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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报告 | 租车平台规定仅限租车人驾驶,否则保险无法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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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报告 | 租车平台规定仅限租车人驾驶,否则保险无法理赔?

租车平台基本都是将该条款放在租车协议中,并未在租车页面明显提示。

记者 | 唐俊

2021年春节在就地过年政策号召下,周边自驾游升温。携程租车数据显示,今年春节期间,租车本地出行订单占比显著提升,与2019年春节相比增长82%。

春节携程租车的车日量增长达到43%,租车消费也持续增长,长假平均花费超过1700元。春节最热门的租车自驾游城市为:三亚、海口、成都、上海、昆明、重庆、西安、北京、大理和广州。从目的地来看,济南、三亚、上海、南昌的租车订单增幅都超过100%。

今年春节租车平均使用天数也有增加,达到5天,超过去年国庆的4.5天。在三亚、海口、昆明、郑州、成都、青岛等旅游热门城市,春节租车天数可达6天以上。

不过即使经常租车的人,可能也很少留意到租车协议中的一个条款,驾驶人只能是承租人。

选择租车自驾出行的人群,很有可能会在驾驶途中更换驾驶员,特别是在长途旅行的时候。如果租车人和驾驶人不一致,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赔偿。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一则判决书涉及类似案例。一位消费者在易开租车平台上租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祸,但当时的实际驾驶人并非租车人,为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称已在租车合同中对此进行明确说明。

而实际上,除了与租车公司签订租车合同,租车人还会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规定,司机可以是被保险人或其指定驾驶人。法院认为,指定驾驶人是指被保险人认可的、实际驾驶车辆的、取得驾驶证的自然人。也就是说,租车人指定的驾驶人(如把车交给朋友开),也在保险范围之内。

在此案中,法院认为租车人的朋友就是“指定的驾驶人”,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了保额之内的赔偿。

界面新闻注意到,神州租车、携程租车等主流平台均有类似规定。神州租车在服务合同中写到,“租赁车辆仅限乙方(租车人)驾驶使用”;携程租车规定,“车辆不可转借给承租人之外的他人使用”。有过海外租车经验的用户在旅游论坛发布的消息显示,国外租车平台也有类似规定。

但这些租车平台基本都是将该条款放在租车协议中,并未在租车页面明显提示。记者询问了多位经常租车的人士,均表示不知道有这一规定。

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保险公司的机动车承租人责任保险条款,基本都明确司机可以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但大部分租车公司为了减小风险,额外加上“驾驶人必须是租车人”的限制条款。

对于这一规定的合理性,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对界面新闻表示,合同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约定“承租人和驾驶人必须一致,否则在保险理赔方面不予理赔的问题。”但是需要着重说明,提醒车辆承租人。

付建律师表示,在格式条款中,若约定的事项对合同相对方的消费者权利义务作出重大限制性、加重责任等约定,需要加重突出显示,并作出解释说明。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上述案例判决中,法院也认为,虽然租车协议规定了“非保险人或其指定驾驶人驾驶租用机动车的”作为责任免除其中一项,但并没有突出显示该条款,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未尽充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

法院认为,租车协议整体以黑体字标识,并无重点区分,协议中并不突出显示该限制条款。而且该租车平台只需点击同意协议,不需要点击协议具体内容即可租车的设计,根据一般生活经验,鲜有人一一阅读条款,往往习惯直接点击同意选项即使用,且即便点击进入协议界面,亦因条款众多、未作突出重点显示而跳跃进入使用操作界面。

如果消费者选择租车出行,需格外留意租车合同和保险合同中,并跟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确认关于驾驶人的规定,以免发生交通事故后陷入理赔纠纷。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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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报告 | 租车平台规定仅限租车人驾驶,否则保险无法理赔?

租车平台基本都是将该条款放在租车协议中,并未在租车页面明显提示。

记者 | 唐俊

2021年春节在就地过年政策号召下,周边自驾游升温。携程租车数据显示,今年春节期间,租车本地出行订单占比显著提升,与2019年春节相比增长82%。

春节携程租车的车日量增长达到43%,租车消费也持续增长,长假平均花费超过1700元。春节最热门的租车自驾游城市为:三亚、海口、成都、上海、昆明、重庆、西安、北京、大理和广州。从目的地来看,济南、三亚、上海、南昌的租车订单增幅都超过100%。

今年春节租车平均使用天数也有增加,达到5天,超过去年国庆的4.5天。在三亚、海口、昆明、郑州、成都、青岛等旅游热门城市,春节租车天数可达6天以上。

不过即使经常租车的人,可能也很少留意到租车协议中的一个条款,驾驶人只能是承租人。

选择租车自驾出行的人群,很有可能会在驾驶途中更换驾驶员,特别是在长途旅行的时候。如果租车人和驾驶人不一致,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赔偿。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一则判决书涉及类似案例。一位消费者在易开租车平台上租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祸,但当时的实际驾驶人并非租车人,为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称已在租车合同中对此进行明确说明。

而实际上,除了与租车公司签订租车合同,租车人还会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规定,司机可以是被保险人或其指定驾驶人。法院认为,指定驾驶人是指被保险人认可的、实际驾驶车辆的、取得驾驶证的自然人。也就是说,租车人指定的驾驶人(如把车交给朋友开),也在保险范围之内。

在此案中,法院认为租车人的朋友就是“指定的驾驶人”,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了保额之内的赔偿。

界面新闻注意到,神州租车、携程租车等主流平台均有类似规定。神州租车在服务合同中写到,“租赁车辆仅限乙方(租车人)驾驶使用”;携程租车规定,“车辆不可转借给承租人之外的他人使用”。有过海外租车经验的用户在旅游论坛发布的消息显示,国外租车平台也有类似规定。

但这些租车平台基本都是将该条款放在租车协议中,并未在租车页面明显提示。记者询问了多位经常租车的人士,均表示不知道有这一规定。

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保险公司的机动车承租人责任保险条款,基本都明确司机可以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但大部分租车公司为了减小风险,额外加上“驾驶人必须是租车人”的限制条款。

对于这一规定的合理性,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对界面新闻表示,合同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约定“承租人和驾驶人必须一致,否则在保险理赔方面不予理赔的问题。”但是需要着重说明,提醒车辆承租人。

付建律师表示,在格式条款中,若约定的事项对合同相对方的消费者权利义务作出重大限制性、加重责任等约定,需要加重突出显示,并作出解释说明。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上述案例判决中,法院也认为,虽然租车协议规定了“非保险人或其指定驾驶人驾驶租用机动车的”作为责任免除其中一项,但并没有突出显示该条款,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未尽充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

法院认为,租车协议整体以黑体字标识,并无重点区分,协议中并不突出显示该限制条款。而且该租车平台只需点击同意协议,不需要点击协议具体内容即可租车的设计,根据一般生活经验,鲜有人一一阅读条款,往往习惯直接点击同意选项即使用,且即便点击进入协议界面,亦因条款众多、未作突出重点显示而跳跃进入使用操作界面。

如果消费者选择租车出行,需格外留意租车合同和保险合同中,并跟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确认关于驾驶人的规定,以免发生交通事故后陷入理赔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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