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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1号案”召开庭前会议:大连机床5亿超短融违约,兴业银行等被诉证券虚假陈述丨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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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1号案”召开庭前会议:大连机床5亿超短融违约,兴业银行等被诉证券虚假陈述丨局外人

首起新型疑难案件将兴业银行等中介机构卷入其中,被要求对原告的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陈靖

2021年3月18日,北京金融法院正式成立。设立当天,北京金融法院受理了“1号案”,即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兴业银行、某会计师事务所、某联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某律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组织该案当事人召开了庭前会议。据了解,此次庭前会议,各方均通过线上参加。

原告诉称,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8月发行5亿元超短期融资券。该债券的主承销商为兴业银行、审计机构为某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为某联合资产评估公司、法律顾问为某律所。原告担任管理人的基金曾陆续买入上述5亿元超短期融资券并持有至今。发行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于2018年被法院裁定破产重组。原告申报破产债权并处置后,仍存在5亿余元债权无法获得清偿。

原告认为,其购买的融资券信息披露的财务报告数据和资产质押担保文件的虚假陈述是导致其投资损失的根本原因,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各被告对原告的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前会议上,被告兴业银行就本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还有部分被告向法院申请追加发行人为本案当事人。围绕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出现的新情况,北京金融法院依法引导各方当事人就先期解决的程序性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意见表达。

根据资料,2016年大连机床5亿超短融正式违约。经上海清算所官方网站消息显示,12月12日,“16大机床SCP001”未足额划付付息兑付资金,已构成实质性违约。

 “16大机床SCP001”由大连机床于2016年3月发行,面值总额5亿元,票面年利率为7%,于2016年12月11日到期,本息资金兑付顺延至12月12日进行,当期应兑付本息合计5.1781亿元,承销商为兴业银行。

11月29日,大连机床发行的5亿元超短融“16大机床SCP002”就被爆触发交叉违约,或面临提前到期兑付。“16大机床SCP002”的主承销商兴业银行发布公告称,该行经查询发现大连机床下属子公司存在14笔银行承兑汇票垫款,金额共计1.39亿元,垫款日期为2016年11月3日至4日;截至11月29日,上述银行承兑汇票仍未妥善解决。兴业银行表示,鉴于大连机床在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发生之后的10个工作日宽限期内未予以纠正完毕,该项垫款事项已触发“16大机床SCP002”的交叉违约条款。如果交叉违约不能得到豁免,该期超短融将提前到期。

据介绍,本案是债券持有人依据2020年3月实施的新《证券法》追究债券承销商及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债券服务机构承担虚假陈述赔偿责任的新型疑难案件。

北京金融法院严格贯彻落实《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第9条的精神,不再要求债券虚假陈述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的前置程序,严格保障债券持有人诉权的实现。在有关机关对案涉某机床债券发行人、承销商及各服务机构未作出处罚的情况下,北京金融法院依法立案,适时召开庭前会议,鲜明表明依法积极推动案件审理,保障债券市场风险平稳处置和有效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决心和立场。

本案涉及债券主承销商责任及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责任的认定,北京金融法院将积极发挥职能作用,通过优质高效的审判工作,依法保护债券发行、交易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的力量。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兴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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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1号案”召开庭前会议:大连机床5亿超短融违约,兴业银行等被诉证券虚假陈述丨局外人

首起新型疑难案件将兴业银行等中介机构卷入其中,被要求对原告的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陈靖

2021年3月18日,北京金融法院正式成立。设立当天,北京金融法院受理了“1号案”,即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兴业银行、某会计师事务所、某联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某律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组织该案当事人召开了庭前会议。据了解,此次庭前会议,各方均通过线上参加。

原告诉称,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8月发行5亿元超短期融资券。该债券的主承销商为兴业银行、审计机构为某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为某联合资产评估公司、法律顾问为某律所。原告担任管理人的基金曾陆续买入上述5亿元超短期融资券并持有至今。发行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于2018年被法院裁定破产重组。原告申报破产债权并处置后,仍存在5亿余元债权无法获得清偿。

原告认为,其购买的融资券信息披露的财务报告数据和资产质押担保文件的虚假陈述是导致其投资损失的根本原因,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各被告对原告的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前会议上,被告兴业银行就本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还有部分被告向法院申请追加发行人为本案当事人。围绕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出现的新情况,北京金融法院依法引导各方当事人就先期解决的程序性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意见表达。

根据资料,2016年大连机床5亿超短融正式违约。经上海清算所官方网站消息显示,12月12日,“16大机床SCP001”未足额划付付息兑付资金,已构成实质性违约。

 “16大机床SCP001”由大连机床于2016年3月发行,面值总额5亿元,票面年利率为7%,于2016年12月11日到期,本息资金兑付顺延至12月12日进行,当期应兑付本息合计5.1781亿元,承销商为兴业银行。

11月29日,大连机床发行的5亿元超短融“16大机床SCP002”就被爆触发交叉违约,或面临提前到期兑付。“16大机床SCP002”的主承销商兴业银行发布公告称,该行经查询发现大连机床下属子公司存在14笔银行承兑汇票垫款,金额共计1.39亿元,垫款日期为2016年11月3日至4日;截至11月29日,上述银行承兑汇票仍未妥善解决。兴业银行表示,鉴于大连机床在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发生之后的10个工作日宽限期内未予以纠正完毕,该项垫款事项已触发“16大机床SCP002”的交叉违约条款。如果交叉违约不能得到豁免,该期超短融将提前到期。

据介绍,本案是债券持有人依据2020年3月实施的新《证券法》追究债券承销商及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债券服务机构承担虚假陈述赔偿责任的新型疑难案件。

北京金融法院严格贯彻落实《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第9条的精神,不再要求债券虚假陈述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的前置程序,严格保障债券持有人诉权的实现。在有关机关对案涉某机床债券发行人、承销商及各服务机构未作出处罚的情况下,北京金融法院依法立案,适时召开庭前会议,鲜明表明依法积极推动案件审理,保障债券市场风险平稳处置和有效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决心和立场。

本案涉及债券主承销商责任及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责任的认定,北京金融法院将积极发挥职能作用,通过优质高效的审判工作,依法保护债券发行、交易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的力量。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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