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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可不是什么霸总小说剧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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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可不是什么霸总小说剧情

生育绝不只是生理学意义上的怀孕及分娩过程,而具有深远的社会学意义。

文|橙雨伞公益

近期娱乐圈接连不断的瓜,让不少网络群众变成了瓜田里上蹿下跳的猹。

而在两大核心大瓜中,张碧晨的单身生育,不可避免地被拉来与郑爽的“代孕”疑云对比——

后者对其他女性的生育能力进行了买卖,后又将孩子遗弃;前者则是在婚姻的框架外,发现怀孕后选择了单身生育和抚养。

张碧晨的声明

这也让“单身生育”,再次成为了热议的对象。

去年底,以单身形象示人的演员热依扎大方地晒出了女儿照片,疑似选择了单身生育的她也曾掀起一波讨论。

单身生育,通常被看作一种“硬核的选择”。

因为哪怕在婚姻的框架下,女性选择生育,都将带来生理上的疼痛和社会意义上的母职惩罚,而在单身生育的配套法律政策制度仍有缺位的情况下,做出这样的选择,不仅需要物质保障,更需要克服各种障碍和困难的勇气。

女性的生育权需要被特别强调与确认

生育是人类繁衍生息的方式,生育的权利与生俱来、不可转让也不可剥夺。

在1968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中,将“生育权”定义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基本人权。

但自古以来,生育权的行使就存在着天然的不平等。

在避孕及医疗条件不发达的古代,很多时候,生育对拥有子宫的女性来说,并非是可以选择的权利。而伴随生育而来的死亡、感染、高并发症,则使得生育一直都是一件只能由女性来承担的高风险事件。

如今,即使医疗条件已经有大幅改善,但仍然有18.3/10万的孕产妇死亡率(国家卫健委2019年数据)。

图/国家统计局

而从社会意义上来说,生育对于女性而言,很多时候仍然意味着被堵死的升职机会、更多家务劳动和种种牺牲。

也因此,虽然理论上生育的权利为不同性别的人享有,但各类国际公约、立法实践上,仍然对女性的生育权进行了特别的强调与确认。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她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1973年轰动全美的“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中,美国最高院明确女性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怀孕的权利受到宪法保护,书写了堕胎合法化在美国法制史中的开端,也是女性生育权获得确认的里程碑。

简·罗伊(左)和律师在华盛顿特区的美国最高法院出庭 图/NBC News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则在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我国最高院也曾出具司法解释,如因妇女擅自终止妊娠,丈夫以生育权被侵犯为由起诉要求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

在当前的医疗条件下,冒着生命危险怀孕生子的主体,其生理性别往往是女性。

因此,无论是否生育、要生育几个孩子、是否要在生育的过程中终止妊娠,生育决定权都应当在她们自己手中。

婚姻框架外的女性,要个孩子有多难?

然而,即使在明确生育权为女性所有的我国,对单身女性而言,要个孩子仍然障碍重重。

首先,“单身”在法律框架内指的是“未在婚姻中”。换言之,是否单身与是否有伴侣无关,而与是否有结婚证有关。

从现有的法律角度来说,对“单身生育”更为精确的描述应当是“未婚生育”。对此,法律、执法及行政部门、医院和社会舆论已经设立了一轮又一轮关卡。

第一关,是单身女性无法获得人工辅助技术的支持。

未婚女性的受孕有两个路径:自然受孕与人工辅助生殖。如果未婚女性希望选择后者,那在国内尤为困难。

原卫生部在2003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简称“《规范》”)中明确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基于此,各地医疗单位并不愿意为单身女性提供冷冻胚胎等人工辅助生殖服务;国内的精子库也并不向单身女性开放。

去年两会期间,政协委员彭静建议适当放开辅助生殖限制 图/南方都市报

2002年颁布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条例》”)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这条规定,使得吉林省成为全国最早、也是唯一对单身女性开放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地区,且此条甚至在2016年的修订中都并未删除,但据了解,实践案例寥寥无几。

根据多家媒体报道,2016年,女同性恋马户曾以单身女性身份,向吉林多家医院提出申请人工辅助生殖的申请,但却多次被要求提供结婚证。

澎湃新闻的相关报道

不仅是有法但实践不可依,《规范》与《条例》本身存在的冲突,原本也应由国务院决定适用或者提请人大常委会裁决,但这一法律适用问题,至今仍未解决。

第二关,是生育过程中及生育后,单身女性都面对着的种种权利限制。

首先是生育险无法实现。

生育险作为五险一金这一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弥补女性职工生育时期收入损失、提供医疗保障的重要作用。

然而,根据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其中,《计划生育证明》的领取条件之一,又是需要结婚证。

也因此,在2017年底,上海市民张萌女士发起了被称为“国内未婚生育申领生育保险金第一案”的诉讼,将拒绝为其开具相关证明、兑付生育保险的金杨街道办事处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告上了法庭,但均先后败诉。

其次是需要支付社会抚养费。

各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中,明确了对未婚生子征收社会抚养费。

如《重庆市违法生育特殊情形社会抚养费征收相关规定》中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按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也明确,“……对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根据不同情节征收社会抚养费。”广东则规定二胎需要缴纳2倍社会抚养费、三胎以上3-6倍。

在“计划生育”的陈规视角下,哪怕目前的社会现实已是生育率逐渐走低,但没领结婚证的女性,依然不仅拿不到生育保险金,还要进一步付费。

一张征收社会抚养费准备材料清单 图/南都

此外,虽然民法典已经明确确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但由于各地的政策制定及执行水平存在差异,在上户口、医院建档案、子女就学等各方面,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挑战。

当然,随着法律政策的进步及社会的发展,非婚生子女的上户路径已经逐渐顺畅。

根据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将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

虽然张碧晨在微博中提及,父亲华晨宇要“给孩子一个完整的户口”。但根据法律规定,无论孩子生理学意义上的父亲是否知情同意、是否愿意配合,单身女性生育后的子女落户问题,理论上都不应当存在障碍。

而在法律政策障碍之外,社会将生育与婚姻强绑定的整体环境,以及对单身生育的污名化,仍然还是单身生育之路上无形的绊脚石。

未尽的问题:权利冲突与伦理矛盾

生育绝不只是生理学意义上的怀孕及分娩过程,而具有深远的社会学意义。

张碧晨与华晨宇最终决定,以非夫妻、但以孩子父母的身份,共同承担抚养义务,但这一看起来似乎皆大欢喜的结局,也并未终止人们各种各样的假设,和单身生育可能衍生的无尽问题。比如:

孩子的父亲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

女性在不告知孩子父亲的情况下,决定生育,并要求支付抚养费,是否构成欺诈?

孩子是否对生理学意义上的父亲具有知情权?

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医学伦理要求保密、生殖细胞供给者与接受者互盲,但如并未实现保密及互盲,生殖细胞供给者是否负有抚养义务?

……

张碧晨华晨宇给孩子落户合照

对于前述问题,有的问题已有了较为充分的讨论。

如对于抚养义务问题,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对于非婚生子,父母具有同样的抚养义务。

对于男性知情权与女性生育权的优先级方面,主流声音及一些判决实践中认为,在自然受孕(或者生理学意义上的父亲原本与女性合意,决定进行人工辅助生殖,但后续离婚/分手)等情况下,由于孕育这件事更依赖女性的身体,女性的生育权仍然应当优先于男性的知情权。

但有的问题仍待进一步的论证。如孩子的知情权是否存在、孩子的知情权与父母隐私权的冲突、医学伦理与抚养义务的冲突等。

“我的身体属于我自己,而不是属于国家。女性以及她的医生,最清楚到底什么样的决定对她们来说是明智的,除此之外,没有别人。” 在反堕胎立法浪潮中积极推进保障女性堕胎权的美国演员贝茜·菲利普斯(Busy Philipps)如是说。

堕胎如是,生育亦应当如是。

在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然愿意孕育生命并勇敢承担养育的责任,应当是值得尊敬的个人选择。

对于这些女性,迎接她们的应当是对独立人格的尊重,而不应当是苛责、阻碍与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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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绝不只是生理学意义上的怀孕及分娩过程,而具有深远的社会学意义。

文|橙雨伞公益

近期娱乐圈接连不断的瓜,让不少网络群众变成了瓜田里上蹿下跳的猹。

而在两大核心大瓜中,张碧晨的单身生育,不可避免地被拉来与郑爽的“代孕”疑云对比——

后者对其他女性的生育能力进行了买卖,后又将孩子遗弃;前者则是在婚姻的框架外,发现怀孕后选择了单身生育和抚养。

张碧晨的声明

这也让“单身生育”,再次成为了热议的对象。

去年底,以单身形象示人的演员热依扎大方地晒出了女儿照片,疑似选择了单身生育的她也曾掀起一波讨论。

单身生育,通常被看作一种“硬核的选择”。

因为哪怕在婚姻的框架下,女性选择生育,都将带来生理上的疼痛和社会意义上的母职惩罚,而在单身生育的配套法律政策制度仍有缺位的情况下,做出这样的选择,不仅需要物质保障,更需要克服各种障碍和困难的勇气。

女性的生育权需要被特别强调与确认

生育是人类繁衍生息的方式,生育的权利与生俱来、不可转让也不可剥夺。

在1968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中,将“生育权”定义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基本人权。

但自古以来,生育权的行使就存在着天然的不平等。

在避孕及医疗条件不发达的古代,很多时候,生育对拥有子宫的女性来说,并非是可以选择的权利。而伴随生育而来的死亡、感染、高并发症,则使得生育一直都是一件只能由女性来承担的高风险事件。

如今,即使医疗条件已经有大幅改善,但仍然有18.3/10万的孕产妇死亡率(国家卫健委2019年数据)。

图/国家统计局

而从社会意义上来说,生育对于女性而言,很多时候仍然意味着被堵死的升职机会、更多家务劳动和种种牺牲。

也因此,虽然理论上生育的权利为不同性别的人享有,但各类国际公约、立法实践上,仍然对女性的生育权进行了特别的强调与确认。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她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1973年轰动全美的“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中,美国最高院明确女性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怀孕的权利受到宪法保护,书写了堕胎合法化在美国法制史中的开端,也是女性生育权获得确认的里程碑。

简·罗伊(左)和律师在华盛顿特区的美国最高法院出庭 图/NBC News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则在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我国最高院也曾出具司法解释,如因妇女擅自终止妊娠,丈夫以生育权被侵犯为由起诉要求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

在当前的医疗条件下,冒着生命危险怀孕生子的主体,其生理性别往往是女性。

因此,无论是否生育、要生育几个孩子、是否要在生育的过程中终止妊娠,生育决定权都应当在她们自己手中。

婚姻框架外的女性,要个孩子有多难?

然而,即使在明确生育权为女性所有的我国,对单身女性而言,要个孩子仍然障碍重重。

首先,“单身”在法律框架内指的是“未在婚姻中”。换言之,是否单身与是否有伴侣无关,而与是否有结婚证有关。

从现有的法律角度来说,对“单身生育”更为精确的描述应当是“未婚生育”。对此,法律、执法及行政部门、医院和社会舆论已经设立了一轮又一轮关卡。

第一关,是单身女性无法获得人工辅助技术的支持。

未婚女性的受孕有两个路径:自然受孕与人工辅助生殖。如果未婚女性希望选择后者,那在国内尤为困难。

原卫生部在2003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简称“《规范》”)中明确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基于此,各地医疗单位并不愿意为单身女性提供冷冻胚胎等人工辅助生殖服务;国内的精子库也并不向单身女性开放。

去年两会期间,政协委员彭静建议适当放开辅助生殖限制 图/南方都市报

2002年颁布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条例》”)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这条规定,使得吉林省成为全国最早、也是唯一对单身女性开放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地区,且此条甚至在2016年的修订中都并未删除,但据了解,实践案例寥寥无几。

根据多家媒体报道,2016年,女同性恋马户曾以单身女性身份,向吉林多家医院提出申请人工辅助生殖的申请,但却多次被要求提供结婚证。

澎湃新闻的相关报道

不仅是有法但实践不可依,《规范》与《条例》本身存在的冲突,原本也应由国务院决定适用或者提请人大常委会裁决,但这一法律适用问题,至今仍未解决。

第二关,是生育过程中及生育后,单身女性都面对着的种种权利限制。

首先是生育险无法实现。

生育险作为五险一金这一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弥补女性职工生育时期收入损失、提供医疗保障的重要作用。

然而,根据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其中,《计划生育证明》的领取条件之一,又是需要结婚证。

也因此,在2017年底,上海市民张萌女士发起了被称为“国内未婚生育申领生育保险金第一案”的诉讼,将拒绝为其开具相关证明、兑付生育保险的金杨街道办事处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告上了法庭,但均先后败诉。

其次是需要支付社会抚养费。

各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中,明确了对未婚生子征收社会抚养费。

如《重庆市违法生育特殊情形社会抚养费征收相关规定》中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按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也明确,“……对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根据不同情节征收社会抚养费。”广东则规定二胎需要缴纳2倍社会抚养费、三胎以上3-6倍。

在“计划生育”的陈规视角下,哪怕目前的社会现实已是生育率逐渐走低,但没领结婚证的女性,依然不仅拿不到生育保险金,还要进一步付费。

一张征收社会抚养费准备材料清单 图/南都

此外,虽然民法典已经明确确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但由于各地的政策制定及执行水平存在差异,在上户口、医院建档案、子女就学等各方面,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挑战。

当然,随着法律政策的进步及社会的发展,非婚生子女的上户路径已经逐渐顺畅。

根据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将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

虽然张碧晨在微博中提及,父亲华晨宇要“给孩子一个完整的户口”。但根据法律规定,无论孩子生理学意义上的父亲是否知情同意、是否愿意配合,单身女性生育后的子女落户问题,理论上都不应当存在障碍。

而在法律政策障碍之外,社会将生育与婚姻强绑定的整体环境,以及对单身生育的污名化,仍然还是单身生育之路上无形的绊脚石。

未尽的问题:权利冲突与伦理矛盾

生育绝不只是生理学意义上的怀孕及分娩过程,而具有深远的社会学意义。

张碧晨与华晨宇最终决定,以非夫妻、但以孩子父母的身份,共同承担抚养义务,但这一看起来似乎皆大欢喜的结局,也并未终止人们各种各样的假设,和单身生育可能衍生的无尽问题。比如:

孩子的父亲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

女性在不告知孩子父亲的情况下,决定生育,并要求支付抚养费,是否构成欺诈?

孩子是否对生理学意义上的父亲具有知情权?

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医学伦理要求保密、生殖细胞供给者与接受者互盲,但如并未实现保密及互盲,生殖细胞供给者是否负有抚养义务?

……

张碧晨华晨宇给孩子落户合照

对于前述问题,有的问题已有了较为充分的讨论。

如对于抚养义务问题,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对于非婚生子,父母具有同样的抚养义务。

对于男性知情权与女性生育权的优先级方面,主流声音及一些判决实践中认为,在自然受孕(或者生理学意义上的父亲原本与女性合意,决定进行人工辅助生殖,但后续离婚/分手)等情况下,由于孕育这件事更依赖女性的身体,女性的生育权仍然应当优先于男性的知情权。

但有的问题仍待进一步的论证。如孩子的知情权是否存在、孩子的知情权与父母隐私权的冲突、医学伦理与抚养义务的冲突等。

“我的身体属于我自己,而不是属于国家。女性以及她的医生,最清楚到底什么样的决定对她们来说是明智的,除此之外,没有别人。” 在反堕胎立法浪潮中积极推进保障女性堕胎权的美国演员贝茜·菲利普斯(Busy Philipps)如是说。

堕胎如是,生育亦应当如是。

在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然愿意孕育生命并勇敢承担养育的责任,应当是值得尊敬的个人选择。

对于这些女性,迎接她们的应当是对独立人格的尊重,而不应当是苛责、阻碍与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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