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资本市场里程碑事件!中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落地,正中珠江会计所被连带起诉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资本市场里程碑事件!中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落地,正中珠江会计所被连带起诉

明确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基于投资者的授权取得代表人的法律地位,且必须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才能从普通代表人诉讼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而未赋予社会律师等其他主体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权利,这是与其他国家诉讼的重要区别之一。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丨刘晨光

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正式启动相关程序。

4月16日,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对康美药业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同时,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发布了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这意味着该项制度正式落地。

正中珠江3月底被追加成被告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以下简称登记公告),广州中院公布了关于本次特别代表人诉讼进展的几个关键节点。

2020年12月31日,广州中院受理了顾华骏、刘淑君等11名原告共同起诉被告马兴田等多人以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顾华骏、刘淑君经11名原告共同推选为拟任代表人,同时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

2021年2月10日,广州中院经审查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确定了本案权利人范围。2021年3月26日,发出了《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2021年3月30日,原告顾华骏、刘淑君等11名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杨文蔚、张静璃、刘清、苏创升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追加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士为本案被告,请求判令前述五被告与马兴田、许冬瑾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州中院依法对原告追加被告的申请予以准许。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2月20日,证监会发布了对正中珠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正中珠江没收业务收入1,425万元,并处以4,275万元罚款,为历史之最。

根据3月26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布的《投服中心接受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投资者委托的说明》,索赔对象部分并未发现正中珠江。

有分析人士指出,本次对于正中珠江追加为被告,或与此前正中珠江被证监会处罚落地相关。

广州中院指出,2021年4月8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称接受了黄梅香等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其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确定权利人范围

登记公告显示,顾华骏、黄梅香等67名投资者诉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马兴田等人、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杨文蔚等人的处罚决定,康美药业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康美药业2016年等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

因此,应对虚假陈述造成股市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以康美药业公告2016年年度报告的2017年4月20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以网络媒体披露康美药业虚假陈述的2018年10月16日为揭露日,以康美药业流通股票累计换手率达100%的2018年12月4日为基准日,判令马兴田、许冬瑾赔偿投资损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在权利人范围方面,广州中院指出,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现简称为ST康美,证券代码:600518),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情形的除外。

根据最新财务报告,4月16日盘后,ST康美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公司预计2020年实现归母净利润为-244.8亿元至-299.2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198.2亿元至252.6亿元。

资料显示,本次案件代表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该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在上海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亿元人民币

该公司的主要职责包括面向投资者开展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或证券持有人身份行权;受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等纠纷解决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公益性诉讼支持及其相关工作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未按期向本院书面声明退出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即视为同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

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视为对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特别授权,即同意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其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者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

“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凸显制度优势

4月16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问题答记者问。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认为。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创新。有利于通过司法制度创新带动金融市场生态改善和社会治理效能提升,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该负责人表示,《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后,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以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我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首先是赋予旨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机构诉讼代表人资格。上述规定明确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基于投资者的授权取得代表人的法律地位,且必须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才能从普通代表人诉讼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而未赋予社会律师等其他主体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权利。这是与其他国家诉讼的重要区别之一,能够有效避免其他主体因利益驱动可能导致的滥诉问题

此外,规定了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参加方式。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可以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法院进行登记,而无需投资者向法院证明自己具有权利人身份并向法院进行登记,这样能够大大减轻投资者在诉讼中的举证负担和成本。

此外,相关制度特点还包括公益化、科技化,提高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注重诉讼程序的可防可控;加强多元解纷机制的运用,形成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立体化格局。

该负责人强调,此次康美药业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是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无论是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还是对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并将产生积极深远影响。

2020年5月,证监会对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行为被移送司法机关。康美药业公司2016年至2018年连续3年有预谋、有组织、系统性实施财务造假约300亿,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践踏法治,对市场和投资者毫无敬畏之心,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健康生态。

“投资者保护机构充分响应市场呼声,依法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康美药业代表人诉讼。证监会对此表示支持,并将依法对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诉讼工作进行监督,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补充道。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康美药业

2k
  • 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后首次扭亏,消息一出股价却接近跌停
  • “康美案”又有新进展!向原高管追偿26亿元,诉正中珠江会计所赔偿3.4亿元|局外人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资本市场里程碑事件!中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落地,正中珠江会计所被连带起诉

明确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基于投资者的授权取得代表人的法律地位,且必须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才能从普通代表人诉讼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而未赋予社会律师等其他主体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权利,这是与其他国家诉讼的重要区别之一。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丨刘晨光

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正式启动相关程序。

4月16日,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对康美药业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同时,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发布了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这意味着该项制度正式落地。

正中珠江3月底被追加成被告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以下简称登记公告),广州中院公布了关于本次特别代表人诉讼进展的几个关键节点。

2020年12月31日,广州中院受理了顾华骏、刘淑君等11名原告共同起诉被告马兴田等多人以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顾华骏、刘淑君经11名原告共同推选为拟任代表人,同时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

2021年2月10日,广州中院经审查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确定了本案权利人范围。2021年3月26日,发出了《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2021年3月30日,原告顾华骏、刘淑君等11名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杨文蔚、张静璃、刘清、苏创升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追加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士为本案被告,请求判令前述五被告与马兴田、许冬瑾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州中院依法对原告追加被告的申请予以准许。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2月20日,证监会发布了对正中珠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正中珠江没收业务收入1,425万元,并处以4,275万元罚款,为历史之最。

根据3月26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布的《投服中心接受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投资者委托的说明》,索赔对象部分并未发现正中珠江。

有分析人士指出,本次对于正中珠江追加为被告,或与此前正中珠江被证监会处罚落地相关。

广州中院指出,2021年4月8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称接受了黄梅香等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其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确定权利人范围

登记公告显示,顾华骏、黄梅香等67名投资者诉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马兴田等人、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杨文蔚等人的处罚决定,康美药业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康美药业2016年等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

因此,应对虚假陈述造成股市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以康美药业公告2016年年度报告的2017年4月20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以网络媒体披露康美药业虚假陈述的2018年10月16日为揭露日,以康美药业流通股票累计换手率达100%的2018年12月4日为基准日,判令马兴田、许冬瑾赔偿投资损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在权利人范围方面,广州中院指出,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现简称为ST康美,证券代码:600518),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情形的除外。

根据最新财务报告,4月16日盘后,ST康美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公司预计2020年实现归母净利润为-244.8亿元至-299.2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198.2亿元至252.6亿元。

资料显示,本次案件代表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该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在上海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亿元人民币

该公司的主要职责包括面向投资者开展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或证券持有人身份行权;受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等纠纷解决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公益性诉讼支持及其相关工作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未按期向本院书面声明退出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即视为同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

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视为对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特别授权,即同意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其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者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

“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凸显制度优势

4月16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问题答记者问。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认为。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创新。有利于通过司法制度创新带动金融市场生态改善和社会治理效能提升,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该负责人表示,《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后,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以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我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首先是赋予旨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机构诉讼代表人资格。上述规定明确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基于投资者的授权取得代表人的法律地位,且必须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才能从普通代表人诉讼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而未赋予社会律师等其他主体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权利。这是与其他国家诉讼的重要区别之一,能够有效避免其他主体因利益驱动可能导致的滥诉问题

此外,规定了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参加方式。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可以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法院进行登记,而无需投资者向法院证明自己具有权利人身份并向法院进行登记,这样能够大大减轻投资者在诉讼中的举证负担和成本。

此外,相关制度特点还包括公益化、科技化,提高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注重诉讼程序的可防可控;加强多元解纷机制的运用,形成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立体化格局。

该负责人强调,此次康美药业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是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无论是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还是对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并将产生积极深远影响。

2020年5月,证监会对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行为被移送司法机关。康美药业公司2016年至2018年连续3年有预谋、有组织、系统性实施财务造假约300亿,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践踏法治,对市场和投资者毫无敬畏之心,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健康生态。

“投资者保护机构充分响应市场呼声,依法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康美药业代表人诉讼。证监会对此表示支持,并将依法对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诉讼工作进行监督,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补充道。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