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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常规方式”提取业绩报酬过亿 昔日明星基金经理陈杨帆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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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常规方式”提取业绩报酬过亿 昔日明星基金经理陈杨帆遭质疑

昔日明星基金经理陈扬帆,以封闭期内计提业绩报酬、使用“份额法”而非“净值法”、采用高水位法按月计提等非常规方式提取业绩报酬过亿,引发投资人和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强烈质疑。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从兴业全球基金离职的明星基金经理陈杨帆“奔私”建立猛犸资产后,遭遇了从业以来最大的信任危机。多名投资人爆料,陈杨帆以封闭期内计提业绩报酬、使用“份额法”而非“净值法”、采用高水位法按月计提等非常规方式提取业绩报酬过亿,引发业内哗然。

陈扬帆是2014年上半年同类型公募基金的冠军,去年初从兴业全球基金离职创立猛犸资产,并于去年3月发行了第一只产品“光辉岁月”,此后陆续发行20多只产品。截至2月26日,光辉岁月净值已经跌至0.89元。眼下封闭期结束在即,投资者面临亏损,并对于猛犸资产提取报酬的合规性提出质疑。

围绕在猛犸资产计提报酬的质疑集中在两点:“光辉岁月”这只产品曾在去年7月、11月、12月三个月各有一次计提行为,然而投资者并不知情,对陈扬帆在产品封闭期间计提报酬的行为是否合法表示怀疑。

令投资者颇为愤慨的还有计提报酬的方式,采用了业内少见的份额提取法,这一做法使得投资者在业绩报酬提取后,因净值未受影响,无法从公开信息获悉份额缩水的情况,直到今年2月才从猛犸内部得知,投资者认为猛犸的做法有刻意隐瞒计提报酬的嫌疑。

“光辉岁月”的产品合同中,业绩报酬的提取时间表述如下:“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委托人赎回日、分红日、清算日或业绩报酬结算日(开放日的前一个交易日),称为业绩报酬计提日。”

在产品封闭期尚未结束,可排除赎回日、分红日、清算日,剩下的就是对开放日的理解。产品合同的释义中对开放日做了如下定义:“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

猛犸资产方面对提取报酬的时间作出详尽回应,公司提取业绩报酬是按照业内通行的高水位法规则计提,当本月基准日的净值高于前一月份基准日的净值时,就会按约进行业绩提取。业绩提取时间是固定的,即每月开放日即20日的前一个工作日。以此来看,3次计提时间7月17日,11月19日和12月18日,都是当月20日的前一工作日。据陈杨帆本人透露,目前共发行的20多只产品规模在10亿左右,3次总共提成600多万元。

对此,沪上私募人士对界面新闻记者表达了不同看法:“尽管合约上有约定开放日之说,但是合约本身对投资人并不公平。通常产品封闭期内不允许申购和赎回,在投资人无法赎回的情况下收取报酬,权利与义务存在不对等关系,这是不合理的。”

对于同样备受争议的份额提取法,猛犸方面称“份额法”与“净值法”均属业内通行的业绩报酬提取方法,对各方实际利益并无区别。

尽管在事实上投资者收益没有差别,但两者的区别在于,因净值需按照规定定期披露,投资者可以查询到提成后净值的波动,然而采用“份额法”在有限的信息披露中,投资者无法看到产品资产已经缩水,容易被虚高的净值所蒙蔽。

“公募出身的陈杨帆在这件事上至少信息披露就存在很大的漏洞,另外在财务流程上这笔资产未经通告是怎样从托管方转移到猛犸的资产账户,托管方在其中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监管责任也值得商榷。”上述私募人士表示。

双方各执一词之际,监管方已作出反应。基金业协会表示,已要求猛犸方面作出说明,并按程序启动调查工作,对有关情况予以全面核实。

针对此事引发的广泛讨论,格上理财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更加全面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如提取业绩报酬后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变化、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等。另一方面,投资者也应当在签订基金合同时仔细研读合同条款,在确保自己都明晰合同内容后再行签订,并且及时了解自己所持有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状况,不单以基金净值作为基金收益的衡量标准。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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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常规方式”提取业绩报酬过亿 昔日明星基金经理陈杨帆遭质疑

昔日明星基金经理陈扬帆,以封闭期内计提业绩报酬、使用“份额法”而非“净值法”、采用高水位法按月计提等非常规方式提取业绩报酬过亿,引发投资人和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强烈质疑。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从兴业全球基金离职的明星基金经理陈杨帆“奔私”建立猛犸资产后,遭遇了从业以来最大的信任危机。多名投资人爆料,陈杨帆以封闭期内计提业绩报酬、使用“份额法”而非“净值法”、采用高水位法按月计提等非常规方式提取业绩报酬过亿,引发业内哗然。

陈扬帆是2014年上半年同类型公募基金的冠军,去年初从兴业全球基金离职创立猛犸资产,并于去年3月发行了第一只产品“光辉岁月”,此后陆续发行20多只产品。截至2月26日,光辉岁月净值已经跌至0.89元。眼下封闭期结束在即,投资者面临亏损,并对于猛犸资产提取报酬的合规性提出质疑。

围绕在猛犸资产计提报酬的质疑集中在两点:“光辉岁月”这只产品曾在去年7月、11月、12月三个月各有一次计提行为,然而投资者并不知情,对陈扬帆在产品封闭期间计提报酬的行为是否合法表示怀疑。

令投资者颇为愤慨的还有计提报酬的方式,采用了业内少见的份额提取法,这一做法使得投资者在业绩报酬提取后,因净值未受影响,无法从公开信息获悉份额缩水的情况,直到今年2月才从猛犸内部得知,投资者认为猛犸的做法有刻意隐瞒计提报酬的嫌疑。

“光辉岁月”的产品合同中,业绩报酬的提取时间表述如下:“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委托人赎回日、分红日、清算日或业绩报酬结算日(开放日的前一个交易日),称为业绩报酬计提日。”

在产品封闭期尚未结束,可排除赎回日、分红日、清算日,剩下的就是对开放日的理解。产品合同的释义中对开放日做了如下定义:“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

猛犸资产方面对提取报酬的时间作出详尽回应,公司提取业绩报酬是按照业内通行的高水位法规则计提,当本月基准日的净值高于前一月份基准日的净值时,就会按约进行业绩提取。业绩提取时间是固定的,即每月开放日即20日的前一个工作日。以此来看,3次计提时间7月17日,11月19日和12月18日,都是当月20日的前一工作日。据陈杨帆本人透露,目前共发行的20多只产品规模在10亿左右,3次总共提成600多万元。

对此,沪上私募人士对界面新闻记者表达了不同看法:“尽管合约上有约定开放日之说,但是合约本身对投资人并不公平。通常产品封闭期内不允许申购和赎回,在投资人无法赎回的情况下收取报酬,权利与义务存在不对等关系,这是不合理的。”

对于同样备受争议的份额提取法,猛犸方面称“份额法”与“净值法”均属业内通行的业绩报酬提取方法,对各方实际利益并无区别。

尽管在事实上投资者收益没有差别,但两者的区别在于,因净值需按照规定定期披露,投资者可以查询到提成后净值的波动,然而采用“份额法”在有限的信息披露中,投资者无法看到产品资产已经缩水,容易被虚高的净值所蒙蔽。

“公募出身的陈杨帆在这件事上至少信息披露就存在很大的漏洞,另外在财务流程上这笔资产未经通告是怎样从托管方转移到猛犸的资产账户,托管方在其中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监管责任也值得商榷。”上述私募人士表示。

双方各执一词之际,监管方已作出反应。基金业协会表示,已要求猛犸方面作出说明,并按程序启动调查工作,对有关情况予以全面核实。

针对此事引发的广泛讨论,格上理财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更加全面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如提取业绩报酬后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变化、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等。另一方面,投资者也应当在签订基金合同时仔细研读合同条款,在确保自己都明晰合同内容后再行签订,并且及时了解自己所持有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状况,不单以基金净值作为基金收益的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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