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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姐姐可以将弟弟送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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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姐姐可以将弟弟送养吗?

作为性别歧视、原生家庭的受害者,姐姐是否有义务扶养弟弟?

文|橙雨伞公益

近日,电影《我的姐姐》上映引发关注。

电影中,姐姐安然(张子枫饰)因父母双亡,不得不在个人生活与扶养弟弟之间进行抉择。

安然的遭遇引发网友热烈讨论,父母去世姐姐是否必须扶养幼弟的话题一度冲上热搜。

而在现实中,杭州一位20岁的女性,因父母离异,十几岁就开始外出打工,独自扶养两个妹妹一个弟弟,不堪重负欲跳河轻生。

图源微博

重男轻女,这种文化糟粕深刻影响着每个人的人生。

姐姐安然的遭遇,引起女性观众的强烈共鸣。

作为性别歧视、原生家庭的受害者,姐姐是否有义务扶养弟弟?

站在姐姐的角度,许多女性都希望安然能够顺利将弟弟送养,脱离有毒的原生环境,去追求她的个人生活。

那么,在法律意义上,当父母双亡的悲剧发生时,姐姐是否有义务扶养弟弟?姐姐是否有权利将弟弟送养呢?

对影片所呈现的问题,编辑部邀请橙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解答。

我们希望通过法律的解读,让更多处于两难境地的姐姐们,看到一点点出口。

父母双亡,成年的姐姐有义务扶养弟弟吗?

姐姐是有义务扶养弟弟的。当性别改变,哥哥也有义务抚养弟弟或妹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另外,《民法典》中对于监护人担任顺序进行了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在电影中,安然与安子恒俩姐弟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从未出现过,可以推测TA们可能已去世。

因此,监护责任落在了姐姐安然身上。

在法律上,安然成为了弟弟安子恒的监护人,但她也在纠结是否将弟弟“送养”,即为弟弟安排收养家庭。

那么在现实中,这是否可行或是否合法呢?

在法律上,姐姐是否可将弟弟送养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关于收养的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可以被收养;第一千零九十四条,孤儿的监护人可以作送养人。

即安然作为弟弟安子恒的监护人,她可以作为送养人。

另外,电影中还涉及安然将弟弟送养时,她需要姑妈及舅舅在送养协议上签字同意。

而在现实中,法律如何规定呢?

姐姐将弟弟送养,是否需要征得其他亲戚同意?

不需要。

根据法律,姐姐成为弟弟的监护人,有权利将已经成为孤儿的弟弟送养。

其他亲戚等非监护人,没有权利阻止姐姐作为监护人将弟弟安置到收养家庭。

当然,如果姑妈或舅舅有意愿成为监护人时,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

根据《民法典》,姑妈、舅舅等亲戚应属于“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如果他们有意愿成为弟弟安子恒的监护人,按规定,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电影中安然的操作,应该是希望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姑妈及舅舅没有成为监护人的意愿,并同意将弟弟安排送养。

无论是姑妈还是舅舅,当TA们有意愿成为监护人时,应按照法律要求提出申请或进行协议,并证明自己有能力和符合成为监护人的要求。

当TA们无力承担重任时,应尊重姐姐安然作为监护人应有的权利。

例如,在电影中除了姑妈和舅舅外,有许多亲戚对姐姐的送养决定表示抗议,甚至因姐姐的“叛逆”而怒打姐姐。

在这里,橙律师想要提醒,暴力不能解决问题。对姐姐动手,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是违反《反家暴法》的。

如果亲戚朋友并没有意愿或能力照顾弟弟安子恒,那么就不应该过度干预姐姐的决定。

姐姐需要的是支持,而不是谴责或说教。

另外,影片当中的未成年人弟弟安子恒,在现实法律上是受到优先考虑的。

2020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明确指出,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因此,电影中弟弟性情的转变和对姐姐个人生活的支持,某种程度上也影响着姐姐的选择。

法律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权益。面对相应的法律义务,姐姐是必须承担的。

但若姐姐无力承担或难以承担监护责任,她的个人选择也应当受到尊重。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第二十二条尽管说的是临时委托,但对于被送养人的条件考察,基本上也是可以适用的。

因此,即便姐姐决定送养,对送养人的考察也是必备的,一定是以实现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为终极指标。

除去法律的讨论,我们更应该看到制度性、系统性的性别歧视对于个体的伤害。

此前被称为现实版樊胜美的女孩洛洛,意外丧生后,其父母为儿子买房首付向公司索赔

重男轻女的文化不消除,仍然会有无数个安然的悲剧必将发生。

我们所希望看到的,在制度和文化都具有公平性的社会中,安然与姑妈有权利、有能力自由选择她们想要的人生,而不是生下来就注定要书写一部名叫“我的姐姐”的悲剧。

所以,在法律上,姐姐有义务扶养弟弟。但同时,作为监护人,姐姐也有权利作为送养人,对已成为孤儿的弟弟进行安置。

无论姐姐如何选择,她的个人意愿应当被尊重。

影片是开放式结局,观众对安然的选择都各有解读。

但在现实中,如果你也是像安然一样面临两难困境的一名姐姐。如果你无法承担扶养责任,将弟弟或妹妹安置到良好的家庭,是你的权利。

不要有罪恶感,为了你自己的生活,你有权利做出最好的选择。

就如同影片的导演殷若昕和编剧游晓颖在采访中所表达的,强调支持,而非支配。

“所有的女性,无论你是选左还是选右,都会有人来告诉你,你应该怎么生活。但我们从剧本到电影,我们都不是希望教女性应该怎么生活。哪怕今天你坚强了99%,你有1%的软弱,我们接受。哪怕你软弱99%,你今天想要挣脱一切,我们也接受,我们想要支持。”

希望所有的姐姐,能够走自己想走的路。

冲吧,你冲吧,去你想去的大海冲浪吧!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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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性别歧视、原生家庭的受害者,姐姐是否有义务扶养弟弟?

文|橙雨伞公益

近日,电影《我的姐姐》上映引发关注。

电影中,姐姐安然(张子枫饰)因父母双亡,不得不在个人生活与扶养弟弟之间进行抉择。

安然的遭遇引发网友热烈讨论,父母去世姐姐是否必须扶养幼弟的话题一度冲上热搜。

而在现实中,杭州一位20岁的女性,因父母离异,十几岁就开始外出打工,独自扶养两个妹妹一个弟弟,不堪重负欲跳河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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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男轻女,这种文化糟粕深刻影响着每个人的人生。

姐姐安然的遭遇,引起女性观众的强烈共鸣。

作为性别歧视、原生家庭的受害者,姐姐是否有义务扶养弟弟?

站在姐姐的角度,许多女性都希望安然能够顺利将弟弟送养,脱离有毒的原生环境,去追求她的个人生活。

那么,在法律意义上,当父母双亡的悲剧发生时,姐姐是否有义务扶养弟弟?姐姐是否有权利将弟弟送养呢?

对影片所呈现的问题,编辑部邀请橙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解答。

我们希望通过法律的解读,让更多处于两难境地的姐姐们,看到一点点出口。

父母双亡,成年的姐姐有义务扶养弟弟吗?

姐姐是有义务扶养弟弟的。当性别改变,哥哥也有义务抚养弟弟或妹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另外,《民法典》中对于监护人担任顺序进行了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在电影中,安然与安子恒俩姐弟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从未出现过,可以推测TA们可能已去世。

因此,监护责任落在了姐姐安然身上。

在法律上,安然成为了弟弟安子恒的监护人,但她也在纠结是否将弟弟“送养”,即为弟弟安排收养家庭。

那么在现实中,这是否可行或是否合法呢?

在法律上,姐姐是否可将弟弟送养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关于收养的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可以被收养;第一千零九十四条,孤儿的监护人可以作送养人。

即安然作为弟弟安子恒的监护人,她可以作为送养人。

另外,电影中还涉及安然将弟弟送养时,她需要姑妈及舅舅在送养协议上签字同意。

而在现实中,法律如何规定呢?

姐姐将弟弟送养,是否需要征得其他亲戚同意?

不需要。

根据法律,姐姐成为弟弟的监护人,有权利将已经成为孤儿的弟弟送养。

其他亲戚等非监护人,没有权利阻止姐姐作为监护人将弟弟安置到收养家庭。

当然,如果姑妈或舅舅有意愿成为监护人时,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

根据《民法典》,姑妈、舅舅等亲戚应属于“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如果他们有意愿成为弟弟安子恒的监护人,按规定,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电影中安然的操作,应该是希望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姑妈及舅舅没有成为监护人的意愿,并同意将弟弟安排送养。

无论是姑妈还是舅舅,当TA们有意愿成为监护人时,应按照法律要求提出申请或进行协议,并证明自己有能力和符合成为监护人的要求。

当TA们无力承担重任时,应尊重姐姐安然作为监护人应有的权利。

例如,在电影中除了姑妈和舅舅外,有许多亲戚对姐姐的送养决定表示抗议,甚至因姐姐的“叛逆”而怒打姐姐。

在这里,橙律师想要提醒,暴力不能解决问题。对姐姐动手,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是违反《反家暴法》的。

如果亲戚朋友并没有意愿或能力照顾弟弟安子恒,那么就不应该过度干预姐姐的决定。

姐姐需要的是支持,而不是谴责或说教。

另外,影片当中的未成年人弟弟安子恒,在现实法律上是受到优先考虑的。

2020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明确指出,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因此,电影中弟弟性情的转变和对姐姐个人生活的支持,某种程度上也影响着姐姐的选择。

法律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权益。面对相应的法律义务,姐姐是必须承担的。

但若姐姐无力承担或难以承担监护责任,她的个人选择也应当受到尊重。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第二十二条尽管说的是临时委托,但对于被送养人的条件考察,基本上也是可以适用的。

因此,即便姐姐决定送养,对送养人的考察也是必备的,一定是以实现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为终极指标。

除去法律的讨论,我们更应该看到制度性、系统性的性别歧视对于个体的伤害。

此前被称为现实版樊胜美的女孩洛洛,意外丧生后,其父母为儿子买房首付向公司索赔

重男轻女的文化不消除,仍然会有无数个安然的悲剧必将发生。

我们所希望看到的,在制度和文化都具有公平性的社会中,安然与姑妈有权利、有能力自由选择她们想要的人生,而不是生下来就注定要书写一部名叫“我的姐姐”的悲剧。

所以,在法律上,姐姐有义务扶养弟弟。但同时,作为监护人,姐姐也有权利作为送养人,对已成为孤儿的弟弟进行安置。

无论姐姐如何选择,她的个人意愿应当被尊重。

影片是开放式结局,观众对安然的选择都各有解读。

但在现实中,如果你也是像安然一样面临两难困境的一名姐姐。如果你无法承担扶养责任,将弟弟或妹妹安置到良好的家庭,是你的权利。

不要有罪恶感,为了你自己的生活,你有权利做出最好的选择。

就如同影片的导演殷若昕和编剧游晓颖在采访中所表达的,强调支持,而非支配。

“所有的女性,无论你是选左还是选右,都会有人来告诉你,你应该怎么生活。但我们从剧本到电影,我们都不是希望教女性应该怎么生活。哪怕今天你坚强了99%,你有1%的软弱,我们接受。哪怕你软弱99%,你今天想要挣脱一切,我们也接受,我们想要支持。”

希望所有的姐姐,能够走自己想走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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