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收到《行政判决书》的公告,阐明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为“第三人”。诉讼情况为原告徐朝荣、徐朝华诉被告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不履行土地管理职责一案。
公告中表示:四川金顶作为第三人参加的诉讼,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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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收到《行政判决书》的公告,阐明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为“第三人”。诉讼情况为原告徐朝荣、徐朝华诉被告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不履行土地管理职责一案。
6月28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收到《行政判决书》的公告,阐明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为“第三人”。诉讼情况为原告徐朝荣、徐朝华诉被告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不履行土地管理职责一案。
公告中表示:四川金顶作为第三人参加的诉讼,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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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收到《行政判决书》的公告,阐明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为“第三人”。诉讼情况为原告徐朝荣、徐朝华诉被告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不履行土地管理职责一案。
2021/06/29 17:18
6月28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收到《行政判决书》的公告,阐明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为“第三人”。诉讼情况为原告徐朝荣、徐朝华诉被告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不履行土地管理职责一案。
公告中表示:四川金顶作为第三人参加的诉讼,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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