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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男子高空抛物划伤路人面部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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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男子高空抛物划伤路人面部被刑事拘留

近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破获一起高空抛物伤人案,犯罪嫌疑人於某被刑事拘留。这是上海首例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图片来源:图虫

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高空抛物罪列为独立罪名。

近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破获一起高空抛物伤人案,犯罪嫌疑人於某被刑事拘留。这是上海首例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2021年2月10日,市民蒋女士在居委干部的陪同下向杨浦警方报案,称自己经过沈阳路某小区楼下时,被从高空扔下的一袋白色塑料袋砸中。垃圾袋中数块破碎的瓷片直接划破了她的脸颊,血流不止。之后蒋女士被及时送往医院,面颊伤口处被缝了多针,所幸未危及生命。

图片来源:上海警方

接报后,属地大桥派出所民警立即向蒋女士详细了解情况,并前往事发地开展调查。此幢大楼共计24层,每层10户人家。通过实地走访勘查,民警发现塑料袋系从8楼以下楼层抛出。从抛物轨迹来看,是从东北侧抛出。民警对相关住户开展逐层逐户的走访排查。

经过连续多日的不懈努力,3月2日晚,居住在该楼内的犯罪嫌疑人於某被警方抓获。到案后,於某对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供认不讳。

据交代,2月10日上午,他独自在家休息,看到屋内有不少垃圾便一并收入塑料袋中,其中还有此前自己不慎弄碎的陶瓷杯。因懒得下楼前往垃圾站,於某竟将含有陶瓷碎片的塑料袋直接扔出了窗外。此时,被害人蒋女士恰巧经过楼下。

“听见惨叫声,我意识到自己可能闯祸了,因为心虚我便下了楼,看到一位老阿姨满脸鲜血很痛苦,那一刻,我内心很挣扎,想过向她承认是自己扔的垃圾,但最终因为害怕就离开了。”当天的场景依然历历在目、触目惊心,於某对自己的行为既后悔万分,又无比自责。他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将面临法律的严惩。目前,犯罪嫌疑人於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近年来,上海警方多次破获高空抛物案件。

2021年2月13日午后,市民赵先生驾车回家,驶经小区11号楼时,车辆被从天而降的玻璃瓶砸中,汽车天窗被砸至粉碎,自己也险些受伤。惊恐之余,赵先生报警求助。警方根据此前安装在11号楼前的摄像头,很快就锁定了住在11楼的黄某。据了解,年过六旬的黄某因贪图省事,时常向窗外抛扔生活垃圾。尽管社区干部多次上门宣传教育,黄某仍然我行我素,直至酿成大祸。在证据面前,黄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黄某已被松江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20年6月14日17时许,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重固派出所接报一起高空抛物案件。当日14时许,市民李先生将桥车停放在辖区福定路一小区楼下。当日17时许,李先生去取车时发现轿车前挡风玻璃竟然被一块冻牛肉砸碎。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勘查,初步判断冻牛肉来自楼上,随后民警对该栋楼的住户逐一进行走访调查。

6月17日下午,民警根据群众举报线索,锁定了该楼8层住户刘某。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刘某交代:6月14日中午,其和女友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为宣泄心中不满,他取出了冰箱内女友购买的牛肉从8楼的窗口扔下。刘某高空抛物的行为造成李先生轿车前挡风玻璃破碎,初步估损1300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已因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警方提醒: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其中,高空抛物罪成为独立罪名,该违法行为将被严肃追究刑事责任。高空抛物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广大市民学法懂法守法,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一旦发现有人高空抛物,一定要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将依法调查处理。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翔指出,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高层住宅越来越多,伴随而来高空抛物、坠物乱象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已经成为社会顽症,群众反响强烈。早在《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中,已对高空抛物行为致害的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但对于情节严重的、对不特定多数人产生危险的情形,有必要以刑事手段予以打击。

以往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高空抛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总得来说,该罪的入罪条件较高,相应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起刑点也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打击不够精准、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实践应用比较有限。

李翔指出,秉持“宽严相济”的立法目的,切实维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3月1日新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291条之2中明确规定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进一步明确此罪罪名为“高空抛物罪”。因此,自3月1日起,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将依据“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他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单独入刑,妥善解决了以往在办理高空抛物案件中难免出现裁量轻重、判决不一的情况。

首先,“高空抛物罪”的罪名表述更为直观,明确告诉人们,高空抛物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其次,高空抛物罪列入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进一步完善法律惩治体系。再者,本罪规定降低了入罪门槛,对于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依照高空抛物罪予以制裁,有助于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避免造成更严重犯罪。此外,新法规定也能更好地与相关民事、行政法律相衔接。如果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应依照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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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破获一起高空抛物伤人案,犯罪嫌疑人於某被刑事拘留。这是上海首例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图片来源:图虫

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高空抛物罪列为独立罪名。

近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破获一起高空抛物伤人案,犯罪嫌疑人於某被刑事拘留。这是上海首例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2021年2月10日,市民蒋女士在居委干部的陪同下向杨浦警方报案,称自己经过沈阳路某小区楼下时,被从高空扔下的一袋白色塑料袋砸中。垃圾袋中数块破碎的瓷片直接划破了她的脸颊,血流不止。之后蒋女士被及时送往医院,面颊伤口处被缝了多针,所幸未危及生命。

图片来源:上海警方

接报后,属地大桥派出所民警立即向蒋女士详细了解情况,并前往事发地开展调查。此幢大楼共计24层,每层10户人家。通过实地走访勘查,民警发现塑料袋系从8楼以下楼层抛出。从抛物轨迹来看,是从东北侧抛出。民警对相关住户开展逐层逐户的走访排查。

经过连续多日的不懈努力,3月2日晚,居住在该楼内的犯罪嫌疑人於某被警方抓获。到案后,於某对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供认不讳。

据交代,2月10日上午,他独自在家休息,看到屋内有不少垃圾便一并收入塑料袋中,其中还有此前自己不慎弄碎的陶瓷杯。因懒得下楼前往垃圾站,於某竟将含有陶瓷碎片的塑料袋直接扔出了窗外。此时,被害人蒋女士恰巧经过楼下。

“听见惨叫声,我意识到自己可能闯祸了,因为心虚我便下了楼,看到一位老阿姨满脸鲜血很痛苦,那一刻,我内心很挣扎,想过向她承认是自己扔的垃圾,但最终因为害怕就离开了。”当天的场景依然历历在目、触目惊心,於某对自己的行为既后悔万分,又无比自责。他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将面临法律的严惩。目前,犯罪嫌疑人於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近年来,上海警方多次破获高空抛物案件。

2021年2月13日午后,市民赵先生驾车回家,驶经小区11号楼时,车辆被从天而降的玻璃瓶砸中,汽车天窗被砸至粉碎,自己也险些受伤。惊恐之余,赵先生报警求助。警方根据此前安装在11号楼前的摄像头,很快就锁定了住在11楼的黄某。据了解,年过六旬的黄某因贪图省事,时常向窗外抛扔生活垃圾。尽管社区干部多次上门宣传教育,黄某仍然我行我素,直至酿成大祸。在证据面前,黄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黄某已被松江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20年6月14日17时许,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重固派出所接报一起高空抛物案件。当日14时许,市民李先生将桥车停放在辖区福定路一小区楼下。当日17时许,李先生去取车时发现轿车前挡风玻璃竟然被一块冻牛肉砸碎。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勘查,初步判断冻牛肉来自楼上,随后民警对该栋楼的住户逐一进行走访调查。

6月17日下午,民警根据群众举报线索,锁定了该楼8层住户刘某。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刘某交代:6月14日中午,其和女友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为宣泄心中不满,他取出了冰箱内女友购买的牛肉从8楼的窗口扔下。刘某高空抛物的行为造成李先生轿车前挡风玻璃破碎,初步估损1300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已因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警方提醒: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其中,高空抛物罪成为独立罪名,该违法行为将被严肃追究刑事责任。高空抛物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广大市民学法懂法守法,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一旦发现有人高空抛物,一定要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将依法调查处理。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翔指出,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高层住宅越来越多,伴随而来高空抛物、坠物乱象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已经成为社会顽症,群众反响强烈。早在《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中,已对高空抛物行为致害的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但对于情节严重的、对不特定多数人产生危险的情形,有必要以刑事手段予以打击。

以往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高空抛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总得来说,该罪的入罪条件较高,相应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起刑点也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打击不够精准、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实践应用比较有限。

李翔指出,秉持“宽严相济”的立法目的,切实维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3月1日新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291条之2中明确规定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进一步明确此罪罪名为“高空抛物罪”。因此,自3月1日起,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将依据“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他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单独入刑,妥善解决了以往在办理高空抛物案件中难免出现裁量轻重、判决不一的情况。

首先,“高空抛物罪”的罪名表述更为直观,明确告诉人们,高空抛物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其次,高空抛物罪列入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进一步完善法律惩治体系。再者,本罪规定降低了入罪门槛,对于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依照高空抛物罪予以制裁,有助于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避免造成更严重犯罪。此外,新法规定也能更好地与相关民事、行政法律相衔接。如果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应依照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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