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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公开学生考试成绩、名次,《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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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公开学生考试成绩、名次,《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来了

《征求意见稿》涉及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人格权益、受教育权、休息权利、财产权利、以及防范欺凌、性侵等措施。

图片来源:图虫

记者 | 查沁君

4月6日讯,教育部网站发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共58条,涉及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人格权益、受教育权、休息权利、财产权利、以及防范欺凌、性侵等措施。

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

《征求意见稿》显示,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

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对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学校不得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课程教学活动,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

中小学禁止师生恋

在防治性侵方面,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三)向学生作出具有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五)持有以未成年人为题材的淫秽、色情视听、图文资料;

(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课程

在保护学生财产权利方面,学校因管理需要暂扣学生物品的,应当在影响消除后返还学生或者其家长,暂扣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学期,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

教学管理中,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禁止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读物、音像制品、信息以及商业广告进入校园;

学校应当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禁止带入课堂;为学生提供的上网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还加入了“特别保护”条款。《征求意见稿》指出,学校应当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工作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

学校还应“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及其程序进行评估”。

此外,学校教职工在发现学生有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辱骂、讥讽、起侮辱性绰号、恶意排斥、孤立他人等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学校报告。

学校接到教职工关于学生欺凌的报告或者学生、家长举报投诉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认定和处置。通知实施双方学生家长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认定构成欺凌的,应当对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作出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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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公开学生考试成绩、名次,《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来了

《征求意见稿》涉及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人格权益、受教育权、休息权利、财产权利、以及防范欺凌、性侵等措施。

图片来源:图虫

记者 | 查沁君

4月6日讯,教育部网站发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共58条,涉及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人格权益、受教育权、休息权利、财产权利、以及防范欺凌、性侵等措施。

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

《征求意见稿》显示,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

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对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学校不得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课程教学活动,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

中小学禁止师生恋

在防治性侵方面,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三)向学生作出具有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五)持有以未成年人为题材的淫秽、色情视听、图文资料;

(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课程

在保护学生财产权利方面,学校因管理需要暂扣学生物品的,应当在影响消除后返还学生或者其家长,暂扣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学期,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

教学管理中,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禁止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读物、音像制品、信息以及商业广告进入校园;

学校应当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禁止带入课堂;为学生提供的上网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还加入了“特别保护”条款。《征求意见稿》指出,学校应当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工作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

学校还应“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及其程序进行评估”。

此外,学校教职工在发现学生有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辱骂、讥讽、起侮辱性绰号、恶意排斥、孤立他人等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学校报告。

学校接到教职工关于学生欺凌的报告或者学生、家长举报投诉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认定和处置。通知实施双方学生家长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认定构成欺凌的,应当对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作出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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