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10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回应记者关于“限行是否违法”的问题时表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和地方性法规来制定车辆限行的规定,“很难说它是与法律相抵触的。”
有记者问,立法法中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不得与宪法、法律等相抵触,但是现在全国不少地方都在针对汽车等出台限行的规定,尤其是个别的地方甚至还想把限行的时间和范围还要扩大。这是否与立法法中规定的不得超越权限相违背?
根据发布会实录显示,郑淑娜说,去年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审议过程中,议案当中也规定了限行限购的措施,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是不是侵犯了公民的权利,所以最终出台的法律删除了相关条款。
主要考虑是,第一、这个规定涉及公民财产权的行使,应当慎重。第二,就是解决机动车的污染也可以通过提高油品质量、提高用车成本这些方式来解决。第三,这个规定是授权了省级政府规定限行范围太大,政府行使这个权力未必合适,很可能分割统一市场。第四个理由是社会成本高、群众意见大,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反对限行的有很多人。
“法律没有规定限行,那么地方还能不能限行?是不是违反上位法、违反法律?”她说,“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地方性法规,作出一些限行的规定,很难说它是与法律相抵触的,因为法律规定这个可以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做出规定。据我了解,北京、上海、天津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根据天气污染的情况可以做出限行的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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