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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记录报送前应以电话等方式通知借款人,北京发文要求消金公司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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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记录报送前应以电话等方式通知借款人,北京发文要求消金公司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针对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而产生不良信用信息等情形,《通知》规定各机构在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前,应通过短信、电话、微信等方式提醒和告知借款人。

文|WEMONEY研究室

编辑|刘双霞

近日,关于晋商消费金融上传侮辱字眼至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一事,引发各界关注。

5月28日,WEMONEY研究室获悉,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在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前,应通过短信、电话、微信等方式提醒和告知借款人。

事实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金融机构在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不良信息前,应当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业内人士指出,晋商消费金融此次事件暴露出了部分机构在征信管理方面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风险和管理漏洞。

规范催收行为,不良记录报送前应通知借款人

北京银保监局表示,此次《通知》重点规范在京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价格管理、合同管理及行为管理,督导相关机构压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信息披露流程,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

《通知》强调各机构应严格规范贷款业务流程,依法规范催收行为,不得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催收贷款。

针对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而产生不良信用信息等情形,《通知》规定各机构在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前,应通过短信、电话、微信等方式提醒和告知借款人。

《通知》要求各机构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明确消费者投诉流程规范及处置期限,应提升响应速度,妥善处置金融消费者投诉事项。要求各机构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分管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内部监督,切实压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同时,鼓励各机构结合自身业务特点,积极开展消费者金融知识普及与教育活动,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修订完善合同条款,9月30日前完成系统改造

北京银保监局表示,在处理举报与投诉过程中,发现部分机构存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消费者信息披露及风险提示不到位,贷款格式条款设置不合理,贷款业务流程不完善等问题。

针对部分机构存在的对消费者风险提示不到位、贷款格式条款设置不合理等问题,《通知》明确要求各机构全面梳理、及时修订现有贷款合同格式条款,并须在合同首页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方式,提请金融消费者关注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尤其要对易引起消费者纠纷的贷款金额、贷款年利率、贷款期限、贷款违约金等内容进行集中重点提示,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同时,《通知》强调机构不得强制捆绑、搭售保险等其他金融产品,并应依法保存及使用客户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针对电子制式合同,《通知》明确要求各机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并于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系统改造。

价格管理公开透明,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信息披露流程

《通知》要求各机构切实完善价格管理,建立清晰的服务价格制定、调整机制,科学合理制定相关服务价格。督导各机构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合作经销商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公示消费金融相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切实做到服务价格公开透明,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监管要求,各机构应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架构,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分管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全流程管控机制,确保在贷款各个业务环节有效落实相关要求,加强内部监督部门的后督机制,及时发现及纠正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

北京银保监局要求,各机构应以此为契机,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长效机制,积极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持高效、规范的行业形象。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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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记录报送前应以电话等方式通知借款人,北京发文要求消金公司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针对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而产生不良信用信息等情形,《通知》规定各机构在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前,应通过短信、电话、微信等方式提醒和告知借款人。

文|WEMONEY研究室

编辑|刘双霞

近日,关于晋商消费金融上传侮辱字眼至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一事,引发各界关注。

5月28日,WEMONEY研究室获悉,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在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前,应通过短信、电话、微信等方式提醒和告知借款人。

事实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金融机构在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不良信息前,应当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业内人士指出,晋商消费金融此次事件暴露出了部分机构在征信管理方面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风险和管理漏洞。

规范催收行为,不良记录报送前应通知借款人

北京银保监局表示,此次《通知》重点规范在京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价格管理、合同管理及行为管理,督导相关机构压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信息披露流程,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

《通知》强调各机构应严格规范贷款业务流程,依法规范催收行为,不得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催收贷款。

针对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而产生不良信用信息等情形,《通知》规定各机构在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前,应通过短信、电话、微信等方式提醒和告知借款人。

《通知》要求各机构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明确消费者投诉流程规范及处置期限,应提升响应速度,妥善处置金融消费者投诉事项。要求各机构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分管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内部监督,切实压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同时,鼓励各机构结合自身业务特点,积极开展消费者金融知识普及与教育活动,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修订完善合同条款,9月30日前完成系统改造

北京银保监局表示,在处理举报与投诉过程中,发现部分机构存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消费者信息披露及风险提示不到位,贷款格式条款设置不合理,贷款业务流程不完善等问题。

针对部分机构存在的对消费者风险提示不到位、贷款格式条款设置不合理等问题,《通知》明确要求各机构全面梳理、及时修订现有贷款合同格式条款,并须在合同首页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方式,提请金融消费者关注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尤其要对易引起消费者纠纷的贷款金额、贷款年利率、贷款期限、贷款违约金等内容进行集中重点提示,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同时,《通知》强调机构不得强制捆绑、搭售保险等其他金融产品,并应依法保存及使用客户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针对电子制式合同,《通知》明确要求各机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并于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系统改造。

价格管理公开透明,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信息披露流程

《通知》要求各机构切实完善价格管理,建立清晰的服务价格制定、调整机制,科学合理制定相关服务价格。督导各机构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合作经销商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公示消费金融相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切实做到服务价格公开透明,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监管要求,各机构应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架构,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分管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全流程管控机制,确保在贷款各个业务环节有效落实相关要求,加强内部监督部门的后督机制,及时发现及纠正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

北京银保监局要求,各机构应以此为契机,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长效机制,积极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持高效、规范的行业形象。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