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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朱征夫提案如何防止冤假错案 创造条件让法官敢于依法作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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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朱征夫提案如何防止冤假错案 创造条件让法官敢于依法作无罪判决

朱征夫认为,近几年纠正的一些冤错案件显示,这些案件主要依赖言词证据定案,而且采信的多是对被告人不利的言词证据,忽视甚至无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两会,提案,冤假错案,非法证据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3月2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告诉界面新闻记者,此次参加两会,他共带了十几条建议,其中九条与防止冤假错案有关。朱征夫建议严格言词证据的采信标准、降低非法证据排除的门槛、创造条件让法官敢于依法作无罪判决。

朱征夫认为,近几年纠正的一些冤错案件显示,这些案件主要依赖言词证据定案,而且采信的多是对被告人不利的言词证据,忽视甚至无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他表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证人在受到刑讯逼供、欺骗、诱导甚至紧张的情况下可能作出违背事实的供述或证言,另外,由于时间关系发生记忆偏差等原因,作出不符合事实真相的供述或证言的可能性也较大。

朱征夫建议破除把言词证据作为“证据之王”的司法惯性,强化客观性证据的价值,“对于言词证据,必须有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佐证才能采信。”

他提出,要更加重视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陈述等,被告人在法庭上的口供与侦查阶段不一致的,不能简单地认为被告人在翻供。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排除非法证据有助于保护被告人的人权,减少冤案,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但朱征夫发现,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主要表现在启动程序难,法官不愿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上下功夫。其次,相关司法解释收窄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只规定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才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但对侦查人员通过欺骗、诱导等方式获得的违背意愿供述就没有界定为非法证据。

朱征夫建议适当扩大非法证据的范围,“相关司法解释应当将以欺骗或诱导等非法方式获取的言词证据也界定为非法证据,以遏制当前侦查活动中日益增多的诱供骗供势头。”

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难的现状,朱征夫建议“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为原则,以不启动为例外,尤其对于不启动的理由,司法机关要作出详尽而有说服力的分析说明。”

针对我国无罪判决率低的现状,朱征夫建议创造条件让法官敢于依法作无罪判决。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但我国法院作无罪判决的比例却非常低。

无罪判决率(以下简称“无罪率”),即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被告人数占其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决生效人数的比率,是考察案件质量、考核法官工作甚至观察司法独立性的参数之一。

朱征夫表示,有关资料显示,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无罪判决率一般在5%左右,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无罪判决通常高达20%,香港地区的无罪判决率更是高达45%,而最近十几年我国的无罪判决率一直低于1%,2014年的无罪判决率为0.066%。他认为,如此低的无罪判决率,意味着许多依法应当判无罪的案件被判了有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品新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也曾表示,一定比例的无罪率存在是司法的正常现象,是公检法三家相互制约的体现。他还曾表示,“无罪率的司法意义应从微观的司法工作人员考核层面,回归到无罪判决的理性战略层面。”

最高检2005年制定《检察机关办理公诉案件考评办法(试行)》,对绩效考核指标作了具体规定,其中无罪判决率不超过0.2%。最高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中,也将无罪率纳入。“连续多年保证无罪率为零”屡屡出现在各级法院工作报告上。

朱征夫建议从提高工资待遇、保障法官职业的稳定和安全等方面加强对法官队伍的职业保障。另外,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排除一切外部干预,真正实现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并用好人民陪审员制度,因为人民陪审员在顶住压力依法作出无罪判决方面,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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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朱征夫提案如何防止冤假错案 创造条件让法官敢于依法作无罪判决

朱征夫认为,近几年纠正的一些冤错案件显示,这些案件主要依赖言词证据定案,而且采信的多是对被告人不利的言词证据,忽视甚至无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两会,提案,冤假错案,非法证据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3月2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告诉界面新闻记者,此次参加两会,他共带了十几条建议,其中九条与防止冤假错案有关。朱征夫建议严格言词证据的采信标准、降低非法证据排除的门槛、创造条件让法官敢于依法作无罪判决。

朱征夫认为,近几年纠正的一些冤错案件显示,这些案件主要依赖言词证据定案,而且采信的多是对被告人不利的言词证据,忽视甚至无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他表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证人在受到刑讯逼供、欺骗、诱导甚至紧张的情况下可能作出违背事实的供述或证言,另外,由于时间关系发生记忆偏差等原因,作出不符合事实真相的供述或证言的可能性也较大。

朱征夫建议破除把言词证据作为“证据之王”的司法惯性,强化客观性证据的价值,“对于言词证据,必须有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佐证才能采信。”

他提出,要更加重视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陈述等,被告人在法庭上的口供与侦查阶段不一致的,不能简单地认为被告人在翻供。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排除非法证据有助于保护被告人的人权,减少冤案,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但朱征夫发现,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主要表现在启动程序难,法官不愿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上下功夫。其次,相关司法解释收窄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只规定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才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但对侦查人员通过欺骗、诱导等方式获得的违背意愿供述就没有界定为非法证据。

朱征夫建议适当扩大非法证据的范围,“相关司法解释应当将以欺骗或诱导等非法方式获取的言词证据也界定为非法证据,以遏制当前侦查活动中日益增多的诱供骗供势头。”

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难的现状,朱征夫建议“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为原则,以不启动为例外,尤其对于不启动的理由,司法机关要作出详尽而有说服力的分析说明。”

针对我国无罪判决率低的现状,朱征夫建议创造条件让法官敢于依法作无罪判决。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但我国法院作无罪判决的比例却非常低。

无罪判决率(以下简称“无罪率”),即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被告人数占其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决生效人数的比率,是考察案件质量、考核法官工作甚至观察司法独立性的参数之一。

朱征夫表示,有关资料显示,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无罪判决率一般在5%左右,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无罪判决通常高达20%,香港地区的无罪判决率更是高达45%,而最近十几年我国的无罪判决率一直低于1%,2014年的无罪判决率为0.066%。他认为,如此低的无罪判决率,意味着许多依法应当判无罪的案件被判了有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品新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也曾表示,一定比例的无罪率存在是司法的正常现象,是公检法三家相互制约的体现。他还曾表示,“无罪率的司法意义应从微观的司法工作人员考核层面,回归到无罪判决的理性战略层面。”

最高检2005年制定《检察机关办理公诉案件考评办法(试行)》,对绩效考核指标作了具体规定,其中无罪判决率不超过0.2%。最高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中,也将无罪率纳入。“连续多年保证无罪率为零”屡屡出现在各级法院工作报告上。

朱征夫建议从提高工资待遇、保障法官职业的稳定和安全等方面加强对法官队伍的职业保障。另外,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排除一切外部干预,真正实现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并用好人民陪审员制度,因为人民陪审员在顶住压力依法作出无罪判决方面,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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