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上海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下月实施 拟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上海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下月实施 拟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同时,老年综合津贴制度也将启动。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同时,老年综合津贴制度也将启动。上海市政府4月6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老年综合津贴将分为5档,最低每人每月75元,最高600元,这一标准较此前的草案有所提高。

上海建立老年综合津贴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目的是增进老年人福祉、促进老年社会福利均等化。

根据《条例》,5档津贴具体划分为:65-69岁,75元/人/月;70-79岁,150元/人/月;80-89岁,180元/人/月;90-99岁,350元/人/月;100岁及以上,600元/人/月。

上海市民政局局长、市老龄办主任朱勤皓介绍,老年综合津贴通过“上海市敬老卡”发放,采取预拨方式,每年的1月、4月、7月和10月进行发放。首批津贴将在6月下旬统一打入到敬老卡。

与此同时,《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还围绕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家庭赡养等内容,涵盖了老年人权益的各个方面。

在医疗方面,从2016年起,上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轨,其中农村居民在村卫生室门诊就医直接报销80%,60岁以上农村老人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20%,70岁以上城乡居民的个人缴费继续给予全额补助。

此外,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就医和优先安排住院的便利,落实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取药“五优先”等便利措施。

在住房保障方面,上海市内无子女的老年人家庭,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提出申请实物配租的,还可以优先承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

在维权服务方面,对70岁以上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上门提供法律咨询或接受立案材料。对80岁以上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提供免费遗嘱公证服务。

在交通出行方面,上海首批50辆无障碍出租汽车已投入使用,优先服务于残障人士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

不过,老年津贴实施后,70岁以上老人免费乘车这项政策也随之取消。朱勤皓介绍,6月25日起,原社会保障卡副卡(敬老服务专用)停止使用,老人乘坐公交不再免费。

据上海市民政局、市统计局等部门3月30日联合发布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上海户籍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435.95万人,比上年增加21.97万人,增长5.3%,老年人占户籍总人口比例由此首次突破百分之三十的关口,达到30.2%。上海人口老龄化还呈现低龄老人持续快速增加、高龄老人平稳增长的特征。过去一年,上海新增80岁及以上户籍高龄老人2.73万人。

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对上海养老保障提出了新的挑战。

朱勤皓透露,针对老年人支付能力不足、养老服务筹资水平较低的现状,上海提出“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这将是上海在社会保障方面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

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很多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战略之一。

日本从2000年开始推出了长期护理保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进行评估,由护理保险费支出相应的护理服务费用,提供机构照护、居家照护、社区照护。

国内,青岛是首个尝试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城市,青岛在2012年由社保基金出资3亿元,试行“医养结合”保险制度,凡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者也同时参加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可覆盖约300万参保人。根据保险报销比例,接受医疗护理、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的参保人,发生的护理费由保险金支付96%。

上海也对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酝酿已久。朱勤皓介绍,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以及与商业保险制度相衔接,制定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管等系统性方案,保障老年人的长期照护需求。

上海还将推动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朱勤皓表示,近期,市民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联合出台养老服务业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推动养老服务业企业分类登记,降低登记门槛,促进注册便利化,推动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上海市卫生计生委也将出台政策,支持社会力量设置护理站,参与社区居家护理服务。

上海今年1月份已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要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政府投资新建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实施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改革,积极推进“委托经营管理”。《意见》对当前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面临的土地、融资、税收等问题,在现有的法规政策允许的框架内,尽最大限度予以突破。

比如,创新养老服务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银行开发适合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养老服务贷款给予风险补偿,支持企业申请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

同时,完善土地供应政策,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逾一年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变更;民间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此外,还将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与养老服务机构优惠政策,如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等亦有优惠措施。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上海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下月实施 拟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同时,老年综合津贴制度也将启动。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同时,老年综合津贴制度也将启动。上海市政府4月6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老年综合津贴将分为5档,最低每人每月75元,最高600元,这一标准较此前的草案有所提高。

上海建立老年综合津贴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目的是增进老年人福祉、促进老年社会福利均等化。

根据《条例》,5档津贴具体划分为:65-69岁,75元/人/月;70-79岁,150元/人/月;80-89岁,180元/人/月;90-99岁,350元/人/月;100岁及以上,600元/人/月。

上海市民政局局长、市老龄办主任朱勤皓介绍,老年综合津贴通过“上海市敬老卡”发放,采取预拨方式,每年的1月、4月、7月和10月进行发放。首批津贴将在6月下旬统一打入到敬老卡。

与此同时,《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还围绕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家庭赡养等内容,涵盖了老年人权益的各个方面。

在医疗方面,从2016年起,上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轨,其中农村居民在村卫生室门诊就医直接报销80%,60岁以上农村老人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20%,70岁以上城乡居民的个人缴费继续给予全额补助。

此外,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就医和优先安排住院的便利,落实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取药“五优先”等便利措施。

在住房保障方面,上海市内无子女的老年人家庭,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提出申请实物配租的,还可以优先承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

在维权服务方面,对70岁以上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上门提供法律咨询或接受立案材料。对80岁以上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提供免费遗嘱公证服务。

在交通出行方面,上海首批50辆无障碍出租汽车已投入使用,优先服务于残障人士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

不过,老年津贴实施后,70岁以上老人免费乘车这项政策也随之取消。朱勤皓介绍,6月25日起,原社会保障卡副卡(敬老服务专用)停止使用,老人乘坐公交不再免费。

据上海市民政局、市统计局等部门3月30日联合发布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上海户籍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435.95万人,比上年增加21.97万人,增长5.3%,老年人占户籍总人口比例由此首次突破百分之三十的关口,达到30.2%。上海人口老龄化还呈现低龄老人持续快速增加、高龄老人平稳增长的特征。过去一年,上海新增80岁及以上户籍高龄老人2.73万人。

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对上海养老保障提出了新的挑战。

朱勤皓透露,针对老年人支付能力不足、养老服务筹资水平较低的现状,上海提出“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这将是上海在社会保障方面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

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很多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战略之一。

日本从2000年开始推出了长期护理保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进行评估,由护理保险费支出相应的护理服务费用,提供机构照护、居家照护、社区照护。

国内,青岛是首个尝试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城市,青岛在2012年由社保基金出资3亿元,试行“医养结合”保险制度,凡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者也同时参加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可覆盖约300万参保人。根据保险报销比例,接受医疗护理、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的参保人,发生的护理费由保险金支付96%。

上海也对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酝酿已久。朱勤皓介绍,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以及与商业保险制度相衔接,制定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管等系统性方案,保障老年人的长期照护需求。

上海还将推动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朱勤皓表示,近期,市民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联合出台养老服务业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推动养老服务业企业分类登记,降低登记门槛,促进注册便利化,推动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上海市卫生计生委也将出台政策,支持社会力量设置护理站,参与社区居家护理服务。

上海今年1月份已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要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政府投资新建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实施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改革,积极推进“委托经营管理”。《意见》对当前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面临的土地、融资、税收等问题,在现有的法规政策允许的框架内,尽最大限度予以突破。

比如,创新养老服务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银行开发适合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养老服务贷款给予风险补偿,支持企业申请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

同时,完善土地供应政策,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逾一年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变更;民间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此外,还将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与养老服务机构优惠政策,如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等亦有优惠措施。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