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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小产权房不予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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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小产权房不予确权登记

城镇居民可依法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予确权登记。村民进城落户,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农房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广西将全面开展“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到2021年底,“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颁发证率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 “应登尽登”,建成各级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实现自治区、市、县(区)三级的农村不动产数据全面汇交至自然资源部。

“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是将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合二为一进行统一登记管理。房地一体化不会改变原有产权,只是重新调查核实,将土地和房产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小产权房不予确权登记 城镇居民可依法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通知》明确指出,城镇居民可依法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予确权登记。村民进城落户,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农房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细则

1.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予确权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

2.对乱占耕地建房的,待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政策后再按规定处理。

3.对“一户多宅”、超面积、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等问题,按照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办函〔2020〕1344号等政策文件要求处理;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不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缺失的,按照桂自然资发〔2019〕57号文件的要求,由村委会公告15天后,无异议的,予以办理登记;对因依法继承房屋所有权占用的宅基地,可按规定予以登记,并在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予、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后,以实际房屋所有权人为申请人予以确权登记;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

4.农村妇女因婚嫁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村民进城落户,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农房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能够使村民享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得到确认和法律保护,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与稳定。

广西将依法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各地将会依法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确权登记程序,做到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你家的房子符合条件了吗?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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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小产权房不予确权登记

城镇居民可依法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予确权登记。村民进城落户,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农房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广西将全面开展“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到2021年底,“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颁发证率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 “应登尽登”,建成各级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实现自治区、市、县(区)三级的农村不动产数据全面汇交至自然资源部。

“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是将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合二为一进行统一登记管理。房地一体化不会改变原有产权,只是重新调查核实,将土地和房产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小产权房不予确权登记 城镇居民可依法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通知》明确指出,城镇居民可依法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予确权登记。村民进城落户,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农房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细则

1.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予确权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

2.对乱占耕地建房的,待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政策后再按规定处理。

3.对“一户多宅”、超面积、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等问题,按照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办函〔2020〕1344号等政策文件要求处理;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不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缺失的,按照桂自然资发〔2019〕57号文件的要求,由村委会公告15天后,无异议的,予以办理登记;对因依法继承房屋所有权占用的宅基地,可按规定予以登记,并在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予、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后,以实际房屋所有权人为申请人予以确权登记;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

4.农村妇女因婚嫁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村民进城落户,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农房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能够使村民享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得到确认和法律保护,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与稳定。

广西将依法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各地将会依法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确权登记程序,做到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你家的房子符合条件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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