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人非法出售机票行程单被判刑,涉及票面金额66亿

3月8日消息,中国裁判文书网于3月1日公布罗某、刘某、郭某等非法出售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三部刑诉[2020]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刘某1、郭某、刘某2、耿某、焦某1、万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罗某、刘某1等人通过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杭州长隆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ETERM系统账号密码,利用非法获取的电子客票号,在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号的家中,打印国内各大航空公司或各大机票销售代理平台售出的机票行程单(行程单于2008年纳入发票管理),并予以销售。经查,被告人罗某、刘某1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涉及票面额人民币66亿元以上。

判决书显示,根据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7月,其入职飞猪公司,担任阿里飞猪交通业务部国内交通(机票)运营专员,负责飞猪公司自营的五家机票代理店铺业务,其利用在工作中接触到的机票行程单的电子客票号码,登录航信系统后打印机票行程单出售获利。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刘某1、郭某、刘某2、耿某、焦某1、万某违反国家税收和发票管理制度,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向他人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且均系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判决:罗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刘某1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郭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刘某2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耿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焦某1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万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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