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在上海、厦门、深圳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

据最高法网站5月14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上海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法院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的试点工作。债务人在内地的主要财产位于试点地区、在试点地区存在营业地或者在试点地区设有代表机构的,香港管理人可以依据本意见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依据本意见审理的跨境破产协助案件,由试点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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