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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将分级分类惩戒,最高法:坚决避免滥用失信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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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将分级分类惩戒,最高法:坚决避免滥用失信惩戒措施

不能像对待失信被执行人一样对待诚实而不幸的被执行人。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王飞翔

编辑 | 翟瑞民

2021年3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大法官刘贵祥在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表示,最高法正抓紧研究制定惩戒分级分类机制和信用及时修复机制。

“对不同种类、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在惩戒时限、惩戒范围方面进行细分,使得惩戒措施更加精准、更加符合比例原则。”刘贵祥说。

刘贵祥介绍,实践中还存在较高比例的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情况,一些失信被执行人为逃避法律责任甚至无所不用其极。有的转移隐匿财产,把房产、汽车、股权、股票等证券登记在他人名下,以他人名义存款、投资、委托理财等等;有的企业设立多个公司,通过复杂的、令人眼花缭乱的关联交易转移有效资产;有的债务人玩失踪、销声匿迹,甚至以虚假诉讼、假离婚、假破产方式逃避债务等。

对此,刘贵祥说,法院借助现代信息科技建立了覆盖全国及所有财产形式,四级法院都能应用的查控系统,基本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一网打尽,解决查人找物问题。

对于转移隐匿财产、自称无能力还钱但还过着奢侈生活的被执行人,最高法已建立有60多个部门参加的信用惩戒体系,通过联合信用惩戒,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此外,我国还通过限制出境、司法拘留、追究拒执罪等强制措施,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让失信者心有所戒,行有所敛,违有所惩。

刘贵祥介绍,截至2020年12月,全国共有751万名失信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的自动履行率逐年提高,执行难度总体下降。

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对于无力偿还的被执行人过度使用失信惩戒措施的问题。2020年10月,河南郑州中院将一名9岁小女孩列入被执行人,并发出“限制消费令”。起因是,小女孩的父亲杀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后被判处死刑。但入狱前,其父因卖房无果,欠买方55万元,小女孩被要求偿还这笔债务。事情引发热议后,河南郑州中院随即道歉,取消措施。

刘贵祥表示,这类执行不能案件约占整个执行案件的四成左右。他认为,不能像对待失信被执行人一样对待这类诚实而不幸的被执行人。做生意有赚有赔,人的一生谁也难免会遇到天灾人祸,对确实丧失履行能力的“穷人”,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德上都没有谴责的余地。

“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失信惩戒措施关系各方当事人切身利益,必须保持敬畏、谨慎用权,精准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将信用惩戒的着力点聚焦到打击少数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失信行为上来,把握信用惩戒的规范性、适度性,坚决避免滥用、过度适用失信惩戒措施。”刘贵祥说。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到,2020年执行案件有1059.2万件,案件数据仍居高不下。刘贵祥称,这些案件包括各种案件类型,比如财产保全类案件,复议异议案件,真正首次执行的案件是650余万件。需要指出的是,执行案件,不仅包括民事案件的执行,还包括行政案件、刑事涉财产刑案件的执行。

刘贵祥解释,此前提出的“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主要是攻坚民事执行,在此之后,人民法院加大对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执行力度,比如对渎职类犯罪案件的没收财产、罚金等财产刑执行,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财断血”,打掉涉黑涉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这类执行案件有所增加。

此外,人民法院不仅负责法院判决的执行,还要负责仲裁、公证债权文书、人民调解司法确认书的执行。随着多元纠纷机制的推广,以多元纠纷机制形成的文书也在增加,执行案件自然水涨船高。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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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将分级分类惩戒,最高法:坚决避免滥用失信惩戒措施

不能像对待失信被执行人一样对待诚实而不幸的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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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王飞翔

编辑 | 翟瑞民

2021年3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大法官刘贵祥在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表示,最高法正抓紧研究制定惩戒分级分类机制和信用及时修复机制。

“对不同种类、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在惩戒时限、惩戒范围方面进行细分,使得惩戒措施更加精准、更加符合比例原则。”刘贵祥说。

刘贵祥介绍,实践中还存在较高比例的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情况,一些失信被执行人为逃避法律责任甚至无所不用其极。有的转移隐匿财产,把房产、汽车、股权、股票等证券登记在他人名下,以他人名义存款、投资、委托理财等等;有的企业设立多个公司,通过复杂的、令人眼花缭乱的关联交易转移有效资产;有的债务人玩失踪、销声匿迹,甚至以虚假诉讼、假离婚、假破产方式逃避债务等。

对此,刘贵祥说,法院借助现代信息科技建立了覆盖全国及所有财产形式,四级法院都能应用的查控系统,基本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一网打尽,解决查人找物问题。

对于转移隐匿财产、自称无能力还钱但还过着奢侈生活的被执行人,最高法已建立有60多个部门参加的信用惩戒体系,通过联合信用惩戒,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此外,我国还通过限制出境、司法拘留、追究拒执罪等强制措施,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让失信者心有所戒,行有所敛,违有所惩。

刘贵祥介绍,截至2020年12月,全国共有751万名失信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的自动履行率逐年提高,执行难度总体下降。

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对于无力偿还的被执行人过度使用失信惩戒措施的问题。2020年10月,河南郑州中院将一名9岁小女孩列入被执行人,并发出“限制消费令”。起因是,小女孩的父亲杀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后被判处死刑。但入狱前,其父因卖房无果,欠买方55万元,小女孩被要求偿还这笔债务。事情引发热议后,河南郑州中院随即道歉,取消措施。

刘贵祥表示,这类执行不能案件约占整个执行案件的四成左右。他认为,不能像对待失信被执行人一样对待这类诚实而不幸的被执行人。做生意有赚有赔,人的一生谁也难免会遇到天灾人祸,对确实丧失履行能力的“穷人”,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德上都没有谴责的余地。

“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失信惩戒措施关系各方当事人切身利益,必须保持敬畏、谨慎用权,精准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将信用惩戒的着力点聚焦到打击少数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失信行为上来,把握信用惩戒的规范性、适度性,坚决避免滥用、过度适用失信惩戒措施。”刘贵祥说。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到,2020年执行案件有1059.2万件,案件数据仍居高不下。刘贵祥称,这些案件包括各种案件类型,比如财产保全类案件,复议异议案件,真正首次执行的案件是650余万件。需要指出的是,执行案件,不仅包括民事案件的执行,还包括行政案件、刑事涉财产刑案件的执行。

刘贵祥解释,此前提出的“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主要是攻坚民事执行,在此之后,人民法院加大对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执行力度,比如对渎职类犯罪案件的没收财产、罚金等财产刑执行,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财断血”,打掉涉黑涉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这类执行案件有所增加。

此外,人民法院不仅负责法院判决的执行,还要负责仲裁、公证债权文书、人民调解司法确认书的执行。随着多元纠纷机制的推广,以多元纠纷机制形成的文书也在增加,执行案件自然水涨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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