘密,为其子换取利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出入高端会所,违规收受贵重礼品,违规兼职取酬,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其子谋利。违反组织纪律,插手干预被监管机构人事安排;未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被监管机构信贷业务。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薛纪宁利用监管职权和职务影响,在行政许可、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贷款办理、业务承揽、设立和入股村镇银行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多家单位和个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薛纪宁身为金融监管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丧失党性原则,目无法纪,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背心离德,罔顾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弃守监管职责和风险底线,助推包商银行等金融机构严重风险,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履行管党治党第一责任,带头严重违纪违法,所作所为带坏队伍、败坏风气,其任职期间班子成员发生“塌方式”腐败,严重毒化原内蒙古银监局政治生态;既想当官,又想发财,从甘于被“围猎”到主动求“围猎”,贪腐渎职触目惊心;家教不严、家风不正。薛纪宁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薛纪宁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经内蒙古自治区监委研究决定,将薛纪宁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薛纪宁简历
薛纪宁,男,汉族,1955年2月出生,江苏如皋人,研究生学历。1973年7月参加工作,197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3年7月至1979年9月,在江苏如皋县新民公社插队;
1979年9月至1983年8月,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学习;
1983年8月至1984年3月,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工作;
1984年3月至1985年8月,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工作;
1985年8月至1992年9月,任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司三处副处长;
1992年9月至1994年1月,任中国人民银行江苏镇江分行副行长(挂职);
1994年1月至1997年8月,任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局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
1997年8月至1998年8月,任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监督局银行一处处长;
1998年8月至1999年12月,任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一司监管二处处长;
1999年12月至2003年11月,任中央金融纪工委案件检查二室主任;
2003年11月至2007年8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局副局长;
2007年8月至2014年4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任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十一届政协委员);
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巡视办巡视员;
2015年3月,退休。
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宋建基被开除党籍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监委消息: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监委对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宋建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宋建基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伪造、销毁、转移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利,违规安排亲属购买被监管机构职工住宅获利,以指定价格将自有房产售予被监管机构获利,违规兼职取酬;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亲友在入职、调动、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违反工作纪律,滥用监管职权,违规签批各类监管事项,放弃监管职守,放纵包商银行野蛮扩张,违规审批被监管机构增资扩股,违规审批设立村镇银行;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并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行政许可、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贷款展期、利息减免和入股村镇银行等方面谋取利益并索要和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宋建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毫无党性原则,理想信念崩塌,纪法意识淡漠,无视党中央关于金融监管的方针政策,弃守监管防线,严重损害监管权威和公信力;靠监管吃监管,靠机构吃机构,利用监管职权谋取私利,与不法利益集团相互勾结、捆绑利益,甘当“内鬼”,长期对内蒙古自治区内有关金融机构设立、准入审批、贷款业务等“大小通吃”,收取巨额贿赂;忘却初心,玩物丧志,长年沉迷收藏古玩奇石不可自拔,大量收受钱款满足“雅好”挥霍;“亲”“清”不分,与监管对象“勾肩搭背”“猫鼠一家”,利用家庭婚丧嫁娶之机,大肆敛财;为亲朋好友谋利,随意干预被监管机构人事安排,造成恶劣影响。宋建基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宋建基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经内蒙古自治区监委研究决定,将宋建基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宋建基简历
宋建基,男,汉族,1956年11月生,山西定襄人,大学学历,1976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3年7月至2003年12月,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呼和浩特市分行、呼和浩特商业银行筹备办、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工作;
2003年12月至2004年12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正处级干部;
2004年12月至2013年11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副局级);
2014年12月至2017年1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副巡视员;
2017年1月退休;
2016年3月起兼任内蒙古银行业协会副会长,2020年3月辞去该职务。
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志涛被开除党籍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监委消息: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监委对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志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陈志涛违反组织纪律,为亲友在金融机构入职、调动、提拔提供帮助;违反廉洁纪律,通过收受礼品礼金、违规购房、经办企业、投资入股、违规取酬敛财;违反工作纪律,放弃监管职守,违规干预下级单位监管工作;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并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推广银行业务、引荐监管干部、入股银行机构、协调安排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陈志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弃守监管职责,为包商银行野蛮扩张站台助威,严重损害监管权威和公信力。陈志涛长期插手被监管机构人事工作,为多名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在金融机构安排高薪职位;热衷组织、参与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喝宴请,带坏风气;既想当官、又热衷发财,利用逢年过节、子女婚嫁之机,屡屡敛财破纪破法。陈志涛错误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从最初的“小拿小贪”发展至退休前“大捞几笔”。陈志涛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陈志涛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经内蒙古自治区监委研究决定,将陈志涛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陈志涛简历
陈志涛,曾用名陈志韬,男,汉族,1953年2月出生,辽宁锦州人,在职大学文化程度,1971年6月参加工作,197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5年8月至2002年1月,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哲盟分行、扎鲁特旗支行、通辽中心支行工作;
2002年1月至2003年7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监管专员、内蒙古自治区金融系统纪检监察特派员(副局级);
2003年7月至2003年9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筹备组成员;
2003年9月至2004年10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2004年10月至2011年3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2004年10月至2005年12月兼纪委书记;
2011年3月至2013年6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副巡视员;
2013年6月退休。
彻查包商银行严重信用风险背后的监管“硕鼠”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记者杨巨帅、王诗雨
2019年11月以来,经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批准,驻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联合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历时一年,查明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薛纪宁等6名干部以权谋私、长期包庇纵容包商银行野蛮扩张、违法经营等问题。既稳慎有效揪出助长风险的“硕鼠”,又精准推动堵塞漏洞、悉心守护金融资产这个“玉盘”,一起来看他们如何做到——
严:紧盯重大金融风险彻查腐败
2019年5月24日,曾经的“明星”银行——包商银行,因出现严重信用风险,被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接管,在金融圈掀起轩然大波。
包商银行的“陨落”,究其根本在于不法金融集团的持续“掏空”,但监管腐败也是重要助推因素。事件爆发以来,驻会纪检监察组清醒认识金融风险与监管腐败关系,会同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持续进行外围摸排,为涉案监管干部充分“画像”,备足“弹药”确保一击即中。
2019年11月16日,一份留置文书摆在了时任内蒙古银保监局党委委员刘金明的面前。刘金明,原任包头银监分局局长,正是其在包头工作期间,包商银行实现了初步扩张。由此,包商银行严重信用风险背后系列腐败案件的“盖子”逐步揭开。
一个多月后,内蒙古银保监局原党委委员贾奇珍,原包头银监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柴宝玉被同时留置。贾奇珍从事和分管城商行监管近10年,直至包商银行出现重大风险前,其对包商银行无序扩张仍然听之任之。
而这,远未结束。2020年6月4日,专案组重拳出击,对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薛纪宁,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宋建基,党委委员、副局长陈志涛3人同时立案并留置。至此,系列腐败案件全面揭开“盖子”。
“有问题一定彻底查到底,得到不正当利益者最后一定一无所获!”专案组以“零容忍”的决心深挖彻查系列腐败案件中监管干部被深度“围猎”、监管失守等问题。
从薛纪宁退休5年被查、原内蒙古银监局班子近乎“一锅端”,到对监管干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凡涉案必查……彻查,绝不仅是说说而已。“即使问题只是价值几百元的羊肉票,也要找涉案人谈话。”审查的细致程度令被谈话者咋舌,也向内蒙古金融行业释放出“监管者和监管对象零物质往来”的强烈信号。
随着调查的深入,专案组清晰发现,原内蒙古银监局、包头银监分局对包商银行开展现场检查50多次,多次查出严重问题,却从未实施行政处罚,更未对责任人采取监管措施。不仅现场检查从不处罚,而且准入监管避实就虚、蓄意拔高监管评级、信访举报核查敷衍了事,如此明目张胆的大肆“放水”,为包商银行的野蛮扩张大开方便之门。
监管软弱无力,根子还是那一时期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管党治党宽松软。专案组在严肃查处涉案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站位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高度,剑指腐败背后的监管漏洞。
倒查十几年!专案组搜集整理了涉及包商银行的历年行政许可审批材料、现场检查、信访核查、监管评级、行政处罚等监管方面的详细材料。“包商银行设立以来的相关监管材料,我们能找到的都调来了。”据专案组负责同志介绍,仅包商银行设立机构一项,每家的市场准入材料多则近千页,60多家机构的材料加起来,堆满了大半个房间。
文件材料缺失的,就找当时的具体经手人员详细了解情况,对电脑里的过程稿、笔记本上的手写记录都“视若珍宝”;同时对照当时当地的法规制度,核实、比对履职行为规范与否……
乘胜追击!2020年9月至11月,驻会纪检监察组专门抽调10名工作人员,就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及其背后漏洞进行深入调研分析。“光谈话就有四五百人次,特别花费精力,但一切都是值得的。对监管漏洞、制度空隙,身处其中的人一找一个准。再结合办案成果,可以说是收获丰硕。”相关同志说。
稳:反腐败与控风险两手硬
“金融行业的关联性、信息流动性特别强,因此风险的外溢性也特别强。查办金融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必须与有效稳控风险相结合。”专案组副组长虞云向记者介绍,为了稳妥查处包商银行严重信用风险背后的监管腐败问题,驻会纪检监察组与会党委、包商银行接管组以及内蒙古当地保持密切沟通,反复评估风险,稳妥选择介入调查时机。
密切的沟通,得益于顺畅的机制。相关同志告诉记者,系列案件的稳步查办与“室·组·地”联合办案模式密不可分。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三监督检查室、第九监督检查室的领导帮助下,驻会纪检监察组与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深化协作、紧密配合,成立联合审查调查组,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强大合力。其间,内蒙古自治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刘奇凡与驻会纪检监察组组长李欣然高度重视、靠前指挥,多次沟通部署、排除风险、推进查办。
与此同时,驻会纪检监察组还协调内蒙古银保监局做好风险应急预案,防止发生挤兑等次生金融问题。“特别是对一些案件查办可能波及的高风险机构,我们给予了重点关注。”内蒙古银保监局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告诉记者,专案查办以来,该局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对高风险机构集中的地区进行“点对点”联系,多次现场部署风险防控,“大小会议开了100多次”。
稳定局面的举措不止于此。2020年6月12日,一度因案件频发而背上沉重思想包袱的内蒙古银保监局,迎来了李欣然的到访。“我受银保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郭树清同志委托,代表会党委来慰问大家,给大家加油鼓劲,希望大家要汲取教训,不要背包袱,用实际行动做好工作,振奋精神、重塑形象。”该局两处相距近5公里的办公楼,李欣然走遍了每个楼层,与每一位干部见面,鼓励他们放下负担、做好本职。
选准时机、小心揭开、果断进击,稳住队伍、监测数据、紧盯关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出清风险……一系列稳准实的组合拳接连打出,有力确保系列腐败案件的稳慎彻查。
实:督填补漏洞促风险防控
彻查风险背后的腐败,是为了更有效地防范化解风险。针对系列腐败案暴露出的监管漏洞,驻会纪检监察组通过专题报告、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推动有关地方和单位扎笼子、堵漏洞、强监管。
“令人难以置信,薛纪宁在任7年半间,原内蒙古银监局竟从未在党委会议上研究部署过对包商银行的监管工作。”痛定思痛,内蒙古银保监局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告诉记者,该局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委会议事规则、“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决策、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等基本制度,“重大风险处置、重大监管事项都要纳入党委议事决策范围”。
为降低监管权力被“围猎”的风险,内蒙古银保监局还专门成立行政许可、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5个委员会,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往现场检查可能查而不罚。完善机制后,现场检查职能和行政处罚职能被严格分离,切实提高了查和处的统一性。”局纪委负责同志告诉记者,经过不懈努力,该局的政治生态已跨过低谷、完全走上向好的态势。
累计否决不符合准入要求的行政许可事项33项;处置109家机构的隐性不良贷款;清理“空壳”保险中介机构52家;取消8名高管任职资格、禁止7人从事银行业工作,依法限制9家机构39户违法违规股东权利……扎实的数据背后,是内蒙古银保监局监管真正“长牙带电”,有力挺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前沿。
收到驻会纪检监察组“建议”的,还有银保监会党委和相关部门。一份《关于包商银行严重信用风险背后系列腐败案件的工作思考及建议》受到会党委的高度重视,并专题研究部署。这也为正忙于强化监管、化解风险的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提供了“前线方案”。“这是在‘战场’上总结出的‘作战方案’,实操价值非常高”,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向记者说道,“也好比是治病之后再把预防指南送上门。”
在银保监会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吸取经验教训,积极作为、主动出击,出台了银保监局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处室与纪检监察机构沟通协调机制、城商行民营银行单体机构风险评估机制等6项机制,以强监管促防风险。“我们对全国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开展了全景式风险排查,目前已排查近90%的表内外资产。”该部主要负责同志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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