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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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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有待完善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施杰强调,证人出庭制度的改进,势必改变以往庭审中注重书面证词、忽视庭审质证的弊端,更加有利于还原事实真相。

四川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施杰(图片来源:网络)

“作为一名刑事辩护第一线的执业近30年的律师,我建议推进庭审实质化的当务之急是要完善证人出庭制度。”3月8日,正在北京参加“两会”的全国政协委员、民进四川省委常委、四川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施杰对界面新闻说。

此次“两会”期间,施杰提交了一份《关于完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的建议》的提案。他在提案中称,在中国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不出庭现象广泛存在,证人在庭外作伪证、证言内容失实和证言反复多变等问题频繁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施杰称,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定后,证人出庭制度在个别案例中有了改进。他举例说,福建省“念斌案”重审后的二审庭审可谓庭审实质化的范例。此次二审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12名诉讼参与人,31人次出庭作证或说明,6天5夜60小时的庭审,每个出庭人员平均接受交叉询问近1小时,针锋相对的激烈辩论,使法庭真正成为审理案件的中心。

但施杰注意到,从普遍层面看,证人出庭率没有太大变化,证人不出庭依然是常态。

“证人不出庭的原因表面上看,是证人在庭审期间身患重病、行动不便,证人已出国或下落不明等。”施杰说:“其实是受传统文化和处世哲学影响导致畏讼、厌讼心理,因为目前没有一个制度去保护证人的安全和给予基本的安慰。”

另一个主要因素,施杰认为是司法机关在操作中害怕引起证人出庭以后,证词与证据发生冲突,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证人保护的立法和实践不足,使证人顾虑重重而不出庭作证。

“可见,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的存在有一定的必然性,短期内难以彻底解决。”施杰说。

此外,施杰还注意到,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以书面证言代替证人出庭作证被大量滥用,证人在法庭外提供证言受到威胁干扰和误导,以及证人作伪证和证言反复多变等问题的主要原因,其实在于立法关于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范围、条件和在法庭之外提供证言的程序性规定十分欠缺,致使证人不出庭和提供书面证言的行为具有很大随意性。

施杰认为,立法关于证人不出庭作证和在法庭之外提供证言的程序性规定的欠缺,还导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出于诉讼风险考虑而不愿意推动证人出庭的“怪现象”。

从法院的角度,施杰建议:法院应当主动作为,对证人出庭坚持“应出尽出,当出就出”的原则,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人民法院就不应该以“认为没有必要出庭”为由拒绝。

施杰强调,证人出庭,是守护司法公正“水源”中的一泓清流。证人出庭,势必改变以往庭审中注重书面证词、忽视庭审质证的弊端,督促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把重心放到庭审的质证中,让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更加有利于还原事实真相。

“同时,以法庭庭审庄严神圣的氛围及心理约束力,来增加证人作伪证的心理负担,从而降低作伪证的概率,进而保障案件的质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施杰说。他期待法院系统未来在推进证人出庭方面能更有作为。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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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有待完善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施杰强调,证人出庭制度的改进,势必改变以往庭审中注重书面证词、忽视庭审质证的弊端,更加有利于还原事实真相。

四川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施杰(图片来源:网络)

“作为一名刑事辩护第一线的执业近30年的律师,我建议推进庭审实质化的当务之急是要完善证人出庭制度。”3月8日,正在北京参加“两会”的全国政协委员、民进四川省委常委、四川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施杰对界面新闻说。

此次“两会”期间,施杰提交了一份《关于完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的建议》的提案。他在提案中称,在中国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不出庭现象广泛存在,证人在庭外作伪证、证言内容失实和证言反复多变等问题频繁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施杰称,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定后,证人出庭制度在个别案例中有了改进。他举例说,福建省“念斌案”重审后的二审庭审可谓庭审实质化的范例。此次二审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12名诉讼参与人,31人次出庭作证或说明,6天5夜60小时的庭审,每个出庭人员平均接受交叉询问近1小时,针锋相对的激烈辩论,使法庭真正成为审理案件的中心。

但施杰注意到,从普遍层面看,证人出庭率没有太大变化,证人不出庭依然是常态。

“证人不出庭的原因表面上看,是证人在庭审期间身患重病、行动不便,证人已出国或下落不明等。”施杰说:“其实是受传统文化和处世哲学影响导致畏讼、厌讼心理,因为目前没有一个制度去保护证人的安全和给予基本的安慰。”

另一个主要因素,施杰认为是司法机关在操作中害怕引起证人出庭以后,证词与证据发生冲突,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证人保护的立法和实践不足,使证人顾虑重重而不出庭作证。

“可见,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的存在有一定的必然性,短期内难以彻底解决。”施杰说。

此外,施杰还注意到,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以书面证言代替证人出庭作证被大量滥用,证人在法庭外提供证言受到威胁干扰和误导,以及证人作伪证和证言反复多变等问题的主要原因,其实在于立法关于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范围、条件和在法庭之外提供证言的程序性规定十分欠缺,致使证人不出庭和提供书面证言的行为具有很大随意性。

施杰认为,立法关于证人不出庭作证和在法庭之外提供证言的程序性规定的欠缺,还导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出于诉讼风险考虑而不愿意推动证人出庭的“怪现象”。

从法院的角度,施杰建议:法院应当主动作为,对证人出庭坚持“应出尽出,当出就出”的原则,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人民法院就不应该以“认为没有必要出庭”为由拒绝。

施杰强调,证人出庭,是守护司法公正“水源”中的一泓清流。证人出庭,势必改变以往庭审中注重书面证词、忽视庭审质证的弊端,督促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把重心放到庭审的质证中,让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更加有利于还原事实真相。

“同时,以法庭庭审庄严神圣的氛围及心理约束力,来增加证人作伪证的心理负担,从而降低作伪证的概率,进而保障案件的质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施杰说。他期待法院系统未来在推进证人出庭方面能更有作为。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