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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门槛过低? 代表:扩大从宽处理范围|两会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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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门槛过低? 代表:扩大从宽处理范围|两会聚焦

行为人各方面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后,可能引发的隐形社会风险,包括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等恶性案件,成为新的社会问题。

图片来源:图虫

十年前,“醉驾”作为一项罪名正式载入刑法。如今,关于提高“醉驾入刑”标准的呼声此起彼伏。

2021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建议,在全国统一醉驾入刑标准,扩大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范围。

韩德云告诉界面新闻,“醉驾入刑”作为当年特殊背景下体现“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处罚刑事政策的一种做法,已经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但目前该罪名“矫枉过正”的副作用也越来越明显。

韩德云担心,如不及时调整该政策适用范围,不仅无助于缓和社会矛盾,反而会不断增加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数据,从2019年起,在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首次超越盗窃罪,排在第一位。今年两会,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中,危险驾驶罪案件达到28.9万件,遥遥领先。

实际上,近年来,多位代表委员曾就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标准提出意见。

2018年,全国人大代表陈建华提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存在量刑标准不统一的问题。2020年,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提出应在醉驾案件中推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醉驾在刑事案件中占比居高不下让我们必须重新反省,十年前制定的危险驾驶罪在今天是不是恰当。”韩德云说。

韩德云介绍,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尽管属于轻罪,但一人犯罪,全家会受到影响的传统仍在,即使被处以最轻处罚或缓刑,都会导致行为人正常的社会身份被改变,留下犯罪记录且影响就业。

例如,律师、医师、证券从业者等将会被吊销执业资格;公务员等将被直接开除公职;从事出租车、货车等营运行业的驾驶员将面临终身不得从事营运类工作的失业危险。

“行为人各方面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后,可能引发的隐形社会风险,包括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等恶性案件,成为新的社会问题。”韩德云表示。

此外,韩德云认为,“醉驾入刑”案件在各地标准不一,由此导致执法不公,占用并浪费大量司法资源的问题。

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及《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即属于醉酒驾车。

但现实中,许多地区出台了具体的细则,执法标准不一。如浙江规定,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湖南规定,酒精含量在150mg/100ml以下,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四川、天津、湖北等地也制定了实施细则,标准均有不同。

“更为严重的是,醉驾入刑后,本由交警直接进行行政处罚的一般醉驾案件,只能交由公安、检察机关先行侦察、审查之后再交由人民法院审判,大大加重了法院、检察院的工作量,使得原本就紧缺的司法资源变得更加捉襟见肘。”韩德云说。

他表示,醉驾入刑的门槛过低的根源是我国长期以来“重刑轻民”的社会传统理念,“现代法治社会,能用行政手段和民事手段解决好的,就不要动不动用刑法去处理”。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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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各方面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后,可能引发的隐形社会风险,包括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等恶性案件,成为新的社会问题。

图片来源:图虫

十年前,“醉驾”作为一项罪名正式载入刑法。如今,关于提高“醉驾入刑”标准的呼声此起彼伏。

2021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建议,在全国统一醉驾入刑标准,扩大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范围。

韩德云告诉界面新闻,“醉驾入刑”作为当年特殊背景下体现“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处罚刑事政策的一种做法,已经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但目前该罪名“矫枉过正”的副作用也越来越明显。

韩德云担心,如不及时调整该政策适用范围,不仅无助于缓和社会矛盾,反而会不断增加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数据,从2019年起,在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首次超越盗窃罪,排在第一位。今年两会,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中,危险驾驶罪案件达到28.9万件,遥遥领先。

实际上,近年来,多位代表委员曾就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标准提出意见。

2018年,全国人大代表陈建华提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存在量刑标准不统一的问题。2020年,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提出应在醉驾案件中推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醉驾在刑事案件中占比居高不下让我们必须重新反省,十年前制定的危险驾驶罪在今天是不是恰当。”韩德云说。

韩德云介绍,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尽管属于轻罪,但一人犯罪,全家会受到影响的传统仍在,即使被处以最轻处罚或缓刑,都会导致行为人正常的社会身份被改变,留下犯罪记录且影响就业。

例如,律师、医师、证券从业者等将会被吊销执业资格;公务员等将被直接开除公职;从事出租车、货车等营运行业的驾驶员将面临终身不得从事营运类工作的失业危险。

“行为人各方面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后,可能引发的隐形社会风险,包括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等恶性案件,成为新的社会问题。”韩德云表示。

此外,韩德云认为,“醉驾入刑”案件在各地标准不一,由此导致执法不公,占用并浪费大量司法资源的问题。

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及《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即属于醉酒驾车。

但现实中,许多地区出台了具体的细则,执法标准不一。如浙江规定,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湖南规定,酒精含量在150mg/100ml以下,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四川、天津、湖北等地也制定了实施细则,标准均有不同。

“更为严重的是,醉驾入刑后,本由交警直接进行行政处罚的一般醉驾案件,只能交由公安、检察机关先行侦察、审查之后再交由人民法院审判,大大加重了法院、检察院的工作量,使得原本就紧缺的司法资源变得更加捉襟见肘。”韩德云说。

他表示,醉驾入刑的门槛过低的根源是我国长期以来“重刑轻民”的社会传统理念,“现代法治社会,能用行政手段和民事手段解决好的,就不要动不动用刑法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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