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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启动!浙江、重庆两地开展,这6家大型险企入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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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启动!浙江、重庆两地开展,这6家大型险企入围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游淼

如何让2.6亿老年人“老有所医”、“老有所养”?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驶入快车道。

5月15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包括: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前2月21日发布试点征求意见稿中,监管拟自3月1日起在北京、浙江两地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根据银保监会同步披露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方案》,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开发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应报中国银保监会审批。

保险公司可通过其官方网络平台或其所属保险集团官方网络平台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销售区域不受试点区域限制。

《通知》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交费方式、积累期和领取期设计、保险责任、退保规则、信息披露、产品管理等作出规范。

如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账户价值计算和费用收取公开透明;产品设计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积累期采取“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在积累期,保险公司应按照高、中、低三档收益率假设,对各投资组合账户价值变动进行演示,低档演示利率为投资组合保证利率,高档演示利率上限为6%。在领取期,保险公司应按照最新提供的转换表,演示不同领取方式下年金领取金额,并对转换表不确定性进行充分解释说明。其中,消费者达到60周岁及以上方可领取养老金,且领取期限不短于10年。

《通知》鼓励试点保险公司创新开发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专属保险产品,积极探索满足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探索建立符合长期经营要求的销售激励、风险管控和投资考核机制。试点将坚持依法合规、突出养老功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对试点情况将密切关注并及时总结经验,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平稳有序发展。

针对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允许相关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上述人员投保提供交费支持。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一产品创新有望解决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等养老保障问题。

“各公司应扎实做好准备工作,并按要求报送试点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试点启动后,各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和试点地区银保监局报送进展情况。”《通知》称。

《通知》还指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是保险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稳步推进养老金融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丰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供给,巩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有利于培育“长期投资长期回报、价值投资创造价值、稳健投资合理回报”的成熟理念;有利于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满足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创新发展需要。

上月,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肖远企在博鳌亚洲论坛2021年年会“迎接老龄化社会-养老金改革”分论坛上发言表示,与第一、第二支柱相比,中国养老第三支柱的整体比例非常低,在其看来,养老第三支柱是一个自愿的、商业性的体系,它与不同国家经济发展阶段、老百姓金融消费习惯、出生率、老龄化情况都有关系。

“虽然我国储蓄率非常高,我们现在有80万亿元的个人储蓄存款和20万亿元的理财资金可以算在广义养老金内,但这些都是以短期资金为主,不具备真正的养老特征和属性。”

肖远企对此指出,当前要做的就是把这些不具备养老特征的大量个人资金供给转化为长期的、有养老属性的、相对安全、又有一定收益的第三支柱养老产品。“这是我们目前需要做的,而且我们也有这样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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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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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2.6亿老年人“老有所医”、“老有所养”?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驶入快车道。

5月15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包括: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前2月21日发布试点征求意见稿中,监管拟自3月1日起在北京、浙江两地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根据银保监会同步披露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方案》,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开发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应报中国银保监会审批。

保险公司可通过其官方网络平台或其所属保险集团官方网络平台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销售区域不受试点区域限制。

《通知》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交费方式、积累期和领取期设计、保险责任、退保规则、信息披露、产品管理等作出规范。

如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账户价值计算和费用收取公开透明;产品设计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积累期采取“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在积累期,保险公司应按照高、中、低三档收益率假设,对各投资组合账户价值变动进行演示,低档演示利率为投资组合保证利率,高档演示利率上限为6%。在领取期,保险公司应按照最新提供的转换表,演示不同领取方式下年金领取金额,并对转换表不确定性进行充分解释说明。其中,消费者达到60周岁及以上方可领取养老金,且领取期限不短于10年。

《通知》鼓励试点保险公司创新开发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专属保险产品,积极探索满足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探索建立符合长期经营要求的销售激励、风险管控和投资考核机制。试点将坚持依法合规、突出养老功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对试点情况将密切关注并及时总结经验,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平稳有序发展。

针对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允许相关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上述人员投保提供交费支持。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一产品创新有望解决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等养老保障问题。

“各公司应扎实做好准备工作,并按要求报送试点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试点启动后,各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和试点地区银保监局报送进展情况。”《通知》称。

《通知》还指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是保险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稳步推进养老金融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丰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供给,巩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有利于培育“长期投资长期回报、价值投资创造价值、稳健投资合理回报”的成熟理念;有利于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满足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创新发展需要。

上月,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肖远企在博鳌亚洲论坛2021年年会“迎接老龄化社会-养老金改革”分论坛上发言表示,与第一、第二支柱相比,中国养老第三支柱的整体比例非常低,在其看来,养老第三支柱是一个自愿的、商业性的体系,它与不同国家经济发展阶段、老百姓金融消费习惯、出生率、老龄化情况都有关系。

“虽然我国储蓄率非常高,我们现在有80万亿元的个人储蓄存款和20万亿元的理财资金可以算在广义养老金内,但这些都是以短期资金为主,不具备真正的养老特征和属性。”

肖远企对此指出,当前要做的就是把这些不具备养老特征的大量个人资金供给转化为长期的、有养老属性的、相对安全、又有一定收益的第三支柱养老产品。“这是我们目前需要做的,而且我们也有这样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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