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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丨最高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纠纷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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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丨最高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纠纷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上海金融法院还将有权管辖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案件。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张晓云

为更好服务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国家金融战略实施,充分发挥上海金融法院金融司法的职能作用, 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2018年8月1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作出修改。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上海金融法院作为全国首家金融专门法院,自2018年8月20日成立以来,不断创新专业化金融审判机制,审理了一大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司法经验,培养了一批优秀的金融审判法官,较好地发挥了引导金融交易行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功能。与此同时,随着增设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等一系列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的积极推进和金融市场的改革发展,新类型金融法律适用问题不断涌现,上海金融审判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经充分调研,对《规定》作出必要修改,以进一步完善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

据介绍,此次修改共新增五条、修改四条,与原规定相比有较大变化。主要变动如下:

一是增加了上海金融法院的金融民商事案件管辖范围,主要条款是第一条至第五条。在管辖的民事案由方面,新增了包括独立保函、保理、储蓄存款合同、银行结算合同纠纷。在管辖的金融业务纠纷类型方面,涵盖了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同时,本次修改还新增了上海金融法院管辖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在集中管辖方面,规定在我国境外发生的证券发行、交易、期货交易行为及境外金融机构销售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而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期货等相关金融纠纷,经境内投资者选择,可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对在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同时规定,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依法设立的在沪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二是增加了上海金融法院的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辖范围。一是管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场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二是对原管辖司法解释第二条进行了修改,除涉上海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案件外,增加了对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三是明确了上海金融法院的执行案件管辖范围。《规定》第九条明确,上海金融法院负责执行其作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生效裁判、金融仲裁裁决;办理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上海市各基层人民法院涉金融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复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上诉案件,亦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本次修改还进一步完善了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金融案件的审级关系。对于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二审案件范围,限定在上海市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及《规定》第一条第一至三项的一审案件。同时,《规定》还明确了上海金融法院的再审案件管辖范围,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的再审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修改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符合上海的区域功能定位和特点,为强化金融司法服务中央关于上海的区域功能定位和决策部署,主要做了三方面努力:

一是通过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规定新型金融民商事案件管辖范围,为上海金融法院的今后发展预留空间。《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在除已列明的新型金融交易业务外,还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例如:根据“十四五”规划及“2035年远景目标”,我国力争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未来可能出现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碳交易市场相关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上海正在以中国自由贸易区(上海)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为平台,努力推进离岸人民币交易业务,未来可能出现经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离岸人民币交易业务、国际金融资产交易纠纷等。这些新型金融纠纷,根据前述规定,均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以统一法律适用,稳定市场对司法裁判的预期。

二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对科创板上市公司有关纠纷进行集中管辖。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规定》对该司法政策以司法解释形式进行了强化,明确科创板上市公司的相关证券纠纷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此举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上海金融法治建设,扩大上海金融司法的辐射效应。

三是明确了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依法设立的在沪金融基础设施机构有关涉诉案件进行集中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由其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后,此类案件应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规定》对此予以了明确。对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内的在沪金融基础设施机构有关涉诉案件进行集中管辖,不仅有利于维护金融交易规则的稳定、保障交易安全,也是司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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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还将有权管辖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案件。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张晓云

为更好服务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国家金融战略实施,充分发挥上海金融法院金融司法的职能作用, 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2018年8月1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作出修改。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上海金融法院作为全国首家金融专门法院,自2018年8月20日成立以来,不断创新专业化金融审判机制,审理了一大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司法经验,培养了一批优秀的金融审判法官,较好地发挥了引导金融交易行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功能。与此同时,随着增设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等一系列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的积极推进和金融市场的改革发展,新类型金融法律适用问题不断涌现,上海金融审判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经充分调研,对《规定》作出必要修改,以进一步完善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

据介绍,此次修改共新增五条、修改四条,与原规定相比有较大变化。主要变动如下:

一是增加了上海金融法院的金融民商事案件管辖范围,主要条款是第一条至第五条。在管辖的民事案由方面,新增了包括独立保函、保理、储蓄存款合同、银行结算合同纠纷。在管辖的金融业务纠纷类型方面,涵盖了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同时,本次修改还新增了上海金融法院管辖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在集中管辖方面,规定在我国境外发生的证券发行、交易、期货交易行为及境外金融机构销售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而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期货等相关金融纠纷,经境内投资者选择,可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对在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同时规定,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依法设立的在沪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二是增加了上海金融法院的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辖范围。一是管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场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二是对原管辖司法解释第二条进行了修改,除涉上海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案件外,增加了对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三是明确了上海金融法院的执行案件管辖范围。《规定》第九条明确,上海金融法院负责执行其作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生效裁判、金融仲裁裁决;办理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上海市各基层人民法院涉金融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复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上诉案件,亦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本次修改还进一步完善了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金融案件的审级关系。对于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二审案件范围,限定在上海市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及《规定》第一条第一至三项的一审案件。同时,《规定》还明确了上海金融法院的再审案件管辖范围,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的再审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修改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符合上海的区域功能定位和特点,为强化金融司法服务中央关于上海的区域功能定位和决策部署,主要做了三方面努力:

一是通过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规定新型金融民商事案件管辖范围,为上海金融法院的今后发展预留空间。《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在除已列明的新型金融交易业务外,还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例如:根据“十四五”规划及“2035年远景目标”,我国力争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未来可能出现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碳交易市场相关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上海正在以中国自由贸易区(上海)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为平台,努力推进离岸人民币交易业务,未来可能出现经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离岸人民币交易业务、国际金融资产交易纠纷等。这些新型金融纠纷,根据前述规定,均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以统一法律适用,稳定市场对司法裁判的预期。

二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对科创板上市公司有关纠纷进行集中管辖。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规定》对该司法政策以司法解释形式进行了强化,明确科创板上市公司的相关证券纠纷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此举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上海金融法治建设,扩大上海金融司法的辐射效应。

三是明确了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依法设立的在沪金融基础设施机构有关涉诉案件进行集中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由其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后,此类案件应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规定》对此予以了明确。对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内的在沪金融基础设施机构有关涉诉案件进行集中管辖,不仅有利于维护金融交易规则的稳定、保障交易安全,也是司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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