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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产能置换新办法出台,退出比例更高、涉及范围更广丨钢市观察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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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产能置换新办法出台,退出比例更高、涉及范围更广丨钢市观察⑨

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和“铁合金产能”,纳入不能用于置换的产能范围。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记者 | 王勇

钢铁产能置换新办法下发,将坚决杜绝“数字游戏”和“擦边球”。

5月6日,工信部印发修订后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提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铁产能。

根据《办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 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是指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区以及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

相较于原有办法,新《办法》提出的钢铁置换比例更高,涉及的范围也更广。

2017年,工信部曾发布《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提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其他地区实施减量置换。

国泰君安研究称,中国钢铁行业经历了四轮产能周期。第一轮为2000-2005年,随房地产市场扩张的阶段;第二轮是2005-2008年,因经济过热进行短暂产能平稳后回归增产周期;第三轮是2009-2015年,经历金融危机后的经济刺激政策,钢铁产能持续扩张乃至过剩。

第四轮则是2016年至今,中国钢铁产能过剩逐渐化解,环保则加速了产能的出清。

2017年颁布的办法实施以来,已经有效遏制了钢铁产能无序扩张。但在产能置换实施过程中,发现仍存在一些问题。

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表示,问题主要涉及四大方面:

一是产能置换比例偏低,非重点地区没有明确具体的置换比例要求,难以抑制产量不减反增问题。

二是产能认定标准不统一,同一个炉型有备案、底单、测算、设计等产能口径,置换过程中存在玩“数字游戏”、打“擦边球”等现象。

三是全流程监管体系不健全,存在置换设备未及时拆除到位、“以停代关”问题,“畸形”炉容、“一炉多分”等现象。

四是存在“僵尸企业”复活的风险,部分地方出于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和利益驱动,想方设法盘活本应出清的“僵尸企业”,导致实际产能增长。

为此,工信部进行了新一轮的实施办法修订。

工信部提出,对钢铁产能置换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并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设计咨询单位和评估机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对审核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中央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向全国通报,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为了确保产能置换不新增钢铁产能,《办法》表示,建设项目投产前出让方须拆除用于置换的退出设备,并使其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批建不符”特别是“批小建大”行为未整改到位前,不得投产。

在《办法》实施过程中,明确哪些项目建设须实施置换,是开展产能置换工作的前提。

对此,原材料工业司表示,“动设备、须置换”,即无论建设项目属新建、改建、扩建还是“异地大修”等何种性质,只要建设内容涉及炼铁、炼钢冶炼设备地点、型号、规模等任一变化的,须实施产能置换。

其目的主要在于避免个别项目打政策擦边球,坚决杜绝新增钢铁产能。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关于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19号),2020年1月24日之前未履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示或公示后有异议的产能置换方案,须按照《办法》规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涉及“十三五”钢铁去产能任务的,需在产能总量中先行扣除已用于完成去产能任务的产能,再进行分配计算。

此外,并非所有的产能都能用于置换。原材料工业司明确表示,对于不可用于置换的产能范围,在原来“1个必须,6个不得”的基础上,将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和“铁合金产能”,纳入不能用于置换的产能范围。

“1个必须”,是指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装备须是2016年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国资委向国务院报备的去产能实施方案中,列明了本地区现有钢铁企业冶炼设备清单及对应产能。

“6个不得”具体指用于产能置换的产能不得为: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6类产能。这是“一票否决”项,触及其中任何一条一律不得用于置换。

除严格实施产能置换政策外,《办法》还鼓励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和工艺技术创新,给予包括新建氢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等非高炉炼铁项目差异化的等量置换支持政策。Corex、Finex、HIsmelt为新型炼铁技术。

新《办法》还鼓励企业兼并重组,主要体现在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1.25:1,其他地区的置换可以不低于1.1:1。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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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产能置换新办法出台,退出比例更高、涉及范围更广丨钢市观察⑨

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和“铁合金产能”,纳入不能用于置换的产能范围。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记者 | 王勇

钢铁产能置换新办法下发,将坚决杜绝“数字游戏”和“擦边球”。

5月6日,工信部印发修订后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提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铁产能。

根据《办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 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是指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区以及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

相较于原有办法,新《办法》提出的钢铁置换比例更高,涉及的范围也更广。

2017年,工信部曾发布《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提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其他地区实施减量置换。

国泰君安研究称,中国钢铁行业经历了四轮产能周期。第一轮为2000-2005年,随房地产市场扩张的阶段;第二轮是2005-2008年,因经济过热进行短暂产能平稳后回归增产周期;第三轮是2009-2015年,经历金融危机后的经济刺激政策,钢铁产能持续扩张乃至过剩。

第四轮则是2016年至今,中国钢铁产能过剩逐渐化解,环保则加速了产能的出清。

2017年颁布的办法实施以来,已经有效遏制了钢铁产能无序扩张。但在产能置换实施过程中,发现仍存在一些问题。

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表示,问题主要涉及四大方面:

一是产能置换比例偏低,非重点地区没有明确具体的置换比例要求,难以抑制产量不减反增问题。

二是产能认定标准不统一,同一个炉型有备案、底单、测算、设计等产能口径,置换过程中存在玩“数字游戏”、打“擦边球”等现象。

三是全流程监管体系不健全,存在置换设备未及时拆除到位、“以停代关”问题,“畸形”炉容、“一炉多分”等现象。

四是存在“僵尸企业”复活的风险,部分地方出于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和利益驱动,想方设法盘活本应出清的“僵尸企业”,导致实际产能增长。

为此,工信部进行了新一轮的实施办法修订。

工信部提出,对钢铁产能置换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并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设计咨询单位和评估机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对审核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中央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向全国通报,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为了确保产能置换不新增钢铁产能,《办法》表示,建设项目投产前出让方须拆除用于置换的退出设备,并使其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批建不符”特别是“批小建大”行为未整改到位前,不得投产。

在《办法》实施过程中,明确哪些项目建设须实施置换,是开展产能置换工作的前提。

对此,原材料工业司表示,“动设备、须置换”,即无论建设项目属新建、改建、扩建还是“异地大修”等何种性质,只要建设内容涉及炼铁、炼钢冶炼设备地点、型号、规模等任一变化的,须实施产能置换。

其目的主要在于避免个别项目打政策擦边球,坚决杜绝新增钢铁产能。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关于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19号),2020年1月24日之前未履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示或公示后有异议的产能置换方案,须按照《办法》规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涉及“十三五”钢铁去产能任务的,需在产能总量中先行扣除已用于完成去产能任务的产能,再进行分配计算。

此外,并非所有的产能都能用于置换。原材料工业司明确表示,对于不可用于置换的产能范围,在原来“1个必须,6个不得”的基础上,将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和“铁合金产能”,纳入不能用于置换的产能范围。

“1个必须”,是指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装备须是2016年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国资委向国务院报备的去产能实施方案中,列明了本地区现有钢铁企业冶炼设备清单及对应产能。

“6个不得”具体指用于产能置换的产能不得为: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6类产能。这是“一票否决”项,触及其中任何一条一律不得用于置换。

除严格实施产能置换政策外,《办法》还鼓励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和工艺技术创新,给予包括新建氢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等非高炉炼铁项目差异化的等量置换支持政策。Corex、Finex、HIsmelt为新型炼铁技术。

新《办法》还鼓励企业兼并重组,主要体现在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1.25:1,其他地区的置换可以不低于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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