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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法草案再提不得实施过度医疗,如何界定仍是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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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法草案再提不得实施过度医疗,如何界定仍是难题

遏制过度医疗多年来也是医疗改革领域的热点话题,但是,专业医师告诉界面新闻,在现实中,过度医疗是非常难界定的,也存在争议。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张倩楠

编辑 | 翟瑞民

2021年6月7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医师法草案拟提请二次审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汇报了对草案二审稿作出的修改,其中明确规定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关于什么是“过度医疗”,此前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安徽省东至县第三人民医院执业医师叶正松向界面新闻介绍,过度医疗基本是指医生在以创收等为目的的前提下,对病人进行与其本身所患疾病完全无关的诊断和治疗。

近期,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一位肿瘤内科医师实名举报肿瘤治疗领域的乱象,这使得过度医疗问题引发舆论关注。遏制过度医疗多年来也是医疗改革领域的热点话题,早在201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重点工作任务》,就曾提出严肃查处收受“红包”、回扣和过度医疗等行为。

在法律层面,我国是在2020年6月1日起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首次明确提出了“不得过度医疗”。其中第54条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前身——侵权责任法就将不必要的检查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其中第63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过度医疗行为的认定,则由此前的不必要检查扩大到包含检查、用药、手术、护理等整个医疗过程中的非必要措施。

界面新闻查询发现,在地方层面,到目前为止专门出台针对“过度检查”“过度医疗”规定的,只有2009年8月25日原甘肃省卫生厅发布的《关于治理医院过度医疗的通知》,其他的只是在部分文件中有所涉及,比如《北京市改善医疗服务规范服务行为2019年行动计划》曾提出,不得发生分解诊疗和过度医疗行为。

北京市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南岭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这其实也反映了十多年来国家在制度规划层面的变化,就是国家对“过度检查”“过度医疗”的问题越来越重视,越来越具体化。

另一个原因是,叶正松告诉界面新闻,在现实中,过度医疗是非常难界定的,也存在争议。以诊断辅检为例,确诊一个病症经常需要对多个可能性进行诊断排查,治疗前也需要对一些非直接相关但会带来隐患的项目进行检查,但不能单纯认定这是过度医疗。他解释,“因为人体是一个整体,很可能是一体多病,如果仅仅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仅本身有问题,还可能潜藏着巨大的医疗风险和纠纷隐患。”

叶正松强调,很多人对过度医疗存在误解,认为只要是花钱多的治疗就存在过度医疗的嫌疑。他表示,在临床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病人质疑“做手术前要做那么多检查,抽血、验尿、心电图、胸片,有这个必要吗?”但这样的检查,目的是确保患者的治疗安全,不能算是过度医疗。他介绍,虽然医院扩张竞争和医生的灰色收入导致存在利益性过度治疗现象,比如不必要的心脏支架、不必要的剖腹产,但这些问题,随着医保监管的逐步完善和加强,近年来已经越来越规范了。

医学治疗指南更新跟不上医学发展速度也是导致过度医疗争议的原因之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国家癌症中心主任赫捷曾在接受财经杂志采访时表示,医学发展是一个探索的科学,很多标准包括国际上的惯例都是几年前的,目前情况又有了新进展,因此已经获批的药品适应症或者写入指南的医疗方案很可能是落后的,应该基于较为充分的临床证据给患者一些超适应症,或者是超指南的治疗。

对于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尹南岭介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该条例,只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才能作为“医疗事故”,而“过度检查”“过度医疗”通常损害的是患者的经济利益,如果没有造成“人身损害”,不会作为“医疗事故”处理。

界面新闻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涉及“过度检查”“过度医疗”问题的案件很多,但最后以此定判的案例几乎没有。尹南岭表示,由于绝大多数患者不具备相应的医学专业知识,实际上不具备适用相应的规定鉴别过度检查和过度医疗并进行维权的能力。此外,以前没有专门的法律对“过度检查”“”过度医疗”的问题进行规范,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就此定性。

如何根治过度医疗?尹南岭表示,“过度医疗”的问题实际上是医疗商业化所导致,只是从法律层面规定,无法完全避免。叶正松也强调,医院要回归公益属性,“要对医院的体制‘开刀',否则,医生有创收指标的话怎能不实施过度医疗?”

此外,叶正松还提出,想要解决过度医疗问题,医患信任关系必须修葺缝合。他解释,有些所谓的“过度治疗”,一是医疗技术的发展更新使然,一是医生为了万无一失安全起见而实施。因为一旦出现任何闪失,患者起诉到法院,即便无理,医生也有可能面临人道主义判赔。他指出,如果医患信任不能重建,医生保护性的“过度医疗”就无法杜绝。

有业内人士表示,此番医师法草案二审再次明确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未来法律通过后,有必要在实施细则层面进一步明确,如何认定过度医疗,谁来认定,以及相应的惩处机制等,加强监管的同时,及时对过度医疗行为实施干预,最终才能惠及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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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法草案再提不得实施过度医疗,如何界定仍是难题

遏制过度医疗多年来也是医疗改革领域的热点话题,但是,专业医师告诉界面新闻,在现实中,过度医疗是非常难界定的,也存在争议。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张倩楠

编辑 | 翟瑞民

2021年6月7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医师法草案拟提请二次审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汇报了对草案二审稿作出的修改,其中明确规定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关于什么是“过度医疗”,此前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安徽省东至县第三人民医院执业医师叶正松向界面新闻介绍,过度医疗基本是指医生在以创收等为目的的前提下,对病人进行与其本身所患疾病完全无关的诊断和治疗。

近期,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一位肿瘤内科医师实名举报肿瘤治疗领域的乱象,这使得过度医疗问题引发舆论关注。遏制过度医疗多年来也是医疗改革领域的热点话题,早在201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重点工作任务》,就曾提出严肃查处收受“红包”、回扣和过度医疗等行为。

在法律层面,我国是在2020年6月1日起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首次明确提出了“不得过度医疗”。其中第54条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前身——侵权责任法就将不必要的检查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其中第63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过度医疗行为的认定,则由此前的不必要检查扩大到包含检查、用药、手术、护理等整个医疗过程中的非必要措施。

界面新闻查询发现,在地方层面,到目前为止专门出台针对“过度检查”“过度医疗”规定的,只有2009年8月25日原甘肃省卫生厅发布的《关于治理医院过度医疗的通知》,其他的只是在部分文件中有所涉及,比如《北京市改善医疗服务规范服务行为2019年行动计划》曾提出,不得发生分解诊疗和过度医疗行为。

北京市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南岭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这其实也反映了十多年来国家在制度规划层面的变化,就是国家对“过度检查”“过度医疗”的问题越来越重视,越来越具体化。

另一个原因是,叶正松告诉界面新闻,在现实中,过度医疗是非常难界定的,也存在争议。以诊断辅检为例,确诊一个病症经常需要对多个可能性进行诊断排查,治疗前也需要对一些非直接相关但会带来隐患的项目进行检查,但不能单纯认定这是过度医疗。他解释,“因为人体是一个整体,很可能是一体多病,如果仅仅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仅本身有问题,还可能潜藏着巨大的医疗风险和纠纷隐患。”

叶正松强调,很多人对过度医疗存在误解,认为只要是花钱多的治疗就存在过度医疗的嫌疑。他表示,在临床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病人质疑“做手术前要做那么多检查,抽血、验尿、心电图、胸片,有这个必要吗?”但这样的检查,目的是确保患者的治疗安全,不能算是过度医疗。他介绍,虽然医院扩张竞争和医生的灰色收入导致存在利益性过度治疗现象,比如不必要的心脏支架、不必要的剖腹产,但这些问题,随着医保监管的逐步完善和加强,近年来已经越来越规范了。

医学治疗指南更新跟不上医学发展速度也是导致过度医疗争议的原因之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国家癌症中心主任赫捷曾在接受财经杂志采访时表示,医学发展是一个探索的科学,很多标准包括国际上的惯例都是几年前的,目前情况又有了新进展,因此已经获批的药品适应症或者写入指南的医疗方案很可能是落后的,应该基于较为充分的临床证据给患者一些超适应症,或者是超指南的治疗。

对于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尹南岭介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该条例,只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才能作为“医疗事故”,而“过度检查”“过度医疗”通常损害的是患者的经济利益,如果没有造成“人身损害”,不会作为“医疗事故”处理。

界面新闻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涉及“过度检查”“过度医疗”问题的案件很多,但最后以此定判的案例几乎没有。尹南岭表示,由于绝大多数患者不具备相应的医学专业知识,实际上不具备适用相应的规定鉴别过度检查和过度医疗并进行维权的能力。此外,以前没有专门的法律对“过度检查”“”过度医疗”的问题进行规范,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就此定性。

如何根治过度医疗?尹南岭表示,“过度医疗”的问题实际上是医疗商业化所导致,只是从法律层面规定,无法完全避免。叶正松也强调,医院要回归公益属性,“要对医院的体制‘开刀',否则,医生有创收指标的话怎能不实施过度医疗?”

此外,叶正松还提出,想要解决过度医疗问题,医患信任关系必须修葺缝合。他解释,有些所谓的“过度治疗”,一是医疗技术的发展更新使然,一是医生为了万无一失安全起见而实施。因为一旦出现任何闪失,患者起诉到法院,即便无理,医生也有可能面临人道主义判赔。他指出,如果医患信任不能重建,医生保护性的“过度医疗”就无法杜绝。

有业内人士表示,此番医师法草案二审再次明确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未来法律通过后,有必要在实施细则层面进一步明确,如何认定过度医疗,谁来认定,以及相应的惩处机制等,加强监管的同时,及时对过度医疗行为实施干预,最终才能惠及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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