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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首例:美容店自制化妆品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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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首例:美容店自制化妆品被处罚

新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并提出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将面临处罚。

文|青眼 小鱼

日前,据安徽网报道,合肥一美容美发店因销售过期化妆品与自制化妆品被合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罚款1万元。打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新条例)实施后,对经营者自制化妆品查处罚款的第一枪。

美容店自制化妆品领罚

长久以来,自制化妆品因打着“纯天然、无添加”的旗号,受到不少消费者的推崇,在小红书上,有关“自制面膜”“自制护肤品”的笔记均超过1万+篇。尽管很多人对自制化妆品乐此不疲,但需要正视的是,由于制作过程简单、设备简陋、原料来源不明等等因素,自制化妆品实际并不靠谱,所以因使用了自制化妆品而出现过敏等不良反应的新闻报道时有发生。并且,制作者如果是以销售牟利为目的自行配制化妆品,还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这不,合肥高新区一美容美发店就踩了红线。据安徽网报道,今年1月,合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合肥市高新区艺轩美容美发店在店内摆放超期化妆品,并发现无标签粉末状自制化妆品25瓶。经立案调查,尽管该店涉案产品并无违法所得,但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还是依据新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对该店处以1万元罚款。

据了解,新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并提出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将面临处罚。轻者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严重的会处罚到人,甚至10年内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多条高压线

尽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下称旧条例)没有明确指出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制化妆品,但其中多个条款都对经营者自制化妆品再进行销售的行为进行了限制。

旧条例规定,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自制化妆品基本都是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背景下诞生的,显然有违上述规定,并且,经营者并没有条件和能力严格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自制化妆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也有违法规要求。因此更进一步来讲,化妆品经营者销售自制化妆品同样面临巨大风险。

青眼注意到,太仓市场监管局去年检查了一家美甲店发现,该美甲店自行配制面膜产品提供给消费者使用,但其并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太仓市场监管局表示该店涉嫌违反旧条例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对化妆品经营者未经许可自制化妆品并进行销售的行为早有依据可循,新条例不过是更细化,让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多了一条参照。

更重要的是,不光有化妆品行业法规的限制,还有《刑法》《商标法》《广告法》等多条高压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年曾通报,一名网红因自行制作、销售祛痘美白万能膏,粉丝购买使用之后,面部出现不同程度的毁损,而被粉丝举报。经法院审理,该网红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美容美发场所成监管重点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合肥和太仓的这两起案件中,被查出问题的都不是常规的日化或化妆品店,而是从事美容美发、美甲服务的门店。这也反映出,化妆品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无处不在。

也因此,对比旧条例来看,新条例特别明确了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应履行化妆品经营者的义务。如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等化妆品经营者需遵守的规定,美容美发机构等也一视同仁。

而在新条例的震慑下,针对美容美发场所的监督执法工作也更为密集。据悉,安徽、山西晋城等多地纷纷开展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以严防这类场所发生化妆品安全、违法违规事件。

不难看出,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监管也在与时俱进,以清除各个环节的污垢,净化行业空气,真正推动化妆品行业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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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首例:美容店自制化妆品被处罚

新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并提出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将面临处罚。

文|青眼 小鱼

日前,据安徽网报道,合肥一美容美发店因销售过期化妆品与自制化妆品被合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罚款1万元。打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新条例)实施后,对经营者自制化妆品查处罚款的第一枪。

美容店自制化妆品领罚

长久以来,自制化妆品因打着“纯天然、无添加”的旗号,受到不少消费者的推崇,在小红书上,有关“自制面膜”“自制护肤品”的笔记均超过1万+篇。尽管很多人对自制化妆品乐此不疲,但需要正视的是,由于制作过程简单、设备简陋、原料来源不明等等因素,自制化妆品实际并不靠谱,所以因使用了自制化妆品而出现过敏等不良反应的新闻报道时有发生。并且,制作者如果是以销售牟利为目的自行配制化妆品,还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这不,合肥高新区一美容美发店就踩了红线。据安徽网报道,今年1月,合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合肥市高新区艺轩美容美发店在店内摆放超期化妆品,并发现无标签粉末状自制化妆品25瓶。经立案调查,尽管该店涉案产品并无违法所得,但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还是依据新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对该店处以1万元罚款。

据了解,新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并提出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将面临处罚。轻者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严重的会处罚到人,甚至10年内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多条高压线

尽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下称旧条例)没有明确指出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制化妆品,但其中多个条款都对经营者自制化妆品再进行销售的行为进行了限制。

旧条例规定,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自制化妆品基本都是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背景下诞生的,显然有违上述规定,并且,经营者并没有条件和能力严格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自制化妆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也有违法规要求。因此更进一步来讲,化妆品经营者销售自制化妆品同样面临巨大风险。

青眼注意到,太仓市场监管局去年检查了一家美甲店发现,该美甲店自行配制面膜产品提供给消费者使用,但其并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太仓市场监管局表示该店涉嫌违反旧条例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对化妆品经营者未经许可自制化妆品并进行销售的行为早有依据可循,新条例不过是更细化,让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多了一条参照。

更重要的是,不光有化妆品行业法规的限制,还有《刑法》《商标法》《广告法》等多条高压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年曾通报,一名网红因自行制作、销售祛痘美白万能膏,粉丝购买使用之后,面部出现不同程度的毁损,而被粉丝举报。经法院审理,该网红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美容美发场所成监管重点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合肥和太仓的这两起案件中,被查出问题的都不是常规的日化或化妆品店,而是从事美容美发、美甲服务的门店。这也反映出,化妆品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无处不在。

也因此,对比旧条例来看,新条例特别明确了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应履行化妆品经营者的义务。如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等化妆品经营者需遵守的规定,美容美发机构等也一视同仁。

而在新条例的震慑下,针对美容美发场所的监督执法工作也更为密集。据悉,安徽、山西晋城等多地纷纷开展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以严防这类场所发生化妆品安全、违法违规事件。

不难看出,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监管也在与时俱进,以清除各个环节的污垢,净化行业空气,真正推动化妆品行业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