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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行业痛点,明确贷款年化利率,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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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行业痛点,明确贷款年化利率,意味着什么?

这一贷款政策的调整,正在刺破那些伪创新,金融创新是必要的,但绝对不是建立在消费者的负担之上。

文|财经无忌  鲁子敬

贷款年化利率正在变得规范。

众所周知,银行机构的贷款是一种稀缺资源,通常来说为了让贷款收回更加安全,同时提高银行的收益,银行将自己的贷款放给大型企业,贷款市场供求不对等的情况一直存在,中小企业和个人对资金的需求却非常之大,但贷款市场的混乱,让纠纷不断产生。

3月最后一天,央行发布了一则重磅公告,在金融市场,所有机构的贷款产品应该明示贷款年化利率,这项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解决了哪些痛点,有什么样的意义和影响?

新出炉的贷款政策

在市场人士眼中,这项政策意味着各种角度的收紧。

首先,涉及范围广,贷款这一业务牵连的机构较多,各种存款类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都要公布具体年化利率。

不仅有牌照的金融机构要纳入监管,持牌的上述各类消费金融公司也不能逃脱,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也一样戴上紧箍咒,如果脱离监管,就成为无牌放贷公司,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在营销方式上,机构网站,移动端,海报必须以明显方式公布年化利率。

同时,对金融机构各种在贷款之上,搭车费的行为进行监管,除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这项政策在避免网贷公司设置套路,明确利率的计算方式,对于消费分期贷款来说,应使用内部报酬率法(IRR),对于分期偿还本金的方法,则应以每期还款后剩余本金,计算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

明确要求所有的贷款协议中都必须标明年化利率,而且还必须注明是单利或者是复利计算的。因为如果不是分期还款的,那就不可能采用复利模式来收取利息。采用消费分期还款的,那一定是复利模式。

相比之下,复利模式比单利模式的金额更高,不利于消费者的权益。

目前涉及金融纠纷的案例中,法院对于前期费用没有追究,但计算利率的方式不统一。

很多法院还是以单利模式在计算着分期还款,让那些网贷公司逃脱了高利贷的处罚,让个人借款人背负着不合理的费用。

如果按照复利方式,网贷公司年化利率高达36%,有了此项规定,网贷公司的合同是无效的,法律开始规定统一的标准。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贷款年化利率开始有法可依,有法可执行。

混乱的贷款市场

无论是互联网小贷公司,还是融资租赁公司,都会在在网络平台上获取借款客户,综合利用网络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消费、交易以及生活等行为大数据信息或即时场景信息分析客户信用风险和进行预授信,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

其中大多数存在生存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三大主要风险。

生存风险由贷款公司身份定位不清晰导致,信用风险由借款人风险和宏观经济变化共同决定,操作风险是风险管理人员素质不到位,内控制度不完善以及公司业务特点所引发。

贷款公司的主要问题包括,放贷资金规模小,存在监管风险、信用风险和违规经营风险等。

贷款公司的高利率与高风险一同出现,面临着信贷主体信用意识淡薄、征信系统不健全、经营业务品种单一和后续资金严重不足等信用风险。

就最近的一则案例来说,比如晋商消费金融的贷款利率调整,曾引发市场关注。

有消费者反映,晋商消金曾宣称日利率特别低,只有0.03%,借1000元利息只有0.3元,然而实际情况并不符合。

根据媒体报道,以32400元额度来看,以贷款1万元、期限6个月为例,第一期至第五期均为1773.23元,第六期为1778.64元,实际贷款年利率为21.6%。

贷款公司以其自有资金服务于无法被银行所服务的客户需承担较高的机会成本和贷款风险。

同时贷款公司被视为一般企业法人,无法享受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经营成本高,因此,它的利率水平一定远高于银行的利率水平。

监管部门为避免处于弱势地位的借款人被高额利息所伤害,限定了贷款利率上限。

但部分群体客户由于信用风险较高,在限定的利率范围内,若贷款公司风险与收益不匹配,将停止对这类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急需贷款的客户将无法获得贷款或被动寻求民间无放款资质的机构或个人的贷款帮助。

无放款资质的机构或个人由于需承担违规甚至违法的风险,其平均贷款利率必将比正常的利率会更高。

规范贷款利率有助于保护弱势群体,避免伤害,降低机构门槛,增加合规放款机构数量,增多市场贷款供给,让市场供求决定利率水平,推动利率市场化,才能真正降低贷款利率。

金融创新不等于增加负担

这种情况的发生,本身由于小微企业融资贵和难的问题是国家近年来一直期望解决的重要问题,出台了不少政策以引导市场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但收效甚微。

据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10%的中型企业、80%的小型企业难以从商业银行等传统融资渠道获得贷款,而且除开学历高、收入稳定、社保信息齐全等高净值客户外的个人也难以从传统金融机构中获得贷款。

在监管立法方面,贷款公司的立法与监管上,因缺乏法律约束而导致了混乱扩张现象。

国内存款市场成熟但贷款市场不完善,导致国内贷款市场目前是整体贷款供给不足,贷款成为一种稀缺资源,以卖方市场的情况存在,这本身是一种市场失灵的状态。

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贷款效益取决于贷款利率和贷款风险,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对比大型企业而言,其创收能力较差,还款来源不固定,财务信息不透明,信用风险较高。

同时,基于银行标准化的风控尽调流程和审批要求,无论贷款项目的金额大小,其所投入的风控成本相差不大。但大型企业集团的贷款项目一般金额大,资金使用周期长,从成本、收益和风险三者综合的角度出发,银行服务于大型企业集团的效益要明显高于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个人。

国内金融市场起步晚,发展不成熟,金融监管理念始终将金融安全视为第一位。

例如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均明确将维护金融稳定与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列为立法目的。现行的贷款公司监管理念与传统的金融监管理念一致,也必须将金融安全视为第一位。

在这几年,针对个人信用贷款以及个人抵押或担保贷款中,个人由于信息差,让鱼龙混杂的小贷公司变着花样的收取各类费用,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还宣称是金融创新。

这一贷款政策的调整,正在刺破那些伪创新,金融创新是必要的,但绝对不是建立在消费者的负担之上。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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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行业痛点,明确贷款年化利率,意味着什么?

这一贷款政策的调整,正在刺破那些伪创新,金融创新是必要的,但绝对不是建立在消费者的负担之上。

文|财经无忌  鲁子敬

贷款年化利率正在变得规范。

众所周知,银行机构的贷款是一种稀缺资源,通常来说为了让贷款收回更加安全,同时提高银行的收益,银行将自己的贷款放给大型企业,贷款市场供求不对等的情况一直存在,中小企业和个人对资金的需求却非常之大,但贷款市场的混乱,让纠纷不断产生。

3月最后一天,央行发布了一则重磅公告,在金融市场,所有机构的贷款产品应该明示贷款年化利率,这项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解决了哪些痛点,有什么样的意义和影响?

新出炉的贷款政策

在市场人士眼中,这项政策意味着各种角度的收紧。

首先,涉及范围广,贷款这一业务牵连的机构较多,各种存款类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都要公布具体年化利率。

不仅有牌照的金融机构要纳入监管,持牌的上述各类消费金融公司也不能逃脱,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也一样戴上紧箍咒,如果脱离监管,就成为无牌放贷公司,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在营销方式上,机构网站,移动端,海报必须以明显方式公布年化利率。

同时,对金融机构各种在贷款之上,搭车费的行为进行监管,除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这项政策在避免网贷公司设置套路,明确利率的计算方式,对于消费分期贷款来说,应使用内部报酬率法(IRR),对于分期偿还本金的方法,则应以每期还款后剩余本金,计算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

明确要求所有的贷款协议中都必须标明年化利率,而且还必须注明是单利或者是复利计算的。因为如果不是分期还款的,那就不可能采用复利模式来收取利息。采用消费分期还款的,那一定是复利模式。

相比之下,复利模式比单利模式的金额更高,不利于消费者的权益。

目前涉及金融纠纷的案例中,法院对于前期费用没有追究,但计算利率的方式不统一。

很多法院还是以单利模式在计算着分期还款,让那些网贷公司逃脱了高利贷的处罚,让个人借款人背负着不合理的费用。

如果按照复利方式,网贷公司年化利率高达36%,有了此项规定,网贷公司的合同是无效的,法律开始规定统一的标准。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贷款年化利率开始有法可依,有法可执行。

混乱的贷款市场

无论是互联网小贷公司,还是融资租赁公司,都会在在网络平台上获取借款客户,综合利用网络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消费、交易以及生活等行为大数据信息或即时场景信息分析客户信用风险和进行预授信,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

其中大多数存在生存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三大主要风险。

生存风险由贷款公司身份定位不清晰导致,信用风险由借款人风险和宏观经济变化共同决定,操作风险是风险管理人员素质不到位,内控制度不完善以及公司业务特点所引发。

贷款公司的主要问题包括,放贷资金规模小,存在监管风险、信用风险和违规经营风险等。

贷款公司的高利率与高风险一同出现,面临着信贷主体信用意识淡薄、征信系统不健全、经营业务品种单一和后续资金严重不足等信用风险。

就最近的一则案例来说,比如晋商消费金融的贷款利率调整,曾引发市场关注。

有消费者反映,晋商消金曾宣称日利率特别低,只有0.03%,借1000元利息只有0.3元,然而实际情况并不符合。

根据媒体报道,以32400元额度来看,以贷款1万元、期限6个月为例,第一期至第五期均为1773.23元,第六期为1778.64元,实际贷款年利率为21.6%。

贷款公司以其自有资金服务于无法被银行所服务的客户需承担较高的机会成本和贷款风险。

同时贷款公司被视为一般企业法人,无法享受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经营成本高,因此,它的利率水平一定远高于银行的利率水平。

监管部门为避免处于弱势地位的借款人被高额利息所伤害,限定了贷款利率上限。

但部分群体客户由于信用风险较高,在限定的利率范围内,若贷款公司风险与收益不匹配,将停止对这类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急需贷款的客户将无法获得贷款或被动寻求民间无放款资质的机构或个人的贷款帮助。

无放款资质的机构或个人由于需承担违规甚至违法的风险,其平均贷款利率必将比正常的利率会更高。

规范贷款利率有助于保护弱势群体,避免伤害,降低机构门槛,增加合规放款机构数量,增多市场贷款供给,让市场供求决定利率水平,推动利率市场化,才能真正降低贷款利率。

金融创新不等于增加负担

这种情况的发生,本身由于小微企业融资贵和难的问题是国家近年来一直期望解决的重要问题,出台了不少政策以引导市场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但收效甚微。

据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10%的中型企业、80%的小型企业难以从商业银行等传统融资渠道获得贷款,而且除开学历高、收入稳定、社保信息齐全等高净值客户外的个人也难以从传统金融机构中获得贷款。

在监管立法方面,贷款公司的立法与监管上,因缺乏法律约束而导致了混乱扩张现象。

国内存款市场成熟但贷款市场不完善,导致国内贷款市场目前是整体贷款供给不足,贷款成为一种稀缺资源,以卖方市场的情况存在,这本身是一种市场失灵的状态。

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贷款效益取决于贷款利率和贷款风险,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对比大型企业而言,其创收能力较差,还款来源不固定,财务信息不透明,信用风险较高。

同时,基于银行标准化的风控尽调流程和审批要求,无论贷款项目的金额大小,其所投入的风控成本相差不大。但大型企业集团的贷款项目一般金额大,资金使用周期长,从成本、收益和风险三者综合的角度出发,银行服务于大型企业集团的效益要明显高于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个人。

国内金融市场起步晚,发展不成熟,金融监管理念始终将金融安全视为第一位。

例如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均明确将维护金融稳定与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列为立法目的。现行的贷款公司监管理念与传统的金融监管理念一致,也必须将金融安全视为第一位。

在这几年,针对个人信用贷款以及个人抵押或担保贷款中,个人由于信息差,让鱼龙混杂的小贷公司变着花样的收取各类费用,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还宣称是金融创新。

这一贷款政策的调整,正在刺破那些伪创新,金融创新是必要的,但绝对不是建立在消费者的负担之上。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