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黑龙江发布 消息,为加强饮用水源生态环境保护,哈尔滨市对《哈尔滨市松花江饮用水源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条例》提出,松花江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松花江饮用水源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辖区内饮用水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义务,对污染饮用水源、破坏饮用水源保护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条例》规定,在松花江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暂存或者转运站、堆放场或者设置码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从事坑塘养殖、畜禽养殖、放牧、露营、野炊等可能污染饮用水体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松花江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使用者为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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