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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打赏是否可退还?最高法回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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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打赏是否可退还?最高法回应了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副主任郑学林表示,未成年人在网络进行游戏或者进行打赏时,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应当是无效的。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法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成立的有关情况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最高法民一庭庭长、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副主任郑学林表示,未成年人在网络进行游戏或者进行打赏时,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应当是无效的。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副主任郑学林。 

郑学林表示,随着智能手机和移动支付方式的广泛应用,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虚拟充值消费等导致的纠纷屡见不鲜。尤其是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亲属账号作出的打赏、购买等行为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引起社会热议。

这次发布的案例非常具有典型意义。涉案的未成年人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账户转账用于打赏直播平台主播,打赏金额高达近160万元。该案经过人民法院多次辩法析理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庭外和解,该公司自愿返还近160万元打赏款项。

郑学林指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的纠纷,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些人在网络进行游戏或者进行打赏时,有的几千、几万,这显然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应当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和网络打赏纠纷提供了规则指引。意见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他表示,该规定更多地考量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引导网络公司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网络环境。

郑学林还发布了关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典型案例。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但是,现实中,父母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情况时有发生。

他介绍,本次发布的一个典型案例就是双方在恋爱期间同居,生育了非婚生女儿,但在解除恋爱关系后,都不愿意抚养这个孩子,起初是由孩子的祖父母抚养,后由于祖父母年老多病,无力继续照顾,多次向当地村委会反映。最终由妇联组织代该未成年子女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其父母全面履行抚养义务。

郑学林指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少与本案类似的留守儿童抚养问题,这些未成年人的父母虽未直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但怠于履行监护义务,把未成年子女留给年迈的老人照顾,子女缺乏充分的经济和安全保障,缺乏父母关爱和教育,导致部分未成年人轻则心理失衡,重则误入歧途,甚至走向犯罪的深渊。

“法院积极探索由妇联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机构直接作为原告代未成年人提起诉讼的模式,为督促未成年人父母履行抚养义务,解决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现实问题提供了有益参考。”郑学林说。

 

 

来源:封面新闻

原标题:未成年人网络打赏是否可退还?最高法回应了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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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打赏是否可退还?最高法回应了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副主任郑学林表示,未成年人在网络进行游戏或者进行打赏时,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应当是无效的。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法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成立的有关情况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最高法民一庭庭长、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副主任郑学林表示,未成年人在网络进行游戏或者进行打赏时,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应当是无效的。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副主任郑学林。 

郑学林表示,随着智能手机和移动支付方式的广泛应用,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虚拟充值消费等导致的纠纷屡见不鲜。尤其是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亲属账号作出的打赏、购买等行为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引起社会热议。

这次发布的案例非常具有典型意义。涉案的未成年人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账户转账用于打赏直播平台主播,打赏金额高达近160万元。该案经过人民法院多次辩法析理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庭外和解,该公司自愿返还近160万元打赏款项。

郑学林指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的纠纷,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些人在网络进行游戏或者进行打赏时,有的几千、几万,这显然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应当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和网络打赏纠纷提供了规则指引。意见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他表示,该规定更多地考量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引导网络公司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网络环境。

郑学林还发布了关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典型案例。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但是,现实中,父母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情况时有发生。

他介绍,本次发布的一个典型案例就是双方在恋爱期间同居,生育了非婚生女儿,但在解除恋爱关系后,都不愿意抚养这个孩子,起初是由孩子的祖父母抚养,后由于祖父母年老多病,无力继续照顾,多次向当地村委会反映。最终由妇联组织代该未成年子女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其父母全面履行抚养义务。

郑学林指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少与本案类似的留守儿童抚养问题,这些未成年人的父母虽未直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但怠于履行监护义务,把未成年子女留给年迈的老人照顾,子女缺乏充分的经济和安全保障,缺乏父母关爱和教育,导致部分未成年人轻则心理失衡,重则误入歧途,甚至走向犯罪的深渊。

“法院积极探索由妇联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机构直接作为原告代未成年人提起诉讼的模式,为督促未成年人父母履行抚养义务,解决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现实问题提供了有益参考。”郑学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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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