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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反家庭暴力法》在实践中面临哪些现实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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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反家庭暴力法》在实践中面临哪些现实困境?

《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之后,一些恶性家暴事件仍不断发生。就一些相关问题,界面新闻最近专访了反家暴专家李莹。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后。各地虽然为保护家暴受害者签发大量人身保护令,但仍有一系列恶性家暴事件发生。如界面新闻最近报道的中毒死亡的重庆女医生生前惨遭家暴事件、陕西女孩被父亲殴打致死事件、内蒙古公务员家暴致死记者妻子事件等。这些家暴事件发生后,公众唏嘘不已,很多人不理解为何法律出台了,也没能避免这些恶性事件的发生。

就相关的一系列问题,界面新闻专访了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反家暴专家李莹。李莹接触家庭暴力案件长达14年,曾是“董珊珊家暴致死”案的二审律师,也曾代理过“温州姚某以暴制暴杀夫案”等多起案件。 

采访中,李莹认为,目前,法院对于人身保护令的证据审查过于严格,这很可能会错过时机,导致无法挽回的伤害。她还认为,受害人的过错、施暴人的境遇不顺都不应该是一个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借口。更重要的是,公众需要考虑到受害人在这段关系中的特殊心理,不能用一般的伤害案看待家庭暴力中的受害人。

公权力部门学习宣传《反家暴法》非常紧迫

界面新闻: 很多人认为已经有《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然而还要专门出台《反家暴法》,其特殊意义在于什么?

李莹:在当时启动《反家暴法》立法时,对有没有必要专门立一个法律就有类似争议,甚至在立法部门间都有争议。但我们认为,制定一个专门法律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方面,因为家庭暴力和一般的伤害不一样,是有其特点的。比如,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私密空间里,有隐蔽性,往往也缺失目击者;相比一般暴力具有偶发性,家庭暴力还具有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其中最大的区别在于,家庭暴力的本质是权力控制,施暴人要通过暴力来达到左右对方行为的目的,暴力已经成为施暴人控制受害人的一种手段。基于这些区别,我们就需要一些特殊的机制和方法来防治家庭暴力。

特别需要提及的是,无论是一些社会公众,还是一些公权力部门,对家庭暴力认识上都存在误区,比如认为“家庭暴力是私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外力少介入为好”。更糟糕的是,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无论是在具体执法上和道德认识上,似乎被赋予与一般伤害处置不一样的标准,好像因为是家庭成员,就能得到豁免。以董珊珊案(注:2009年,董珊珊遭丈夫王光宇家庭暴力致死,法院以虐待罪判决王光宇6年6个月有期徒刑)为例,王光宇对董珊珊实施了多次暴力,甚至是往头部、腹部等多处致命部位施暴,造成她身上多处骨折,内脏严重损伤,最后因多脏器衰竭致死,这么重的伤害,如果是在陌生人之间发生,应该是故意伤害罪,甚至可能是故意杀人罪,哪怕只是其中的一次暴力,造成一处骨折,就可能构成轻伤,就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发生在夫妻间,最后判决为虐待罪。董珊珊最后一次从河北逃回北京,她妈妈带她去报案,当时办案警察一看,很重视,说‘姑娘谁给你打成这样的’,但一听是她丈夫打的,警察态度就不一样了,劝她要好好考虑清楚,,让她先去医院治伤再说。董珊珊去医院之后,很快就转危重了,一直未能做笔录,直至住院两个多月后死亡。

另一方面,一些数据也能反映出,制定专门的反家暴法也是出于现实的需要。在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很高。据第三次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数据表明,家庭暴力的发生率为24.7%,更早的一些调查数据显示,大概三分之一的家庭存在不同形式和程度的家庭暴力,这都说明了反家暴法立法的现实紧迫性和必要性。同时,对家庭暴力专门立法也是国际的共识和趋势,目前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

与其他已有的法律相比,我认为反家暴法出台最重要的意义在于,针对家庭暴力的特殊性确立了一些特殊的处置机制,比如强制报告、告诫、人身保护令等。这些机制,有的是被域外实践证明是非常有效的,比如人身安全保护令、强制报告制度等,有的是我们国家自己探索的本土化经验,如告诫书制度。因此我认为,《反家暴法》的出台在我们国家反家暴工作法制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界面新闻:家庭暴力会存在某些特定人群中吗?

李莹:没有特定人群。家庭暴力是不分国家、民族、种族、城乡、职业、学历的,它具有普遍性,没有所谓的易发人群、特定人群。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但家庭暴力在不同人群中表现形式会有所不同,比如在知识分子人群中,他们会规避法律风险,更少采用激烈的肢体暴力,而更多采取隐蔽的方式,比如更多是羞辱、谩骂等精神暴力手段。

界面新闻:总体而言,您如何评价目前《反家暴法》?

李莹:刚才我已经提到了反家暴法出台的重要意义,以及他的一些亮点,但这部法律出台之后,却连续发生了一些恶性家暴事件,这说明还存在问题和挑战。

我认为有的是法律自身的不足和可操作性问题,比如有的处理机制规定的比较原则,不好执行,但从媒体披露的案情来看,更多的还是法律实施和执行的问题,简单来说,就是老百姓不知道有这个法律,一些职责部门、特别是基层部门不了解、不会用这个法律。

因此,一方面要尽快开展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和对反家暴工作具有法定职责的部门的学习和培训,同时,应该考虑制定全国性的或者是地方性的反家暴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

反家暴法的实践困境

界面新闻:目前在反家暴法中,有强制报告、告诫令、人身保护令等几种处置方式,这几种方式在实践操作上是否加存在某些困境?

李莹:是的,这几种在实践操作中都遇到了问题,公权力没有发挥应有的震慑力。

比如强制报案制度的执行。在反家暴法正式实施以前,我们机构在湖南常德与当地相关部门合作就未成年家暴受害人强制报告进行试点。(注:强制报告是当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是法定职责,不报案将会承担法律责任。)但实施起来很困难。

我认为最难的是如何去发现。尽管有强制报告要求,但首先需发现未成年家暴受害者,现在对如何去发现受家暴未成年人还是缺乏特别有效的方法,

比如一些明显的伤痕会被注意到,比如南京虐童案。但一些时候伤痕并不明显,就很难被发现。当然这与报告义务人的认识、理念等也有关系,由于这个工作以前没有过,很多报告义务人对家暴问题的敏感度不够,比如社区、学校怎么从蛛丝马迹当中发现暴力的存在?因此,要有效的实施一个机制,还需要一个学习、了解和自觉运用的过程。

近期发生的“11岁女孩被父亲打死”的案子也反映了公众和公权力部门的意识问题。这个案子中邻居都清楚女孩被打,还有邻居让女孩躲去她家,但这个过程中没有人意识到要报警,这个案例是发生在反家暴法实施后,这说明大家都不知道这个法,也不知道怎么用这个法。因此,对公众和公权力都要进行培训和宣传。

界面新闻:告诫书实施中存在哪些问题呢?

李莹:告诫书(注: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方面将会对其出具告诫书,其中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告诫书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证据。)的问题主要是很多基层警察不清楚有告诫书这么一项制度,就更谈不上如何执行了。反家暴法实施后,我们去北京的一个基层派出所帮助一个家暴受害妇女申请告诫书,警察却问我们这是什么规定,他们不知道,还说,“光拿着一部法来没用,得接到上面文件才能执行”。

这并不只是我们遇到的问题,基层派出所不知道告诫书是什么,既不受理也不解决的情况不是个别问题。而且据我们了解,告诫书好像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格式。反家暴法实施一个多月了,作为反家暴工作非常重要和关键的一环,确实感到有关部门的反应和行动都滞后了。

界面新闻: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申请过程中主要有哪些问题?

李莹:人身安全保护令(注: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明确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的主要问题主要有两个。

一是程序方面的问题。虽然反家暴法专章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而且也比较详细,但实施起来还是有难以处理和解决的地方。比如审查时限,一般保护令是要求72小时以内人民法院要做出裁定是否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遇到紧急情况24小时必须做出裁定,但如果遇到节假日和周末休息日么处理?72小时、24小时是涵盖节假日和周末休息日还是将其刨除?如果是刨除,申请人就可能要等待更长时间的,而需要申请保护令的往往是比较紧急或是危险的家暴行为,申请时间过长有有可能造成伤害发生或是更为严重。

第二个问题是当前法院对于证据审查比较严格。因为一些受害人面临现实存在的危险,这时候证据搜集非常不易,比如面对一个要拿刀威胁自己的人,受害人在当时的状态下很难搜集证据,一旦报警,证据又没有了。但保护令最主要的目的是让家暴受害人尽快摆脱暴力环境,哪怕具有潜在的危险性,也是可以申请保护令的,因此我认为,基于这个目的,证据的要求就不能像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那么高,应该是低门槛的。事实上,对证据审查过严,也不符合反家暴法出台的初衷,《反家暴法》明确规定,有家暴存在的现实危险性就可以申请保护令,这说明申请保护令的证据标准不需要那么高、那么严,也正因为如此,反家暴法并没有规定保护令可以作为家暴发生的证据,我认为只要有基本的证据证明有家暴或家暴有可能发生,法院就可以签发保护令,以保护家暴受害人(或是可能的受害人)离开暴力环境。而家暴是否确实存在、程度如何,则是当事人提起相关民事诉讼后,法官在审理时再行认定的问题。

就这个情况,我们与一些法官进行过交流,他们也认为,对人身保护令发放与其说是审查,更多应该是评估,应该有利于受害人。过于严格的审查,很可能错过了时机,造成更严重而无法挽回的伤害。

界面新闻:人身保护令在具体操作实施过程中,要把施暴人完全隔离开,还存在哪些操作障碍?

李莹:在具体规定、实施内容和执行方面都存在操作问题。

比如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一定范围内活动,但是这个具体的范围怎么去测量?如果这个范围内,有被申请人正常生活需要出现的地方,比如工作单位、银行、办事场所等,那怎么办?还有保护令的内容只有涉及人身安全的内容,没有财产保护内容,没有办法要求施暴人对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或者因家暴致病致贫的当事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偿、医疗费用、租房费用、子女抚养费等。

在执行方面也存在很大问题。谁去监督保护令执行?我们帮助一个家暴受害人申请了保护令,又为当事人的离婚提供法律援助,但在离婚开庭当天,施暴者开着车在法院外就公然要将被害人抢走,由于我们的律师和社工拼命抱住被害人才让施暴人没有得逞。当时我们就报警了,警察没有采取任何处罚措施,甚至说“这不是人还没被抢走嘛”。开庭后跟法官反映,法官也没有对施暴人有任何的惩戒,被害人当时就流泪了,她说为什么保护令发了施暴人反而更强势,法律到底在保护谁?当事人的看法未免有些偏颇,但这个问题确实值得相关职责部门反思。

界面新闻:根据规定,向法院提交哪些家庭暴力的证据会得到认可?

李莹:像报警记录(笔录),告诫书,目击者(包括子女)的证人证言,医院的诊断证明,居(村)委会的证明(居委会的证人证言或说明),妇联接访证据,照片、图片,录音录像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施暴者的认错书、悔过书等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但目前在证据认定上也有一些问题,主要涉及法官对家庭暴力的知识和理念。我们有一个案例,受害人的成年儿子去作证母亲曾经遭到过家暴,但最后没有被认定,因为法官认为“儿子和父亲有个人恩怨”。但试想一下,一个父亲如此暴打自己的母亲,儿子能是什么反应?而且还有其他证据佐证,是能够形成证据链的,但法官却把证据割裂开来,也没有考虑到家暴的特点。

我办理的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最后被认定的很少,除非是打成轻伤这种比较严重的暴力或是有特别充分的证据。家暴不被认定给当事人带来的影响很大,且不说救济和赔偿,就是一些基本利益也会受影响,特别是离婚案件,如果家庭暴力不被认定,而对方又不肯离婚,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判决不准予离婚,很多当事人为了能尽快离开施暴人,就只好以财产和子女的抚养权作为代价,甚至是以净身出户来换取一纸离婚调解协议书。

界面新闻:庇护所也被作为安置家暴受害者的一种方式,目前中国庇护所存在哪些问题?有没有做的比较好的案例?

李莹:一个理想的庇护所应该是,不仅能提供安全的空间,还可以提供心理、法律援助以及提供社工支持甚至是就业支持,即一体化的服务。

目前我们国家的庇护工作起步较晚,发展的也不是太好。甚至出现一种奇怪的状况,一方面是受害人数量大,有着巨大的需求,另一方面却是庇护场所常常闲置,没有人入住。我觉得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是很多受害人不知道有庇护机构,其次,庇护场所设置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里,受害人在那样的环境下感觉自己也像被抛弃的,没有安全感;另一方面,现有庇护的管理在理念、环境、保密性上都做得不够,也无法提供相应的专业性的服务,比如心理咨询、社工支持、法律援助等。很多时候,庇护所的女性是需要陪伴和心理疏导的,但这些都很难做到。

从庇护时间来看,在其他国家,根据个人的需要,庇护时间可以很长,甚至长达一年或更长。但是我们国家能提供的庇护时间很短,一般都只有十天左右,很难超过一个月,不能满足受害人的需求。

公众认知误区

界面新闻:很多时候,在家暴发生后,公众会指责受害人,如质疑其为什么不反抗,或者不摆脱这段关系,甚至质疑其挨打的原因,对此,您怎么看待?

李莹:公众认知存在很多问题。

很多情况下,不管实际中受害人是否有过错,施暴者为了达到控制目的都会进行挑剔。而且受害人的过错、施暴人的境遇不顺都不应该是一个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借口。

更重要的是,公众需要考虑到受害人在这段关系中的特殊心理,不能用一般的伤害案看待家庭暴力中的受害人。

家庭暴力与其他暴力关系的最大不同在于,其他的暴力发生具有偶发性,而家庭暴力的本质是控制,施暴人会通过暴力控制受害人,并左右受害人的行为。在长期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受害人会出于极度恐惧状态,会丧失自信心和判断力,而且很难有勇气和自信来摆脱这种暴力环境。。

我遇到一个家庭暴力的案子,受害人被施暴十几年,她最近告诉我,她丈夫对她的肢体暴力少了很多,主要通过精神暴力,恐吓、贬低、谩骂。她丈夫威胁她不能报警,也不能告诉她妈妈,说“如果报警,我就把你的眼睛戳瞎,然后把你的头割下来,提着刀,要么去见你妈,要么去派出所”。我听完以后就问这个受害人,“你信吗?”她说:“我相信”。由于长期处于受暴力状态,这个女人一提到自己的丈夫就浑身发抖,眼神充满恐惧。她的丈夫是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某高校教授,她自己本人也是教授,但是在这种控制关系中,她已经失去了自己的判断力。甚至施暴者会发现,自己完全不用通过肢体暴力的方式就能达到控制的目的,这种方式也更安全,因此目前施暴人已经不再对妻子实施身体的暴力,取而代之的就是类似的恐吓和威胁。

除了畏惧,处在家庭暴力关系中的被伤害者还普遍存在一个特点,就是在“离婚还是不离婚”之间游走。在这种暴力循环关系中,受害人失去了自信,形成了对对方的依赖,她认为自己根本没有勇气,也没有能力摆脱家庭暴力,加之施暴人会拿娘家人或者孩子作为威胁,导致她们很难从其中摆脱出来。

界面新闻:在您遇到的案例中,受害者为摆脱家庭暴力,是否会付出很大代价?

李莹:是的。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有两种结果,一种是一辈子都无法摆脱,另一种是为了摆脱暴力,就想我前面所说的,付出财产、抚养权方面巨大的代价,甚至净身出户。

前面提到申请了保护令还差点被抢走的那个女性,尽管我们有很多的证据证明她遭到过家庭暴力,比如遭到威胁、恐吓,也有子女和邻居的证言等,但法院依然没有认定,而当时签发的保护令也是认为“男方存在发生家庭暴力的危险”,而不是“实际存在家庭暴力”。因此法院很可能判决不予离婚。而在第一次没有判离后,她还要再等半年才能再行起诉,但这半年会发生什么受害人不敢想象,她担心可能命都没了。所以为了离婚,这个受害人付出了特别大的代价,前夫拿走了全部财产,儿子的抚养权归他前夫,女儿的抚养权归她,按理说这可以互不支付抚养费用,可这个前夫还要这个女人每月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她为了能够摆脱丈夫,也都答应了。

而除了付出诸如放弃财产、背井离乡等代价外,很多陷入暴力循环的家暴受害人,在失去外力支持的境况下,最后往往“不是她死就是他死”的结局,近年来媒体报道了多起以暴制暴的案件,都是受害人无法忍受长期的家庭暴力而将对方杀害。因此,家庭暴力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它绝对不是家务事,更不是打是亲骂是爱、你侬我侬的浪漫,而是血泪和生命的代价。

因此,反家暴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需要公权力和各方力量的介入,,去阻断这种暴力关系。

孩子与老人也经常成为家暴的受害者

界面新闻:除了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属于容易遭受家庭暴力的对象,能谈下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面临的特殊困境吗?

李莹:对于未成年人来讲,他(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处在家庭暴力中,他们没有能力主动求助,这就是为什么要建立强制报案制度,在未成年人遭受暴力的时候,需要其他人发现并报警。

未成年人家暴还有一个挑战,就是社会观念对家长暴力管教的宽容和鼓励。同时,面对受暴力的未成年人,怎么样帮助他们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以南京虐童案为例,很多网友认为对于施暴者的处罚会处罚过重,而且这件事到目前为止看起来没有更好的帮助到孩子,反而使孩子陷入更大的困境。

但我认为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不能说目前因为孩子和家长陷入困境就对施暴行为进行谅解,并认为法律处罚过重。

施暴者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毫无置疑的。但关键是,怎样的处置才更有利于孩子,这是一个很专业的问题,在我看来,养母是不是因为家暴行为而必然被剥夺监护权,这并不是必然的,其实应该经过评估,但我们目前缺乏这种评估机制,没有专业的机构或个人就养母能不能继续监护孩子进行评估。我们需要意识到,处置施暴的父母和剥夺其监护权是两个概念。

此外,未成年人还面临严重的家庭性侵害,比如继父、养父的性侵,甚至是亲生父亲的性侵。

还有一个群体目前在立法以及实践中都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就是目睹儿童,在亲眼看到家庭暴力发生后,他们心灵遭受的伤害并不比自己遭受暴力轻,甚至更严重。但这个群体在中国大陆是被忽视的,但在台湾,会针对这个群体提供很大的帮助。

界面新闻:从老年人方面,他们在家庭暴力中会面临哪些困境吗?

李莹:在老年人方面,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来自子女的虐待和遗弃,另一方面是再婚或同居老人之间的暴力。现在很多老人由于子女的反对,或担心财产分割出现争议,因此很多人选择同居而不办理结婚证。我们之所以建议把同居关系纳入反家暴法中,其中一个理由就是现在同居的老人很多,而在这个过程中也会有暴力发生。

界面新闻: 同居人群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为什么会被认为可以参照《反家庭暴力法》?

李莹:事实上,同居人群、前配偶之间发生的暴力比例很高,数量也很大,而且跟家庭成员间发生的暴力特点相似:发生私密空间内,表现为精神暴力、身体间的暴力及性暴力等形式,且具有长期性、反复性等特点。

但之前法律并不愿意把同居人群纳入反家庭暴力法,因为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同居关系在舆论和道德层面是不被认可的,但同居人群不管是为道德所接受与否,其人身权利是应该得到法律保护的。

同居人群可以参照《反家庭暴力法》,是推动的一个突破,但是我们认为还不够,应该将前配偶之间发生的暴力也纳入进来。但这一次《反家暴法》出台,并没有将前配偶关系纳入反家暴法,这可以说是一个遗憾,因为很多时候,暴力关系并不因为一纸离婚书就停止,它是具有延续性和持续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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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反家庭暴力法》在实践中面临哪些现实困境?

《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之后,一些恶性家暴事件仍不断发生。就一些相关问题,界面新闻最近专访了反家暴专家李莹。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后。各地虽然为保护家暴受害者签发大量人身保护令,但仍有一系列恶性家暴事件发生。如界面新闻最近报道的中毒死亡的重庆女医生生前惨遭家暴事件、陕西女孩被父亲殴打致死事件、内蒙古公务员家暴致死记者妻子事件等。这些家暴事件发生后,公众唏嘘不已,很多人不理解为何法律出台了,也没能避免这些恶性事件的发生。

就相关的一系列问题,界面新闻专访了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反家暴专家李莹。李莹接触家庭暴力案件长达14年,曾是“董珊珊家暴致死”案的二审律师,也曾代理过“温州姚某以暴制暴杀夫案”等多起案件。 

采访中,李莹认为,目前,法院对于人身保护令的证据审查过于严格,这很可能会错过时机,导致无法挽回的伤害。她还认为,受害人的过错、施暴人的境遇不顺都不应该是一个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借口。更重要的是,公众需要考虑到受害人在这段关系中的特殊心理,不能用一般的伤害案看待家庭暴力中的受害人。

公权力部门学习宣传《反家暴法》非常紧迫

界面新闻: 很多人认为已经有《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然而还要专门出台《反家暴法》,其特殊意义在于什么?

李莹:在当时启动《反家暴法》立法时,对有没有必要专门立一个法律就有类似争议,甚至在立法部门间都有争议。但我们认为,制定一个专门法律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方面,因为家庭暴力和一般的伤害不一样,是有其特点的。比如,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私密空间里,有隐蔽性,往往也缺失目击者;相比一般暴力具有偶发性,家庭暴力还具有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其中最大的区别在于,家庭暴力的本质是权力控制,施暴人要通过暴力来达到左右对方行为的目的,暴力已经成为施暴人控制受害人的一种手段。基于这些区别,我们就需要一些特殊的机制和方法来防治家庭暴力。

特别需要提及的是,无论是一些社会公众,还是一些公权力部门,对家庭暴力认识上都存在误区,比如认为“家庭暴力是私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外力少介入为好”。更糟糕的是,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无论是在具体执法上和道德认识上,似乎被赋予与一般伤害处置不一样的标准,好像因为是家庭成员,就能得到豁免。以董珊珊案(注:2009年,董珊珊遭丈夫王光宇家庭暴力致死,法院以虐待罪判决王光宇6年6个月有期徒刑)为例,王光宇对董珊珊实施了多次暴力,甚至是往头部、腹部等多处致命部位施暴,造成她身上多处骨折,内脏严重损伤,最后因多脏器衰竭致死,这么重的伤害,如果是在陌生人之间发生,应该是故意伤害罪,甚至可能是故意杀人罪,哪怕只是其中的一次暴力,造成一处骨折,就可能构成轻伤,就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发生在夫妻间,最后判决为虐待罪。董珊珊最后一次从河北逃回北京,她妈妈带她去报案,当时办案警察一看,很重视,说‘姑娘谁给你打成这样的’,但一听是她丈夫打的,警察态度就不一样了,劝她要好好考虑清楚,,让她先去医院治伤再说。董珊珊去医院之后,很快就转危重了,一直未能做笔录,直至住院两个多月后死亡。

另一方面,一些数据也能反映出,制定专门的反家暴法也是出于现实的需要。在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很高。据第三次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数据表明,家庭暴力的发生率为24.7%,更早的一些调查数据显示,大概三分之一的家庭存在不同形式和程度的家庭暴力,这都说明了反家暴法立法的现实紧迫性和必要性。同时,对家庭暴力专门立法也是国际的共识和趋势,目前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

与其他已有的法律相比,我认为反家暴法出台最重要的意义在于,针对家庭暴力的特殊性确立了一些特殊的处置机制,比如强制报告、告诫、人身保护令等。这些机制,有的是被域外实践证明是非常有效的,比如人身安全保护令、强制报告制度等,有的是我们国家自己探索的本土化经验,如告诫书制度。因此我认为,《反家暴法》的出台在我们国家反家暴工作法制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界面新闻:家庭暴力会存在某些特定人群中吗?

李莹:没有特定人群。家庭暴力是不分国家、民族、种族、城乡、职业、学历的,它具有普遍性,没有所谓的易发人群、特定人群。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但家庭暴力在不同人群中表现形式会有所不同,比如在知识分子人群中,他们会规避法律风险,更少采用激烈的肢体暴力,而更多采取隐蔽的方式,比如更多是羞辱、谩骂等精神暴力手段。

界面新闻:总体而言,您如何评价目前《反家暴法》?

李莹:刚才我已经提到了反家暴法出台的重要意义,以及他的一些亮点,但这部法律出台之后,却连续发生了一些恶性家暴事件,这说明还存在问题和挑战。

我认为有的是法律自身的不足和可操作性问题,比如有的处理机制规定的比较原则,不好执行,但从媒体披露的案情来看,更多的还是法律实施和执行的问题,简单来说,就是老百姓不知道有这个法律,一些职责部门、特别是基层部门不了解、不会用这个法律。

因此,一方面要尽快开展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和对反家暴工作具有法定职责的部门的学习和培训,同时,应该考虑制定全国性的或者是地方性的反家暴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

反家暴法的实践困境

界面新闻:目前在反家暴法中,有强制报告、告诫令、人身保护令等几种处置方式,这几种方式在实践操作上是否加存在某些困境?

李莹:是的,这几种在实践操作中都遇到了问题,公权力没有发挥应有的震慑力。

比如强制报案制度的执行。在反家暴法正式实施以前,我们机构在湖南常德与当地相关部门合作就未成年家暴受害人强制报告进行试点。(注:强制报告是当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是法定职责,不报案将会承担法律责任。)但实施起来很困难。

我认为最难的是如何去发现。尽管有强制报告要求,但首先需发现未成年家暴受害者,现在对如何去发现受家暴未成年人还是缺乏特别有效的方法,

比如一些明显的伤痕会被注意到,比如南京虐童案。但一些时候伤痕并不明显,就很难被发现。当然这与报告义务人的认识、理念等也有关系,由于这个工作以前没有过,很多报告义务人对家暴问题的敏感度不够,比如社区、学校怎么从蛛丝马迹当中发现暴力的存在?因此,要有效的实施一个机制,还需要一个学习、了解和自觉运用的过程。

近期发生的“11岁女孩被父亲打死”的案子也反映了公众和公权力部门的意识问题。这个案子中邻居都清楚女孩被打,还有邻居让女孩躲去她家,但这个过程中没有人意识到要报警,这个案例是发生在反家暴法实施后,这说明大家都不知道这个法,也不知道怎么用这个法。因此,对公众和公权力都要进行培训和宣传。

界面新闻:告诫书实施中存在哪些问题呢?

李莹:告诫书(注: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方面将会对其出具告诫书,其中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告诫书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证据。)的问题主要是很多基层警察不清楚有告诫书这么一项制度,就更谈不上如何执行了。反家暴法实施后,我们去北京的一个基层派出所帮助一个家暴受害妇女申请告诫书,警察却问我们这是什么规定,他们不知道,还说,“光拿着一部法来没用,得接到上面文件才能执行”。

这并不只是我们遇到的问题,基层派出所不知道告诫书是什么,既不受理也不解决的情况不是个别问题。而且据我们了解,告诫书好像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格式。反家暴法实施一个多月了,作为反家暴工作非常重要和关键的一环,确实感到有关部门的反应和行动都滞后了。

界面新闻: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申请过程中主要有哪些问题?

李莹:人身安全保护令(注: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明确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的主要问题主要有两个。

一是程序方面的问题。虽然反家暴法专章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而且也比较详细,但实施起来还是有难以处理和解决的地方。比如审查时限,一般保护令是要求72小时以内人民法院要做出裁定是否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遇到紧急情况24小时必须做出裁定,但如果遇到节假日和周末休息日么处理?72小时、24小时是涵盖节假日和周末休息日还是将其刨除?如果是刨除,申请人就可能要等待更长时间的,而需要申请保护令的往往是比较紧急或是危险的家暴行为,申请时间过长有有可能造成伤害发生或是更为严重。

第二个问题是当前法院对于证据审查比较严格。因为一些受害人面临现实存在的危险,这时候证据搜集非常不易,比如面对一个要拿刀威胁自己的人,受害人在当时的状态下很难搜集证据,一旦报警,证据又没有了。但保护令最主要的目的是让家暴受害人尽快摆脱暴力环境,哪怕具有潜在的危险性,也是可以申请保护令的,因此我认为,基于这个目的,证据的要求就不能像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那么高,应该是低门槛的。事实上,对证据审查过严,也不符合反家暴法出台的初衷,《反家暴法》明确规定,有家暴存在的现实危险性就可以申请保护令,这说明申请保护令的证据标准不需要那么高、那么严,也正因为如此,反家暴法并没有规定保护令可以作为家暴发生的证据,我认为只要有基本的证据证明有家暴或家暴有可能发生,法院就可以签发保护令,以保护家暴受害人(或是可能的受害人)离开暴力环境。而家暴是否确实存在、程度如何,则是当事人提起相关民事诉讼后,法官在审理时再行认定的问题。

就这个情况,我们与一些法官进行过交流,他们也认为,对人身保护令发放与其说是审查,更多应该是评估,应该有利于受害人。过于严格的审查,很可能错过了时机,造成更严重而无法挽回的伤害。

界面新闻:人身保护令在具体操作实施过程中,要把施暴人完全隔离开,还存在哪些操作障碍?

李莹:在具体规定、实施内容和执行方面都存在操作问题。

比如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一定范围内活动,但是这个具体的范围怎么去测量?如果这个范围内,有被申请人正常生活需要出现的地方,比如工作单位、银行、办事场所等,那怎么办?还有保护令的内容只有涉及人身安全的内容,没有财产保护内容,没有办法要求施暴人对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或者因家暴致病致贫的当事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偿、医疗费用、租房费用、子女抚养费等。

在执行方面也存在很大问题。谁去监督保护令执行?我们帮助一个家暴受害人申请了保护令,又为当事人的离婚提供法律援助,但在离婚开庭当天,施暴者开着车在法院外就公然要将被害人抢走,由于我们的律师和社工拼命抱住被害人才让施暴人没有得逞。当时我们就报警了,警察没有采取任何处罚措施,甚至说“这不是人还没被抢走嘛”。开庭后跟法官反映,法官也没有对施暴人有任何的惩戒,被害人当时就流泪了,她说为什么保护令发了施暴人反而更强势,法律到底在保护谁?当事人的看法未免有些偏颇,但这个问题确实值得相关职责部门反思。

界面新闻:根据规定,向法院提交哪些家庭暴力的证据会得到认可?

李莹:像报警记录(笔录),告诫书,目击者(包括子女)的证人证言,医院的诊断证明,居(村)委会的证明(居委会的证人证言或说明),妇联接访证据,照片、图片,录音录像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施暴者的认错书、悔过书等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但目前在证据认定上也有一些问题,主要涉及法官对家庭暴力的知识和理念。我们有一个案例,受害人的成年儿子去作证母亲曾经遭到过家暴,但最后没有被认定,因为法官认为“儿子和父亲有个人恩怨”。但试想一下,一个父亲如此暴打自己的母亲,儿子能是什么反应?而且还有其他证据佐证,是能够形成证据链的,但法官却把证据割裂开来,也没有考虑到家暴的特点。

我办理的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最后被认定的很少,除非是打成轻伤这种比较严重的暴力或是有特别充分的证据。家暴不被认定给当事人带来的影响很大,且不说救济和赔偿,就是一些基本利益也会受影响,特别是离婚案件,如果家庭暴力不被认定,而对方又不肯离婚,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判决不准予离婚,很多当事人为了能尽快离开施暴人,就只好以财产和子女的抚养权作为代价,甚至是以净身出户来换取一纸离婚调解协议书。

界面新闻:庇护所也被作为安置家暴受害者的一种方式,目前中国庇护所存在哪些问题?有没有做的比较好的案例?

李莹:一个理想的庇护所应该是,不仅能提供安全的空间,还可以提供心理、法律援助以及提供社工支持甚至是就业支持,即一体化的服务。

目前我们国家的庇护工作起步较晚,发展的也不是太好。甚至出现一种奇怪的状况,一方面是受害人数量大,有着巨大的需求,另一方面却是庇护场所常常闲置,没有人入住。我觉得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是很多受害人不知道有庇护机构,其次,庇护场所设置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里,受害人在那样的环境下感觉自己也像被抛弃的,没有安全感;另一方面,现有庇护的管理在理念、环境、保密性上都做得不够,也无法提供相应的专业性的服务,比如心理咨询、社工支持、法律援助等。很多时候,庇护所的女性是需要陪伴和心理疏导的,但这些都很难做到。

从庇护时间来看,在其他国家,根据个人的需要,庇护时间可以很长,甚至长达一年或更长。但是我们国家能提供的庇护时间很短,一般都只有十天左右,很难超过一个月,不能满足受害人的需求。

公众认知误区

界面新闻:很多时候,在家暴发生后,公众会指责受害人,如质疑其为什么不反抗,或者不摆脱这段关系,甚至质疑其挨打的原因,对此,您怎么看待?

李莹:公众认知存在很多问题。

很多情况下,不管实际中受害人是否有过错,施暴者为了达到控制目的都会进行挑剔。而且受害人的过错、施暴人的境遇不顺都不应该是一个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借口。

更重要的是,公众需要考虑到受害人在这段关系中的特殊心理,不能用一般的伤害案看待家庭暴力中的受害人。

家庭暴力与其他暴力关系的最大不同在于,其他的暴力发生具有偶发性,而家庭暴力的本质是控制,施暴人会通过暴力控制受害人,并左右受害人的行为。在长期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受害人会出于极度恐惧状态,会丧失自信心和判断力,而且很难有勇气和自信来摆脱这种暴力环境。。

我遇到一个家庭暴力的案子,受害人被施暴十几年,她最近告诉我,她丈夫对她的肢体暴力少了很多,主要通过精神暴力,恐吓、贬低、谩骂。她丈夫威胁她不能报警,也不能告诉她妈妈,说“如果报警,我就把你的眼睛戳瞎,然后把你的头割下来,提着刀,要么去见你妈,要么去派出所”。我听完以后就问这个受害人,“你信吗?”她说:“我相信”。由于长期处于受暴力状态,这个女人一提到自己的丈夫就浑身发抖,眼神充满恐惧。她的丈夫是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某高校教授,她自己本人也是教授,但是在这种控制关系中,她已经失去了自己的判断力。甚至施暴者会发现,自己完全不用通过肢体暴力的方式就能达到控制的目的,这种方式也更安全,因此目前施暴人已经不再对妻子实施身体的暴力,取而代之的就是类似的恐吓和威胁。

除了畏惧,处在家庭暴力关系中的被伤害者还普遍存在一个特点,就是在“离婚还是不离婚”之间游走。在这种暴力循环关系中,受害人失去了自信,形成了对对方的依赖,她认为自己根本没有勇气,也没有能力摆脱家庭暴力,加之施暴人会拿娘家人或者孩子作为威胁,导致她们很难从其中摆脱出来。

界面新闻:在您遇到的案例中,受害者为摆脱家庭暴力,是否会付出很大代价?

李莹:是的。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有两种结果,一种是一辈子都无法摆脱,另一种是为了摆脱暴力,就想我前面所说的,付出财产、抚养权方面巨大的代价,甚至净身出户。

前面提到申请了保护令还差点被抢走的那个女性,尽管我们有很多的证据证明她遭到过家庭暴力,比如遭到威胁、恐吓,也有子女和邻居的证言等,但法院依然没有认定,而当时签发的保护令也是认为“男方存在发生家庭暴力的危险”,而不是“实际存在家庭暴力”。因此法院很可能判决不予离婚。而在第一次没有判离后,她还要再等半年才能再行起诉,但这半年会发生什么受害人不敢想象,她担心可能命都没了。所以为了离婚,这个受害人付出了特别大的代价,前夫拿走了全部财产,儿子的抚养权归他前夫,女儿的抚养权归她,按理说这可以互不支付抚养费用,可这个前夫还要这个女人每月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她为了能够摆脱丈夫,也都答应了。

而除了付出诸如放弃财产、背井离乡等代价外,很多陷入暴力循环的家暴受害人,在失去外力支持的境况下,最后往往“不是她死就是他死”的结局,近年来媒体报道了多起以暴制暴的案件,都是受害人无法忍受长期的家庭暴力而将对方杀害。因此,家庭暴力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它绝对不是家务事,更不是打是亲骂是爱、你侬我侬的浪漫,而是血泪和生命的代价。

因此,反家暴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需要公权力和各方力量的介入,,去阻断这种暴力关系。

孩子与老人也经常成为家暴的受害者

界面新闻:除了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属于容易遭受家庭暴力的对象,能谈下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面临的特殊困境吗?

李莹:对于未成年人来讲,他(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处在家庭暴力中,他们没有能力主动求助,这就是为什么要建立强制报案制度,在未成年人遭受暴力的时候,需要其他人发现并报警。

未成年人家暴还有一个挑战,就是社会观念对家长暴力管教的宽容和鼓励。同时,面对受暴力的未成年人,怎么样帮助他们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以南京虐童案为例,很多网友认为对于施暴者的处罚会处罚过重,而且这件事到目前为止看起来没有更好的帮助到孩子,反而使孩子陷入更大的困境。

但我认为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不能说目前因为孩子和家长陷入困境就对施暴行为进行谅解,并认为法律处罚过重。

施暴者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毫无置疑的。但关键是,怎样的处置才更有利于孩子,这是一个很专业的问题,在我看来,养母是不是因为家暴行为而必然被剥夺监护权,这并不是必然的,其实应该经过评估,但我们目前缺乏这种评估机制,没有专业的机构或个人就养母能不能继续监护孩子进行评估。我们需要意识到,处置施暴的父母和剥夺其监护权是两个概念。

此外,未成年人还面临严重的家庭性侵害,比如继父、养父的性侵,甚至是亲生父亲的性侵。

还有一个群体目前在立法以及实践中都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就是目睹儿童,在亲眼看到家庭暴力发生后,他们心灵遭受的伤害并不比自己遭受暴力轻,甚至更严重。但这个群体在中国大陆是被忽视的,但在台湾,会针对这个群体提供很大的帮助。

界面新闻:从老年人方面,他们在家庭暴力中会面临哪些困境吗?

李莹:在老年人方面,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来自子女的虐待和遗弃,另一方面是再婚或同居老人之间的暴力。现在很多老人由于子女的反对,或担心财产分割出现争议,因此很多人选择同居而不办理结婚证。我们之所以建议把同居关系纳入反家暴法中,其中一个理由就是现在同居的老人很多,而在这个过程中也会有暴力发生。

界面新闻: 同居人群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为什么会被认为可以参照《反家庭暴力法》?

李莹:事实上,同居人群、前配偶之间发生的暴力比例很高,数量也很大,而且跟家庭成员间发生的暴力特点相似:发生私密空间内,表现为精神暴力、身体间的暴力及性暴力等形式,且具有长期性、反复性等特点。

但之前法律并不愿意把同居人群纳入反家庭暴力法,因为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同居关系在舆论和道德层面是不被认可的,但同居人群不管是为道德所接受与否,其人身权利是应该得到法律保护的。

同居人群可以参照《反家庭暴力法》,是推动的一个突破,但是我们认为还不够,应该将前配偶之间发生的暴力也纳入进来。但这一次《反家暴法》出台,并没有将前配偶关系纳入反家暴法,这可以说是一个遗憾,因为很多时候,暴力关系并不因为一纸离婚书就停止,它是具有延续性和持续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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