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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湾区“跨境理财通”细则全解析:投资者参与门槛有多高?哪些理财产品可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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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湾区“跨境理财通”细则全解析:投资者参与门槛有多高?哪些理财产品可以投?

试点总额度1500亿元,单个投资者额度100万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丨刘晨光

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细则出炉!

5月6日,央行广州分行等广东“一行两局”金融监管机构联合发布通知,就《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细则》对于银行展业条件、投资者门槛要求、可投资产范围、交易额度等问题逐一作出规定。

业内人士指出,此举即多出一条资金跨境流动通道。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到内地投资渠道,实现个人资产配置多元化。

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金融与现代产业研究所副所长余凌曲告诉界面新闻,“跨境理财通”和股票通的机制十分相似,都是封闭通道运行,只不过深港通、沪港通是限制总体规模,理财通限制个体投资者规模。如沪股通、深股通每日额度520亿元,港股通每日额度420亿,是对所有投资者加总。

为何开展跨境理财通?

根据关于《细则》的起草说明,“跨境理财通”的实施有具体的时代背景。

所谓“跨境理财通”业务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跨境理财通”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

粤港澳大湾区经贸往来密切、人员交流频繁,居民个人在区内跨境工作生活非常普遍,对跨境理财存在较大需求。一方面,港澳地区个人希望购买内地银行的理财产品,进一步拓宽到内地投资的渠道;另一方面,内地居民希望购买港澳银行的投资产品,实现个人资产配置多元化。

开展“跨境理财通”试点是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我国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有益尝试。

试点业务的开展,一是有利于促进大湾区跨境投资便利化,营造粤港澳大湾区优质生活圈,进一步深化粤港澳合作;二是有利于探索个人资本项目跨境交易,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三是有利于拓宽居民个人跨境证券投资的渠道,扩大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银行展业有哪些条件?

《细则》对银行展业条件进行规定。该文件指出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注册法人银行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具备3年以上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经验;

第三,已建立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账户管理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具备从事“跨境理财通”业务及其风险管理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

第四,建立“跨境理财通”投资者权益保护及投诉纠纷解决相关机制;

第五、具有资金跨境流动额度控制和确保资金闭环汇划的技术条件,内地代销银行还需具备确保资金封闭管理的技术条件,能确保所代销“北向通”投资产品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要求。

《细则》强调,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或者相关违法违规及内部管理问题已整改到位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

与此同时,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根据所在地副省级以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完善相关业务系统,满足“跨境理财通”资金闭环汇划和封闭管理要求,并在所在地副省级以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指导下,对“跨境理财通”业务系统准备情况进行测试评估。

余凌曲指出,跨境理财通业务需要境内银行和境外银行开展业务合作。涉及到汇兑、资金划拨、合格投资人认定等,由合作银行来提供服务。换句话说,即是内地一边购买香港的理财产品,就是境内银行做,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合作;反之就是境外银行做,与境内银行合作。

投资者有何限制?

《细则》指出,开展“北向通”业务的港澳投资者应符合港澳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关要求。港澳投资者业务资格由港澳合作银行进行核实。

开展“南向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具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

第三,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细则》强调,内地合作银行应切实落实对内地投资者业务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核责任,确保内地投资者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投资产品,不存在募集他人资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等行为。

余凌曲认为,类似“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万元”这个额度的规定并不算高,沪深港通个人账户50万就可以交易,金融资产的范畴可以很广泛,包括存款、股票、理财、信托、保险等。

可以投资哪类资产?

《细则》指出,“北向通”投资产品范围包括,内地理财公司(包括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按照理财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发行,并经发行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一级”至“三级”风险的非保本净值化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另一方面为经内地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R1”至“R3”风险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余凌曲指出,其实有的北向风险R3级产品风险已经比较高。资料显示,R3级(平衡型) 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偿付,有一定的本金风险,收益浮动且有一定波动。在信用风险维度上,主要承担中等以上信用主体的风险,如A级(含)以上评级债券的风险;在市场风险维度上,产品除可投资于债券、同业存放等低波动性金融产品外,投资于股票、商品、外汇等高波动性金融产品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结构性产品的本金保障比例在90%以上。

在余凌曲看来,理财是有专门机构(银行、保险、基金等)替投资者投资,底层资产保罗万象,可能是债券、股票,甚至是房地产、衍生品。所以理财产品需要根据风险分级,低风险的基本只能是买银行存单、国债等。但是也有一些专户理财,属于高风险,资金跨境流动也不可控。

“南向通”业务可购买的投资产品由港澳管理部门规定,详情请参考港澳金融管理部门颁布的细则。

“为避免出现大的风险,以及防范资金外流,可能南下也会要求中低风险(产品)。”余凌曲补充道。

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北向通和南向通都提到了“资金闭环汇划”。

余凌曲认为,所谓闭环就保证了资金流动可控。以股票通为例。卖出了港股,就回到了A股资金账户,而不是跑到其他账户。“买香港理财产品,到期了钱进入国内银行账户;再买,重新走一遍流程,不允许用理财到期的钱直接买。如果不闭环,就做不到可追溯。” 他认为,北向通也需要闭环,热钱涌入风险也要防范。

如南向通部分表示,“内地合作银行在收到港澳销售银行提供的投资户开户信息之后,应对内地投资者指定的“南向通”汇款户与投资户的信息进行核对,确保汇款户与投资户为同一开户人。内地合作银行应与港澳销售银行约定,在投资户与汇款户间建立资金闭环汇划关系,确保汇款户是投资户“南向通”资金来源的唯一账户和“南向通”资金原路汇回的唯一账户,“南向通”资金仅限于购买港澳代销银行销售“南向通”投资产品。”

交易额度有何限制?

“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和“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出额上限均不超过 “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目前,“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暂定为1500亿元人民币。

内地代销银行在办理“北向通”资金汇入、内地合作银行在办理“南向通”资金汇出前,必须查询“跨境理财通”额度使用情况,确保“北向通”资金净流入额和“南向通”资金净流出额不超出上限。

“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对单个投资者实行额度管理,投资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

《细则》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对“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投资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官方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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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湾区“跨境理财通”细则全解析:投资者参与门槛有多高?哪些理财产品可以投?

试点总额度1500亿元,单个投资者额度100万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丨刘晨光

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细则出炉!

5月6日,央行广州分行等广东“一行两局”金融监管机构联合发布通知,就《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细则》对于银行展业条件、投资者门槛要求、可投资产范围、交易额度等问题逐一作出规定。

业内人士指出,此举即多出一条资金跨境流动通道。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到内地投资渠道,实现个人资产配置多元化。

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金融与现代产业研究所副所长余凌曲告诉界面新闻,“跨境理财通”和股票通的机制十分相似,都是封闭通道运行,只不过深港通、沪港通是限制总体规模,理财通限制个体投资者规模。如沪股通、深股通每日额度520亿元,港股通每日额度420亿,是对所有投资者加总。

为何开展跨境理财通?

根据关于《细则》的起草说明,“跨境理财通”的实施有具体的时代背景。

所谓“跨境理财通”业务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跨境理财通”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

粤港澳大湾区经贸往来密切、人员交流频繁,居民个人在区内跨境工作生活非常普遍,对跨境理财存在较大需求。一方面,港澳地区个人希望购买内地银行的理财产品,进一步拓宽到内地投资的渠道;另一方面,内地居民希望购买港澳银行的投资产品,实现个人资产配置多元化。

开展“跨境理财通”试点是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我国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有益尝试。

试点业务的开展,一是有利于促进大湾区跨境投资便利化,营造粤港澳大湾区优质生活圈,进一步深化粤港澳合作;二是有利于探索个人资本项目跨境交易,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三是有利于拓宽居民个人跨境证券投资的渠道,扩大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银行展业有哪些条件?

《细则》对银行展业条件进行规定。该文件指出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注册法人银行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具备3年以上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经验;

第三,已建立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账户管理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具备从事“跨境理财通”业务及其风险管理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

第四,建立“跨境理财通”投资者权益保护及投诉纠纷解决相关机制;

第五、具有资金跨境流动额度控制和确保资金闭环汇划的技术条件,内地代销银行还需具备确保资金封闭管理的技术条件,能确保所代销“北向通”投资产品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要求。

《细则》强调,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或者相关违法违规及内部管理问题已整改到位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

与此同时,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根据所在地副省级以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完善相关业务系统,满足“跨境理财通”资金闭环汇划和封闭管理要求,并在所在地副省级以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指导下,对“跨境理财通”业务系统准备情况进行测试评估。

余凌曲指出,跨境理财通业务需要境内银行和境外银行开展业务合作。涉及到汇兑、资金划拨、合格投资人认定等,由合作银行来提供服务。换句话说,即是内地一边购买香港的理财产品,就是境内银行做,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合作;反之就是境外银行做,与境内银行合作。

投资者有何限制?

《细则》指出,开展“北向通”业务的港澳投资者应符合港澳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关要求。港澳投资者业务资格由港澳合作银行进行核实。

开展“南向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具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

第三,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细则》强调,内地合作银行应切实落实对内地投资者业务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核责任,确保内地投资者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投资产品,不存在募集他人资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等行为。

余凌曲认为,类似“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万元”这个额度的规定并不算高,沪深港通个人账户50万就可以交易,金融资产的范畴可以很广泛,包括存款、股票、理财、信托、保险等。

可以投资哪类资产?

《细则》指出,“北向通”投资产品范围包括,内地理财公司(包括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按照理财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发行,并经发行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一级”至“三级”风险的非保本净值化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另一方面为经内地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R1”至“R3”风险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余凌曲指出,其实有的北向风险R3级产品风险已经比较高。资料显示,R3级(平衡型) 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偿付,有一定的本金风险,收益浮动且有一定波动。在信用风险维度上,主要承担中等以上信用主体的风险,如A级(含)以上评级债券的风险;在市场风险维度上,产品除可投资于债券、同业存放等低波动性金融产品外,投资于股票、商品、外汇等高波动性金融产品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结构性产品的本金保障比例在90%以上。

在余凌曲看来,理财是有专门机构(银行、保险、基金等)替投资者投资,底层资产保罗万象,可能是债券、股票,甚至是房地产、衍生品。所以理财产品需要根据风险分级,低风险的基本只能是买银行存单、国债等。但是也有一些专户理财,属于高风险,资金跨境流动也不可控。

“南向通”业务可购买的投资产品由港澳管理部门规定,详情请参考港澳金融管理部门颁布的细则。

“为避免出现大的风险,以及防范资金外流,可能南下也会要求中低风险(产品)。”余凌曲补充道。

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北向通和南向通都提到了“资金闭环汇划”。

余凌曲认为,所谓闭环就保证了资金流动可控。以股票通为例。卖出了港股,就回到了A股资金账户,而不是跑到其他账户。“买香港理财产品,到期了钱进入国内银行账户;再买,重新走一遍流程,不允许用理财到期的钱直接买。如果不闭环,就做不到可追溯。” 他认为,北向通也需要闭环,热钱涌入风险也要防范。

如南向通部分表示,“内地合作银行在收到港澳销售银行提供的投资户开户信息之后,应对内地投资者指定的“南向通”汇款户与投资户的信息进行核对,确保汇款户与投资户为同一开户人。内地合作银行应与港澳销售银行约定,在投资户与汇款户间建立资金闭环汇划关系,确保汇款户是投资户“南向通”资金来源的唯一账户和“南向通”资金原路汇回的唯一账户,“南向通”资金仅限于购买港澳代销银行销售“南向通”投资产品。”

交易额度有何限制?

“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和“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出额上限均不超过 “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目前,“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暂定为1500亿元人民币。

内地代销银行在办理“北向通”资金汇入、内地合作银行在办理“南向通”资金汇出前,必须查询“跨境理财通”额度使用情况,确保“北向通”资金净流入额和“南向通”资金净流出额不超出上限。

“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对单个投资者实行额度管理,投资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

《细则》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对“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投资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官方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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