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0月1日颁布的《献血法》,给中国的献血制度划下了一道分水岭。自此,无偿献血取代实行了几十年的有偿献血。
《献血法》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根据献血法规定,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
为了促进无偿献血者献血,《献血法》明确规定,对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用血进行费用减免鼓励。
按照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而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也可以享受相关的政策。
各地区都根据此项规定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办法。例如,在北京,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10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5倍的血液,10年后免费使用献血量2倍的血液;累计献血超过1000毫升的献血者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
然而,这些政策,并没有使得无偿献血达到理想的状态——保证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也未充分引导无偿献血工作成为整个社会的责任。目前,国内的无偿献血工作还仅是以街头招募为主,80%左右的献血者来自流动人口,缺乏一支固定的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
中国输血协会的一项调查指出,我国大陆地区招募新献血者的能力并不弱,但保留能力的确已成为确保血液安全稳定供应的短板。献血后跟进服务不到位、激励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导致无偿献血者逐渐流失。
多种因素下,血液紧张甚至血荒的状态开始持续不断地出现。2007年6月14日,时任卫生部党组书记的高强在全国无偿献血表彰电视电话会议上直言:有的地方出现临床供应短缺,甚至引发“血荒”。这被认为是最早承认“血荒”存在的官方记录。
在用血紧张的情况下,《献血法》以及各地相关规定承认的无偿献血免费用血制度很难得到实施。不少患者拿出献血证要求用血的时候,往往被医院以“无血可用”的理由拒绝。
早在1998年就已经提出的互助献血制度也因此开始发挥作用,并成为各级医疗机构应对血荒的“有效手段”。
作为无偿献血的补充制度,互助献血一开始就存在“先天缺陷”:卫生部在1999年颁布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2000年印发的《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只是规范了互助献血的大致流程,并没有进行相关细则的探讨。
一个尴尬的问题出现了:患者找不到人互助献血怎么办?在此情况下,原本已经消失的血液买卖现象开始猖獗起来。
为了规范互助献血制度,2015年,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多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各地应加强互助献血管理,原则上仅在稀有血型和急救用血等情形下启动互助献血,不断降低互助献血率。
目前,我国的献血总量已经由1998年不足1000吨提高到2014年近4400吨,增长了3.4倍;全国无偿献血人次由1998年的32.8万提高到2014年的1299万,增长近40倍。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马晓伟在2015年的全国血液管理大会上指出,17年来,我国献血的多项指标已经基本达到世界卫生组织的推荐标准。“当前我国无偿献血总量已经基本可以满足临床需求,但这是一种紧平衡,季节性、区域性血液供应紧张,甚至血荒的情况还时有发生。”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原标题:我们为何缺乏“造血”能力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