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光明网评“草包书记”事件:国家公权力应保持谦抑之态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光明网评“草包书记”事件:国家公权力应保持谦抑之态

评论认为,国家公权力、强制力保持谦抑,是法治的结果,是法治社会的标识之一。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编者按:光明网就贵州毕节“草包书记”事件发表评论文章指出,现代法治原则之下,国家公权力、特别是国家强制力,对公民个人、对公民个人间产生的民事关系或者轻微人身冲突,都保持谦抑之态。

评论认为,国家公权力、强制力保持谦抑,是法治的结果,是法治社会的标识之一。行使国家强制力的机关依法自觉地保持谦抑,整个法律体系才更有层次、更具效力,由此而为社会道德提供的“威慑”背景也才会使道德更有约束力。

以下为评论全文:

昨天(1月26日)深夜,贵州毕节警方发布通报,对近日引发公众热议的一女子因在社交媒体群组内叱骂社区党支部书记为“草包”而被行拘3日一事回应称,其已对被行拘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决定,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毕节警方的这一决定无疑是适当的。应当注意的是,毕节警方在复议中查明并认定,被行拘人在社交媒体群组中侮辱他人的行为是存在的,执行传唤和行政拘留的派出所受案后多次通知(后)被行拘人到派出所配合处理都被拒绝,于是派出所进行了异地传唤并对其进行处罚。但是,即使认定了这些事实,毕节警方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也仍然认为“该传唤程序违法”,并撤销了原行政处罚决定。这就说明,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社交媒体群组中侮辱他人的事实虽然存在,也仍不足以构成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

而此事之所以广为公众所关注,其实也正在于构成“侮辱”的事实上。毫无疑问,“草包”之谓肯定是对被称谓人的一种精神伤害。但是,如果将这样几乎随口能出的不当言词归入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那么,公安机关将不胜其力,难以应付。这也是《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的意旨所在。在这个《通知》中,公安部明确规定,侮辱、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公民个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对于不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基本要件的,公安机关不得作为公诉案件管辖。

公安机关既是国家强制力的象征,也是国家强制力的行使者。现代法治原则之下,国家公权力、特别是国家强制力,对公民个人、对公民个人间产生的民事关系或者轻微人身冲突,都保持谦抑之态。谦抑之态,不是示弱的表现,更非无力的外露,而恰是保持威慑,融洽国家与公民、公民与公民间关系的必要之举。并且,这种谦抑,不仅必要,实际上也是无奈之选,因为再强大的权力,也无力覆盖所有社会关系的调整,也必须在绝大多数社会关系的调整上让位于道德、自我调节和约束以及自组织管理和自发秩序。这是国家强制力这个“强弩”保持弹性、从而保持效力的不二之选。

所谓谦抑,就是有能力做而不做,就是做了必有效力但不做。国家公权力、强制力保持谦抑,是法治的结果,是法治社会的标识之一。行使国家强制力的机关依法自觉地保持谦抑,整个法律体系才更有层次、更具效力,由此而为社会道德提供的“威慑”背景也才会使道德更有约束力。

来源:光明网

原标题:光明网评论员:国家强制力保持谦抑是其效力的基础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光明网评“草包书记”事件:国家公权力应保持谦抑之态

评论认为,国家公权力、强制力保持谦抑,是法治的结果,是法治社会的标识之一。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编者按:光明网就贵州毕节“草包书记”事件发表评论文章指出,现代法治原则之下,国家公权力、特别是国家强制力,对公民个人、对公民个人间产生的民事关系或者轻微人身冲突,都保持谦抑之态。

评论认为,国家公权力、强制力保持谦抑,是法治的结果,是法治社会的标识之一。行使国家强制力的机关依法自觉地保持谦抑,整个法律体系才更有层次、更具效力,由此而为社会道德提供的“威慑”背景也才会使道德更有约束力。

以下为评论全文:

昨天(1月26日)深夜,贵州毕节警方发布通报,对近日引发公众热议的一女子因在社交媒体群组内叱骂社区党支部书记为“草包”而被行拘3日一事回应称,其已对被行拘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决定,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毕节警方的这一决定无疑是适当的。应当注意的是,毕节警方在复议中查明并认定,被行拘人在社交媒体群组中侮辱他人的行为是存在的,执行传唤和行政拘留的派出所受案后多次通知(后)被行拘人到派出所配合处理都被拒绝,于是派出所进行了异地传唤并对其进行处罚。但是,即使认定了这些事实,毕节警方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也仍然认为“该传唤程序违法”,并撤销了原行政处罚决定。这就说明,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社交媒体群组中侮辱他人的事实虽然存在,也仍不足以构成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

而此事之所以广为公众所关注,其实也正在于构成“侮辱”的事实上。毫无疑问,“草包”之谓肯定是对被称谓人的一种精神伤害。但是,如果将这样几乎随口能出的不当言词归入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那么,公安机关将不胜其力,难以应付。这也是《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的意旨所在。在这个《通知》中,公安部明确规定,侮辱、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公民个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对于不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基本要件的,公安机关不得作为公诉案件管辖。

公安机关既是国家强制力的象征,也是国家强制力的行使者。现代法治原则之下,国家公权力、特别是国家强制力,对公民个人、对公民个人间产生的民事关系或者轻微人身冲突,都保持谦抑之态。谦抑之态,不是示弱的表现,更非无力的外露,而恰是保持威慑,融洽国家与公民、公民与公民间关系的必要之举。并且,这种谦抑,不仅必要,实际上也是无奈之选,因为再强大的权力,也无力覆盖所有社会关系的调整,也必须在绝大多数社会关系的调整上让位于道德、自我调节和约束以及自组织管理和自发秩序。这是国家强制力这个“强弩”保持弹性、从而保持效力的不二之选。

所谓谦抑,就是有能力做而不做,就是做了必有效力但不做。国家公权力、强制力保持谦抑,是法治的结果,是法治社会的标识之一。行使国家强制力的机关依法自觉地保持谦抑,整个法律体系才更有层次、更具效力,由此而为社会道德提供的“威慑”背景也才会使道德更有约束力。

来源:光明网

原标题:光明网评论员:国家强制力保持谦抑是其效力的基础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