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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25亿贷款担保“罗生门”:广州农商行VS三上市公司,谁在说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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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25亿贷款担保“罗生门”:广州农商行VS三上市公司,谁在说谎?

贷款人和担保方背后惊现德隆身影。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陈慧东

阳光之下,没有新鲜事。一纸诉状,广州农商银行(01551.HK)与新潮能源(600777.SH)等3家上市公司站到对立面。

新潮能源近期披露称,原告广州农商银行去年11月将包括新潮能源在内的11家公司及7名自然人告上法庭,标的金额49.2亿元。其中,仅新潮能源需承担的差额补足义务便高达35.82亿元。起诉状显示,2017年,广州农商银行通过国通信托向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翔投资”)贷款25亿元,新潮能源、ST中捷(002021.SZ)、*ST德奥(002260.SZ)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并签订《差额补足协议》。

奇怪的是,新潮能源等3家上市公司“抱团”否认,均称未曾签署《差额补足协议》。

25亿元巨额贷款是银企两方都无法承受之重,谁在撒谎,谁该担责,背后真相仍待揭开。对此,有律师分析认为,若上市公司欲盖弥彰,则可能因信披违规和财务计提而面临监管处罚。反之,若银行监守自盗,则相关批贷人员也难逃法网。

乱局之中,混水摸鱼者究竟是谁?

两方对垒

广州农商银行起诉状显示,2017年6月27日,原告广州农商银行曾通过国通信托向华翔投资贷款25亿元,新潮能源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并签订《差额补足协议》,承诺在广州农商银行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向原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由于华翔投资未能按期偿还债务,广州农商银行发起诉讼。微信小程序“粤公正”显示,该诉讼已于2020年11月23日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卷入这场信贷风波的上市公司还有ST中捷及*ST德奥。起诉状称,这2家公司与新潮能源一同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并签订了《差额补足协议》。

然而,3家上市公司目前均公开否认曾签署《差额补足协议》。

3月3日,上交所火速向新潮能源下发《监管函》,要求说明华翔投资与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时任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问题,要求公司说明是否曾签订上述《差额补足协议》。

新潮能源3月10日回函表示,《差额补足协议》未遵照《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制度规定,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现任董高监、全体员工以及回复公司《询证函》的时任董高监等人员,此前对该担保不知情,故不排除有人伪造公司公章、冒用公司名义,或者有公司内部人员擅自对外使用公司印章的可能性。

此前,ST中捷也曾对关联关系进行否认,并称上市公司档案中没有广州农商银行致公司函件中所提及的《差额补足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也未曾审议或披露相关议案。

*ST德奥则表示,公司内部核查结果为不存在所谓《差额补足协议》等相关资料;保管上市公司印章的工作人员也明确表示不存在所谓《差额补足协议》涉及的用印登记事项;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表决事项等留档资料中不存在所谓《差额补足协议》。此外,公司2020年12月2日与广州农商银行进行了现场沟通,但对方联系人、律师均无法提供所谓《差额补足协议》等资料。

接近新潮能源高层的知情人士告诉界面新闻,上市公司并未对华翔投资的相关贷款提供过担保。ST中捷董秘办相关工作人员则称,公司内部没有看到华翔投资相关贷款的担保协议,档案中也不存在相关资料,具体事宜正在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界面新闻还多次致电*ST德奥董秘办和广州农商银行,但均未有人接听。

银行一方说有协议,另一方3家上市公司则“抱团”否认,甚至说没有议程档案、没有用印记录、没有履行信披程序,印章管理人员也毫不知情。

这笔25亿元的巨额贷款难道真成了烂账?

谁在“说谎”?

两方各说各话下,这笔贷款真实状况一时间迷雾重重,谁在撒谎?界面新闻记者根据已有信息,采访多位律师分析了该起诉讼案存在的几种可能情况,以及每种情况下的各方责任。

情形一:虚假担保。有人冒用新潮能源等上市公司名义,用“萝卜章”签订相关协议,广州农商银行“被骗”25亿元贷款。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廖仁亮指出,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还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鉴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且必须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廖仁亮表示,如果银行不能证明其在批贷时对新潮能源等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差额补足协议》等进行严格审查,则银行批贷人员可能涉嫌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至于上市公司方需担负的责任,廖仁亮告诉界面新闻,若上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私刻公司印章,对外签署的担保合同则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公司应依法承担担保责任。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告诉界面新闻,在上述前提下,广州农商银行没有依法履行审查程序,说明银行的贷款程序存在重大监管漏洞,银行批贷人员或涉嫌犯罪。

情形二,新潮能源等上市公司公章为真,意味着公司签署了《差额补足协议》,但是未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信息披露。广州农商银行发放贷款。

廖仁亮称,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当知道上述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审查合同签订人是否获得合法授权,该担保合同是否经过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否则,很难认定银行在涉案担保中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主观上构成善意。因此,新潮能源等上市公司签署的《差额补足协议》可能无效;鉴于新潮能源等上市公司在涉案担保中存在内部管理不当、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等过错责任,其应就因《差额补足协议》无效导致银行信贷利益受损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廖仁亮表示,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且必须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新潮能源等上市公司没有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信息,涉嫌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可依法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

情形三,新潮能源等上市公司公章为真,确实签署了相关协议,履行了相关审议审批程序,但未进行信息披露。

廖仁亮表示,相关上市公司没有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信息,涉嫌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可依法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

许峰则认为,这一情形下,新潮能源等公司涉嫌存在信披违规,责任巨大。

无论上述哪种情况,新潮能源等上市公司在未经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前提下出现违规担保,也难逃担责,不仅将面临监管层处罚,还有可能承担巨额赔偿。

另一方面,律师认为,若新潮能源公告内容属实,公司高管私刻“萝卜章”进行违规担保,广州农商银行在涉案担保中显然并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甚至有可能暴露出一起巨额银行窝案。

广州农商银行于2017年在港交所挂牌上市,公司预计截至2020年度归属于股东净利润较2019年下降35%左右。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年底,该行A股IPO过会前夜,曾紧急撤回申报材料。

此外,2020年4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官网显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广州农商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继康以涉嫌受贿罪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德隆身影

一笔25亿元的巨额贷款,一场剪不断理还乱的乱局,这场借贷纠纷中的“始作俑者”华翔投资还在阴影中蛰伏。

天眼查APP显示,华翔投资成立于2014年5月,注册资本3000万元,两名大股东闫莉、霍佳美均为自然人,各自持股50%。2019年,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0年9月,公司被昆明市中院列为被执行人;2020年3月,闫莉被太平洋证券申请限高。

更被外界津津乐道的是,华翔投资背后隐现德隆系身影。华翔投资法人代表王秀珠曾任德隆系核心人物唐万新的法律顾问,股东霍佳美、闫莉均为德隆系成员。

上世纪90年代末至本世纪初,由唐万新创始的德隆系由地处西北边陲的小公司发展成为一个一度控制资产超过1200亿的金融和产业帝国。德隆系通过控股、坐庄模式频频围猎上市公司,据报道,与全盛时期的德隆有合作关系或股权关系的上市公司超过120家。2004年,唐万新因变相吸收公共存款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非法获利,被判入狱8年,德隆系也就此走向衰落。 

新潮能源等三家上市公司与德隆系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可一定程度上解答它们愿意为华翔投资提供担保的原因。

2014年6月,ST中捷大股东中捷集团破产重整,“德隆系”公司玉环捷冠通过中捷环洲控制上市公司,并派驻德隆系旧部万钢成为ST中捷实控人。此后,上市公司内斗连连,于2020年初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遭到证监会调查。

2013年6月,新德隆系公司梧桐翔宇以3.08亿元受让伊立浦(现*ST德奥)3846.34万股股份,成公司第一大股东。随后,*ST德奥的第二、三大股东和创始股东撤退,梧桐翔宇全面接管公司经营。

2015年,有“德隆系”背景的刘志臣通过金志昌顺成为新潮能源的实控人,金志昌顺的高管黄万珍被选为董事长。2018年,与德隆系关系密切的刘珂担任新潮能源董事长。

新潮能源3月10日公告显示,根据广州农商银行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中《差额补足协议》显示,该协议签订日期为“2017 年 6 月 27 日”,协议缔约方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处显示手签“黄万珍”,协议加盖显示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广州农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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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红棉股份(000523.SZ):2024年一季度实现净利润2173万元,同比增长1.26倍
  • 红棉股份(000523.SZ):2024年前一季度实现净利润2173万元,同比增长1.2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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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25亿贷款担保“罗生门”:广州农商行VS三上市公司,谁在说谎?

贷款人和担保方背后惊现德隆身影。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陈慧东

阳光之下,没有新鲜事。一纸诉状,广州农商银行(01551.HK)与新潮能源(600777.SH)等3家上市公司站到对立面。

新潮能源近期披露称,原告广州农商银行去年11月将包括新潮能源在内的11家公司及7名自然人告上法庭,标的金额49.2亿元。其中,仅新潮能源需承担的差额补足义务便高达35.82亿元。起诉状显示,2017年,广州农商银行通过国通信托向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翔投资”)贷款25亿元,新潮能源、ST中捷(002021.SZ)、*ST德奥(002260.SZ)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并签订《差额补足协议》。

奇怪的是,新潮能源等3家上市公司“抱团”否认,均称未曾签署《差额补足协议》。

25亿元巨额贷款是银企两方都无法承受之重,谁在撒谎,谁该担责,背后真相仍待揭开。对此,有律师分析认为,若上市公司欲盖弥彰,则可能因信披违规和财务计提而面临监管处罚。反之,若银行监守自盗,则相关批贷人员也难逃法网。

乱局之中,混水摸鱼者究竟是谁?

两方对垒

广州农商银行起诉状显示,2017年6月27日,原告广州农商银行曾通过国通信托向华翔投资贷款25亿元,新潮能源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并签订《差额补足协议》,承诺在广州农商银行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向原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由于华翔投资未能按期偿还债务,广州农商银行发起诉讼。微信小程序“粤公正”显示,该诉讼已于2020年11月23日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卷入这场信贷风波的上市公司还有ST中捷及*ST德奥。起诉状称,这2家公司与新潮能源一同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并签订了《差额补足协议》。

然而,3家上市公司目前均公开否认曾签署《差额补足协议》。

3月3日,上交所火速向新潮能源下发《监管函》,要求说明华翔投资与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时任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问题,要求公司说明是否曾签订上述《差额补足协议》。

新潮能源3月10日回函表示,《差额补足协议》未遵照《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制度规定,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现任董高监、全体员工以及回复公司《询证函》的时任董高监等人员,此前对该担保不知情,故不排除有人伪造公司公章、冒用公司名义,或者有公司内部人员擅自对外使用公司印章的可能性。

此前,ST中捷也曾对关联关系进行否认,并称上市公司档案中没有广州农商银行致公司函件中所提及的《差额补足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也未曾审议或披露相关议案。

*ST德奥则表示,公司内部核查结果为不存在所谓《差额补足协议》等相关资料;保管上市公司印章的工作人员也明确表示不存在所谓《差额补足协议》涉及的用印登记事项;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表决事项等留档资料中不存在所谓《差额补足协议》。此外,公司2020年12月2日与广州农商银行进行了现场沟通,但对方联系人、律师均无法提供所谓《差额补足协议》等资料。

接近新潮能源高层的知情人士告诉界面新闻,上市公司并未对华翔投资的相关贷款提供过担保。ST中捷董秘办相关工作人员则称,公司内部没有看到华翔投资相关贷款的担保协议,档案中也不存在相关资料,具体事宜正在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界面新闻还多次致电*ST德奥董秘办和广州农商银行,但均未有人接听。

银行一方说有协议,另一方3家上市公司则“抱团”否认,甚至说没有议程档案、没有用印记录、没有履行信披程序,印章管理人员也毫不知情。

这笔25亿元的巨额贷款难道真成了烂账?

谁在“说谎”?

两方各说各话下,这笔贷款真实状况一时间迷雾重重,谁在撒谎?界面新闻记者根据已有信息,采访多位律师分析了该起诉讼案存在的几种可能情况,以及每种情况下的各方责任。

情形一:虚假担保。有人冒用新潮能源等上市公司名义,用“萝卜章”签订相关协议,广州农商银行“被骗”25亿元贷款。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廖仁亮指出,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还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鉴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且必须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廖仁亮表示,如果银行不能证明其在批贷时对新潮能源等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差额补足协议》等进行严格审查,则银行批贷人员可能涉嫌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至于上市公司方需担负的责任,廖仁亮告诉界面新闻,若上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私刻公司印章,对外签署的担保合同则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公司应依法承担担保责任。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告诉界面新闻,在上述前提下,广州农商银行没有依法履行审查程序,说明银行的贷款程序存在重大监管漏洞,银行批贷人员或涉嫌犯罪。

情形二,新潮能源等上市公司公章为真,意味着公司签署了《差额补足协议》,但是未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信息披露。广州农商银行发放贷款。

廖仁亮称,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当知道上述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审查合同签订人是否获得合法授权,该担保合同是否经过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否则,很难认定银行在涉案担保中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主观上构成善意。因此,新潮能源等上市公司签署的《差额补足协议》可能无效;鉴于新潮能源等上市公司在涉案担保中存在内部管理不当、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等过错责任,其应就因《差额补足协议》无效导致银行信贷利益受损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廖仁亮表示,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且必须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新潮能源等上市公司没有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信息,涉嫌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可依法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

情形三,新潮能源等上市公司公章为真,确实签署了相关协议,履行了相关审议审批程序,但未进行信息披露。

廖仁亮表示,相关上市公司没有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信息,涉嫌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可依法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

许峰则认为,这一情形下,新潮能源等公司涉嫌存在信披违规,责任巨大。

无论上述哪种情况,新潮能源等上市公司在未经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前提下出现违规担保,也难逃担责,不仅将面临监管层处罚,还有可能承担巨额赔偿。

另一方面,律师认为,若新潮能源公告内容属实,公司高管私刻“萝卜章”进行违规担保,广州农商银行在涉案担保中显然并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甚至有可能暴露出一起巨额银行窝案。

广州农商银行于2017年在港交所挂牌上市,公司预计截至2020年度归属于股东净利润较2019年下降35%左右。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年底,该行A股IPO过会前夜,曾紧急撤回申报材料。

此外,2020年4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官网显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广州农商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继康以涉嫌受贿罪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德隆身影

一笔25亿元的巨额贷款,一场剪不断理还乱的乱局,这场借贷纠纷中的“始作俑者”华翔投资还在阴影中蛰伏。

天眼查APP显示,华翔投资成立于2014年5月,注册资本3000万元,两名大股东闫莉、霍佳美均为自然人,各自持股50%。2019年,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0年9月,公司被昆明市中院列为被执行人;2020年3月,闫莉被太平洋证券申请限高。

更被外界津津乐道的是,华翔投资背后隐现德隆系身影。华翔投资法人代表王秀珠曾任德隆系核心人物唐万新的法律顾问,股东霍佳美、闫莉均为德隆系成员。

上世纪90年代末至本世纪初,由唐万新创始的德隆系由地处西北边陲的小公司发展成为一个一度控制资产超过1200亿的金融和产业帝国。德隆系通过控股、坐庄模式频频围猎上市公司,据报道,与全盛时期的德隆有合作关系或股权关系的上市公司超过120家。2004年,唐万新因变相吸收公共存款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非法获利,被判入狱8年,德隆系也就此走向衰落。 

新潮能源等三家上市公司与德隆系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可一定程度上解答它们愿意为华翔投资提供担保的原因。

2014年6月,ST中捷大股东中捷集团破产重整,“德隆系”公司玉环捷冠通过中捷环洲控制上市公司,并派驻德隆系旧部万钢成为ST中捷实控人。此后,上市公司内斗连连,于2020年初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遭到证监会调查。

2013年6月,新德隆系公司梧桐翔宇以3.08亿元受让伊立浦(现*ST德奥)3846.34万股股份,成公司第一大股东。随后,*ST德奥的第二、三大股东和创始股东撤退,梧桐翔宇全面接管公司经营。

2015年,有“德隆系”背景的刘志臣通过金志昌顺成为新潮能源的实控人,金志昌顺的高管黄万珍被选为董事长。2018年,与德隆系关系密切的刘珂担任新潮能源董事长。

新潮能源3月10日公告显示,根据广州农商银行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中《差额补足协议》显示,该协议签订日期为“2017 年 6 月 27 日”,协议缔约方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处显示手签“黄万珍”,协议加盖显示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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