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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 | 安全生产法修正增设公益诉讼:防范重大事故,破解执法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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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 | 安全生产法修正增设公益诉讼:防范重大事故,破解执法困境

草案对检察机关提起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有一定范围限制,规定的是重大事故及隐患。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牛其昌

编辑 | 翟瑞民

2021年6月7日,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下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这次草案引人关注之处在于明确提出设立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制度。

据新华社报道,考虑到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草案二审稿拟对安全生产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作出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截至今年5月份,全国已经有20多个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省级法规性文件。在这20多份文件当中,大部分省份都把安全生产领域列入了检察公益诉讼探索的范围。”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刘加良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

刘加良认为,“此次修法相当于将省级法规性文件上升为全国性立法,说明在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已经形成广泛社会共识,修正案最后通过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

据了解,检察公益诉讼是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类。

界面新闻梳理发现,截至目前,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主要集中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英烈保护三大领域。而在行政公益诉讼方面,人民检察院在英烈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药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五大领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目前安全生产领域还不是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

此前在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多名代表委员也曾建议探索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2021年3月曾公开表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最高检作为牵头部门,已与最高法、应急管理部等责任单位将“探索开展安全生产公益诉讼试点”“推动安全生产法修改时增设公益诉讼条款”作为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公益诉讼相关改革任务的重要举措。

继去年最高检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发布铁路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后,2021年3月23日,最高检还联合应急管理部发布了9件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如能获得通过,将来检察院就可以及时介入,针对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公益诉讼。”刘加良表示。

不过,刘加良也强调,草案对检察机关提起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有一定范围限制,规定的是重大事故及隐患。

根据2007年6月1日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我国将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包括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其中,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胡卫列还曾指出,安全监管职能交叉、边界不清,监管缺位、不到位以及执法不严格等问题仍较为突出;不同层级之间职责不清,同一区域上下级“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仍然存在,检察机关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有利于破解安全生产执法困境。

刘加良认为,此次《草案》对安全生产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作出明确,有利于督促监管部门依法行政。而针对安全生产的另一大主体——企业,通过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旦相关企业不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那么检察机关可以先履行诉前程序,然后经过公告后,就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企业赔偿或者向公众赔礼道歉等。”刘加良表示。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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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 | 安全生产法修正增设公益诉讼:防范重大事故,破解执法困境

草案对检察机关提起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有一定范围限制,规定的是重大事故及隐患。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牛其昌

编辑 | 翟瑞民

2021年6月7日,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下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这次草案引人关注之处在于明确提出设立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制度。

据新华社报道,考虑到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草案二审稿拟对安全生产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作出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截至今年5月份,全国已经有20多个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省级法规性文件。在这20多份文件当中,大部分省份都把安全生产领域列入了检察公益诉讼探索的范围。”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刘加良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

刘加良认为,“此次修法相当于将省级法规性文件上升为全国性立法,说明在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已经形成广泛社会共识,修正案最后通过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

据了解,检察公益诉讼是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类。

界面新闻梳理发现,截至目前,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主要集中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英烈保护三大领域。而在行政公益诉讼方面,人民检察院在英烈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药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五大领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目前安全生产领域还不是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

此前在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多名代表委员也曾建议探索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2021年3月曾公开表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最高检作为牵头部门,已与最高法、应急管理部等责任单位将“探索开展安全生产公益诉讼试点”“推动安全生产法修改时增设公益诉讼条款”作为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公益诉讼相关改革任务的重要举措。

继去年最高检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发布铁路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后,2021年3月23日,最高检还联合应急管理部发布了9件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如能获得通过,将来检察院就可以及时介入,针对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公益诉讼。”刘加良表示。

不过,刘加良也强调,草案对检察机关提起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有一定范围限制,规定的是重大事故及隐患。

根据2007年6月1日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我国将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包括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其中,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胡卫列还曾指出,安全监管职能交叉、边界不清,监管缺位、不到位以及执法不严格等问题仍较为突出;不同层级之间职责不清,同一区域上下级“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仍然存在,检察机关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有利于破解安全生产执法困境。

刘加良认为,此次《草案》对安全生产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作出明确,有利于督促监管部门依法行政。而针对安全生产的另一大主体——企业,通过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旦相关企业不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那么检察机关可以先履行诉前程序,然后经过公告后,就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企业赔偿或者向公众赔礼道歉等。”刘加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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