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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副书记酒驾致4死3伤一审被判7年,受害者家属:将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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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副书记酒驾致4死3伤一审被判7年,受害者家属:将申请抗诉

在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院判决被告人潘卫国赔偿四个受害者家庭经济损失共计270余万。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梁宙

编辑 | 翟瑞民

2021年2月2日,备受关注的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政法委副书记酒驾致4死3伤案”开庭宣判,被告人潘卫国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界面新闻此前报道,2020年4月4日7时25分,省道210线敖汉旗境内529km+200m处发生一起3车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

公安机关调查初始阶段,肇事车辆内乘客闫中华称自己为驾驶员,经公安机关侦查,肇事车辆驾驶员为潘卫国(敖汉旗政法委副书记),闫中华系冒名顶替。该起交通肇事包庇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后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潘卫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13mg/100ml,属饮酒后驾车。

同年5月11日,检察机关对两人提起公诉。2020年7月14日,该案在赤峰市巴林左旗法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潘卫国在法庭陈述时曾当庭痛哭,向受害者及其亲属道歉。他称,事故发生后,其确实想让朋友闫中华“顶包”,但后来感觉对不起组织,对不起受害人,对不起家人,于是及时找到闫中华,一起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

2021年1月15日上午,该案二次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围绕“潘卫国是否构成逃逸致人死亡”“潘卫国是否履行救助的法定义务”等问题展开辩论。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了新的证据,一份《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被害人赵云海的死亡结果与未得到及时救助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该份司法鉴定结论显示,被害人赵云海“如果得到及时救治,生存可能性较大”。

2月2日该案开庭宣判现场。图片来源:中国庭审公开网视频截图

2月2日上午,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卫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多人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潘卫国未拨打报警电话和120救助电话,并让他人在办案人员询问时说,红色小型轿车越过中心线与其车辆发生碰撞。乘坐车辆离开现场后,潘卫国向公安机关隐瞒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法院指出,被告人闫中华明知潘卫国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仍然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犯罪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此外,被告人潘卫国、闫中华及辩护人提出的潘卫国、闫中华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表示,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潘卫国构成因逃逸行为致被害人赵云海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问题,相关事实不能认定被害人赵云海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潘卫国的逃逸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亦不属于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庭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潘卫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闫中华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此外,在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院判决被告人潘卫国赔偿四个受害者家庭经济损失分别为66.7万元、66.7万元、64.4万元、73.2万元。

本案宣判后,受害者家属表示,对于本次审判的结果,家属方有异议,后期家属方将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家属方依然认为,赵云海的死亡是属于未及时得到救治而死亡,无论是关于刑事还是民事诉讼部分,我们依然会申请抗诉以及提起上诉。”受害者家属说。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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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副书记酒驾致4死3伤一审被判7年,受害者家属:将申请抗诉

在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院判决被告人潘卫国赔偿四个受害者家庭经济损失共计270余万。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梁宙

编辑 | 翟瑞民

2021年2月2日,备受关注的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政法委副书记酒驾致4死3伤案”开庭宣判,被告人潘卫国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界面新闻此前报道,2020年4月4日7时25分,省道210线敖汉旗境内529km+200m处发生一起3车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

公安机关调查初始阶段,肇事车辆内乘客闫中华称自己为驾驶员,经公安机关侦查,肇事车辆驾驶员为潘卫国(敖汉旗政法委副书记),闫中华系冒名顶替。该起交通肇事包庇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后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潘卫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13mg/100ml,属饮酒后驾车。

同年5月11日,检察机关对两人提起公诉。2020年7月14日,该案在赤峰市巴林左旗法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潘卫国在法庭陈述时曾当庭痛哭,向受害者及其亲属道歉。他称,事故发生后,其确实想让朋友闫中华“顶包”,但后来感觉对不起组织,对不起受害人,对不起家人,于是及时找到闫中华,一起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

2021年1月15日上午,该案二次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围绕“潘卫国是否构成逃逸致人死亡”“潘卫国是否履行救助的法定义务”等问题展开辩论。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了新的证据,一份《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被害人赵云海的死亡结果与未得到及时救助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该份司法鉴定结论显示,被害人赵云海“如果得到及时救治,生存可能性较大”。

2月2日该案开庭宣判现场。图片来源:中国庭审公开网视频截图

2月2日上午,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卫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多人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潘卫国未拨打报警电话和120救助电话,并让他人在办案人员询问时说,红色小型轿车越过中心线与其车辆发生碰撞。乘坐车辆离开现场后,潘卫国向公安机关隐瞒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法院指出,被告人闫中华明知潘卫国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仍然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犯罪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此外,被告人潘卫国、闫中华及辩护人提出的潘卫国、闫中华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表示,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潘卫国构成因逃逸行为致被害人赵云海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问题,相关事实不能认定被害人赵云海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潘卫国的逃逸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亦不属于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庭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潘卫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闫中华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此外,在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院判决被告人潘卫国赔偿四个受害者家庭经济损失分别为66.7万元、66.7万元、64.4万元、73.2万元。

本案宣判后,受害者家属表示,对于本次审判的结果,家属方有异议,后期家属方将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家属方依然认为,赵云海的死亡是属于未及时得到救治而死亡,无论是关于刑事还是民事诉讼部分,我们依然会申请抗诉以及提起上诉。”受害者家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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