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征求意见:地铁拟禁止使用移动充电物品

据西安市交通运输局网站消息,日前,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公布《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4月1日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最受关注的,当属拟禁止“在车站、列车上吸烟、点燃明火、使用移动充电物品”。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向广大乘客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文明舒适的乘车环境,根据《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乘车的人员,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一)乘客应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不得采取尾随、强行冲撞自动检票机等方式逃票,不得持无效车票、持伪造的乘车凭证或者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乘客应当主动配合城市轨道运营单位票务查验;

(二)乘客超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程车费。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拒不交还的,按照无票处理。乘客无票或者持无效乘车凭证乘车的,运营单位可以按照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

(三)乘客故意逃票情节严重的,纳入个人诚信信息系统;

(四)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中断运营时,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在运营单位规定时间内办理车票退款;

(五)对于使用乘车二维码、刷脸等方式发生进出车站乘车记录不完整时,乘客应当及时联系工作人员确认进出站信息和乘车费用;

(六)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带领2名身高不超过1.3米或者学龄前儿童乘车,所带的儿童超过2名的,应按超过人数购票;

(七)持长安通老年卡(工作日高峰时段除外)、爱心卡的乘客可以免费搭乘列车;现役军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残障人士等可凭本人有效证件免费搭乘列车;

(八)乘客进站乘车时携带的行李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体积不超过0.15立方米,如超过上述标准,行李不能带进车站付费区。

第四条学龄前儿童、高龄老年人、醉酒者、精神病患者、突发病人、残障人士、行动不便者,以及其他需要帮助人士等,搭乘城市轨道交通时需由具有监护能力的健康成年人一起陪同。有监护能力的健康成年人应确保以上乘客安全乘搭城市轨道交通。残障人士、行动不便者进出站无人陪同时,请及时联系车站工作人员,以便获得相应的帮助。

第五条易传播的烈性传染病患者或者危及他人健康安全的人员,不得进站乘车。

第六条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车: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器具、易燃易爆、有

毒有害、腐蚀放射性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

(二)自行车(已折叠自行车除外)等交通工具;

(三)动物(导盲犬、军警犬除外);

(四)充气气球,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

(五)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

(六)《西安市轨道交通车站禁止及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规定的其他物品。

第七条乘客进站乘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车辆、站台门、自动售检票、LCD屏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等系统设备等;

(三)损坏、遮盖、移动安全警示、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以及安全防护、监测等设备;

(四)拦截列车,在列车车门或站台门提示警铃鸣响时强行上下列车,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后扒门;

(五)攀爬或者跨越列车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闸机等;擅自进入列车驾驶室、轨行区、高架和地面区间、地下区间隧道或者车站控制室、设备用房或者其他禁入区域;

(六)向轨道交通线路、列车以及其他设施抛掷物品、放置障碍物;

(七)穿戴涉邪、涉恐、涉黄、涉非法宗教宣传和有违公序良俗内容等明显标识标志;

(八)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拍摄影视作品或者派发物品、进行广告宣传、从事销售等非营运活动;

(九)在车站或列车上滞留、乞讨、拾捡垃圾、卖艺及歌舞表演、大声喧哗、嬉戏打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十)使用滑轮鞋、滑板、平衡车等进站、乘车;

(十一)在运行的自动扶梯、电梯上嬉戏打闹、追逐、逆行、推挤;

(十二)在车站、列车上吸烟、点燃明火、使用移动充电物品;

(十三)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刻画、涂写,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十四)在车站或列车上骑行平衡车、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婴童车除外)、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使用滑板、溜冰鞋等;

(十五)在列车上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十六)在车站或列车上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十七)在车站或列车上躺卧、踩踏座椅、一人同时占多个座位等;

(十八)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公共场所设施容貌、环境卫生和妨碍他人乘车的行为。

第八条文明有序乘车,乘客应遵守以下秩序:

(一)提倡尊老爱幼、文明出行、安全乘车的美德,在搭乘列车时应主动给老、幼、病、残、孕妇、抱小孩或者其他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和提供方便;

(二)服装整洁得体,保持文明礼貌、和谐礼让,避免冲突;

(三)维护车站和列车整洁,垃圾分类投放,爱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

(四)乘客应当在安全区域内候车,按照先下后上的顺序乘车,不得阻碍屏蔽门(安全门)、车门的开启与关闭;

(五)带领儿童或携带大件行李通过闸机时,应将儿童抱起或将儿童、行李先过闸机;

(六)携带双肩包进站乘车时,应将双肩包置于胸前或手提双肩包;

(七)搭乘自动扶梯电梯时应注意乘梯安全、依次排队上下、站稳保持平衡,不得倚靠扶梯侧壁,并紧握扶手带;

(八)垂直电梯使用者较多时,应依次排队候梯。携带大件行李、乘坐轮椅或婴儿车、拄拐杖、抱小孩的乘客、老人、孕妇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建议使用垂直电梯,可优先候梯。

第九条乘客应遵守以下应急管理要求:

(一)乘客应注意车站及列车上的各种安全警示标识标牌及应急设施设备并熟悉使用方法,当遇到突发紧急情况时,正确使用逃生门、灭火器、电扶梯急停键、紧急停车按钮、紧急通话装置等安全设施,提高突发事件时自救能力。

(二)城市轨道交通因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乘客限量进站、停止部分区段运营等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乘客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三)发生突发情况时,乘客应保持冷静,服从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统一指挥,紧急疏散时按照疏散指示尽快到达安全区域,避免发生踩踏。

第十条鼓励经常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的乘客担任志愿者,及时报告运营安全问题和隐患,检举揭发危害运营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乘客应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证件和物品,在车站、列车车厢范围内捡拾物品应及时上交车站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乘客应正确使用车站内的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设备等相关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相关设施、设备损坏的,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乘客应提前阅读并自觉遵守运营单位有关票务、安全、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服务须知,自觉接受和配合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检查,共同维护车站安全和乘车秩序。拒绝接受检查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当发生纠纷时,乘客可向车站、运营单位反映,但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主动提前告知车站工作人员接受人工检查。

第十四条乘客应当遵守本守则,拒不遵守的,运营单位有权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乘客违反《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当发现其他乘客有违反本守则或危及公众安全的行为时,任何乘客可以进行劝阻或向车站、公安机关反映。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守则由西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