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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的底线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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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的底线在哪里?

古人早有云,“祸从口出”,今天我们就和大家聊聊网络言论的边界,看看如何能够在畅所欲言的同时,控制好这个界。

文 | 金寅

图 | 姚雨禾

催催有一爱好,就是喜欢听脱口秀,虽然自己天生倒霉催的,生活大小事基本都能成段子,但这并不妨碍催催对生活的探寻,和对别人故事的八卦,历史人物、身边朋友都是他的对象。

前两天他听了期《锵锵三人行》,文涛兄和两位嘉宾讨论内地和香港关于网络言论自由及其限度,争论颇为热闹,听得催催脑洞大开,突然联想到自己微博里偶尔出现的大V们言语犀利且相当露骨的评论,浮想联翩的幻想着自己将制造出下一个北京大学诉邹恒甫名誉权纠纷案。

什么?不知道这纠纷案?问度娘吧。此处省略500字。这案子可是关于网络言论边界的典型案例。正文中有拆解分析。

古人早有云,“祸从口出”,今天律贝果就和大家聊聊网络言论的边界,看看如何能够在畅所欲言的同时,控制好这个界!

网络言论也须有度

随着互联网的发达,越来越多的网友利用网络公开发表言论,而这些言论分分钟就可能被迅速传播至全世界的任意角落,但是言论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如果触犯了法律的边界,仍有可能摊上麻烦。

目前,我国司法审判中确立了网络言论四个层次的权利边界,任何人一旦超越这些权利边界,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为:

一、“事实陈述”时,所述事实应当基本或大致属实

比如:在邹恒普案中,邹教授在其加V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中发布“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的内容,随后北大新闻发言人立马站出来澄清并无此事。可见,邹教授发的微博并无此事,但他捏造了一个事实,这就属于典型的“所述事实不属实”

二、“意见表达”时,评论内容应当大致客观公正

还是拿邹案打比方,邹教授在微博上除了发了上述不实内容外,还自己大加评论,连发十几条,说“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等评论,但这些评价显然非客观,更非公正的,严重损害了北大的名誉,构成非客观公正的“意见表达”

三、陈述或评论时,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攻击他人

邹教授的微博事件一曝出,底下的评论炸开了锅,其中不乏很多网友使用带有诋毁性、侮辱性的言语攻击邹教授,或者攻击微博所涉第三方,我们要知道,在互联网上陈述或评论是不仅注意“客观”,也有注意“分寸”,禁止使用带有侮辱性、诋毁性的言语评论,否则就超出了法律边界,构成侵权,严重的甚至还构成犯罪!

四、当网络言论涉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致不利影响迅速扩散时,应当积极配合查证并消除不利影响

上文说到邹案微博,这几条微博发出几个小时不到,就被转发了近三万条,评论也超过了五千条,可见互联网传播速度的惊人力量,但是传播速度越快,危害结果也就越严重,所以如果万一“祸从口出”,为了防止不利影响的继续扩当,行为人应当尽快删除不实言论,并且如果又被其他方转载的,也应该尽快协调删除,或者发布澄清说明,来消除影响;另一方面,如果是被侵害方,那么你要及时截屏保存不实言论,也可带着公证员一起做截屏,以供证明被侵害行为,用法律武器对抗那些管不住嘴的人!

律贝果再温馨多说一句:可见,有边界才有秩序,有底线才有自由。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只有建立在秩序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实现它的开放。你很敢说,很想酣畅淋漓表达自己所爱所恨,但也要有底线哦!

图文均属原创

如需转载请联系律贝果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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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的底线在哪里?

古人早有云,“祸从口出”,今天我们就和大家聊聊网络言论的边界,看看如何能够在畅所欲言的同时,控制好这个界。

文 | 金寅

图 | 姚雨禾

催催有一爱好,就是喜欢听脱口秀,虽然自己天生倒霉催的,生活大小事基本都能成段子,但这并不妨碍催催对生活的探寻,和对别人故事的八卦,历史人物、身边朋友都是他的对象。

前两天他听了期《锵锵三人行》,文涛兄和两位嘉宾讨论内地和香港关于网络言论自由及其限度,争论颇为热闹,听得催催脑洞大开,突然联想到自己微博里偶尔出现的大V们言语犀利且相当露骨的评论,浮想联翩的幻想着自己将制造出下一个北京大学诉邹恒甫名誉权纠纷案。

什么?不知道这纠纷案?问度娘吧。此处省略500字。这案子可是关于网络言论边界的典型案例。正文中有拆解分析。

古人早有云,“祸从口出”,今天律贝果就和大家聊聊网络言论的边界,看看如何能够在畅所欲言的同时,控制好这个界!

网络言论也须有度

随着互联网的发达,越来越多的网友利用网络公开发表言论,而这些言论分分钟就可能被迅速传播至全世界的任意角落,但是言论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如果触犯了法律的边界,仍有可能摊上麻烦。

目前,我国司法审判中确立了网络言论四个层次的权利边界,任何人一旦超越这些权利边界,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为:

一、“事实陈述”时,所述事实应当基本或大致属实

比如:在邹恒普案中,邹教授在其加V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中发布“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的内容,随后北大新闻发言人立马站出来澄清并无此事。可见,邹教授发的微博并无此事,但他捏造了一个事实,这就属于典型的“所述事实不属实”

二、“意见表达”时,评论内容应当大致客观公正

还是拿邹案打比方,邹教授在微博上除了发了上述不实内容外,还自己大加评论,连发十几条,说“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等评论,但这些评价显然非客观,更非公正的,严重损害了北大的名誉,构成非客观公正的“意见表达”

三、陈述或评论时,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攻击他人

邹教授的微博事件一曝出,底下的评论炸开了锅,其中不乏很多网友使用带有诋毁性、侮辱性的言语攻击邹教授,或者攻击微博所涉第三方,我们要知道,在互联网上陈述或评论是不仅注意“客观”,也有注意“分寸”,禁止使用带有侮辱性、诋毁性的言语评论,否则就超出了法律边界,构成侵权,严重的甚至还构成犯罪!

四、当网络言论涉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致不利影响迅速扩散时,应当积极配合查证并消除不利影响

上文说到邹案微博,这几条微博发出几个小时不到,就被转发了近三万条,评论也超过了五千条,可见互联网传播速度的惊人力量,但是传播速度越快,危害结果也就越严重,所以如果万一“祸从口出”,为了防止不利影响的继续扩当,行为人应当尽快删除不实言论,并且如果又被其他方转载的,也应该尽快协调删除,或者发布澄清说明,来消除影响;另一方面,如果是被侵害方,那么你要及时截屏保存不实言论,也可带着公证员一起做截屏,以供证明被侵害行为,用法律武器对抗那些管不住嘴的人!

律贝果再温馨多说一句:可见,有边界才有秩序,有底线才有自由。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只有建立在秩序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实现它的开放。你很敢说,很想酣畅淋漓表达自己所爱所恨,但也要有底线哦!

图文均属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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