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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杉杉系”斗争激烈之际,徽商银行第一大股东“中静系”欲转让股份给东建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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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杉杉系”斗争激烈之际,徽商银行第一大股东“中静系”欲转让股份给东建国际

“中静系”的徽商银行第一大股东位置坐得并不稳。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丨张晓云

与“杉杉系”的股权转让纠纷还未出结果,“中静系”正另寻买家。

7月1日,作为“16 中静 02”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中静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静新华)公告称,6月25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与东建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东建国际,00329.HK)就全部出售公司直接加间接持有的徽商银行(03698.HK)股份事宜达成合作意向,并签署《关于转让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意向书》(下称《意向书》),《意向书》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6个月。中静新华将与东建国际进行磋商,推进签署标的股份转让的正式协议。

根据官网介绍称,东建国际是一家专业从事直接投资和私募基金投资业务的上市公司。具体投资方向包括跨境并购投资、Pre-IPO 股权投资、固定收益类投资、夹层投资、上市证券投资及交易等。

官网在介绍主要股东称,东建国际第一大股东为JZ Investment Fund L.P.,持股比例为29.34%,是一间于开曼群岛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合伙企业。

二股东为上海东方证劵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东证资本”),持股比例为 20.94%。东证资本是中国内地知名综合类券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全资拥有的一家专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公司。

三股东为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建银国际”),持股比例为14.06%。建银国际是中国建设银行之投行平台。

东建国际2020年财报显示,截至2020年末,资产总额为9.57亿港元,2020年营业额为1.27亿港元,同比增长24.9%;股东应占亏损收窄79.8%至1955.6万港元。

截至2020年末,“中静系”仍是徽商银行的第一大股东。具体来看,中静系通过控制的4家公司:中静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Wealth Honest Limited、Golden Harbour Investments Management Limited、中静新华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4家公司持股比例总计为12.1%。

值得注意的是,中静四海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中静四海)在徽商银行持股比例为4.16%,这部分因“中静系”和“杉杉系”存在股权转让纠纷,目前仍在诉讼中。

天眼查APP显示,中静四海原来的两名股东分别是中静新华和杉杉集团,两者分别持股51.6524%、48.3476%。

“中静系”的徽商银行第一大股东位置坐得并不稳。

2020年8月,徽商银行抛出百亿定增计划。根据定增说明书,徽商银行拟向存保基金发行不超过15.59亿股内资股股票,拟向安徽交控发行不超过1.76亿股内资股股票。预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8.95亿元。每股初始认购价格为徽商银行2019年末的每股净资产值每股5.86元,该行实施分红派息方案后,定增价格调整为5.703元/股。

徽商银行2020年年报显示,2021年1月4日,徽商银行完成根据一般性授权非公开发行内资股17.35亿股的股份登记,徽商银行普通股总股本增至138.90亿股,其中内资股占普通股总股本比例74.95 %;H股占普通股总股本比例25.05%。随着上述非公开发行内资股完成,徽商银行的单一第一大股东变更为存保基金管理公司,持股数为15.59亿股,持股11.22%。

而除去与“杉杉系”存在股权争议的中静四海,“中静系”4家公司持股数为14.7064亿股,持股比例稀释为10.59%,降为第二大股东。

但如果“中静系”在与“杉杉系”的纠纷中胜诉,“中静系”还是徽商银行第一大股东,定增后的比例为14.23%。

目前,“中静系”与“杉杉系”斗争激烈,双方各作为原告起诉对方,分别在黄山中院、上海金融法院、宁波中院立案,还分别至宁波公安局、上海浦东公安局报案。

根据“16 中静 02”相关公告,目前最新的诉讼进展是:2021 年 4 月 7 日,中静新华收到黄山中院出具的财产保全明细,已冻结杉杉集团、芜湖隆耀合计价值 1,138,064,408.83 元资产,冻结资产包括:杉杉集团银行账户存款 547,907,366.67 元,芜湖隆耀银行账户存款 112,478.67 元,杉杉集团持有的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杉杉股份,600884.SH)股票 40,441,711 股及孳息。

据悉,杉杉集团、芜湖隆耀已就本案向黄山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黄山中院于近期作出裁定同意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中静新华认为本案移送管辖的法律依据不足,已向黄山中院提出异议。

在上述双方相互起诉期间,杉杉集团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侦支队就上述 10 亿借款事宜以合同诈骗罪报案控告中静新华及中静远东;上海浦东经侦支队经审查交易及相关诉讼材料后,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之后,杉杉集团又至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同样就上述 10 亿借款合同以中静新华、中静远东虚假诉讼为由报案。

2021年2月7日,中静新华发布《中静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16 中静 02”公司债券增信担保物涉案进展情况的公告》,披露上海中静远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静远东”)于当日收到宁波 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出具的落款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4 日的《撤销案件决定书》,通知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杉杉集团有限公司被虚假诉讼案,因没有犯罪事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撤销案件后,杉杉集团于 2021 年 2 月 7 日发布公告称,重新将 10 亿 元借贷纠纷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于 2021 年 2 月 4 日获法院受理。

 2 月 9 日,中静新华作为第三人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 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获悉杉杉集团、芜湖隆耀就上述 10 亿元借贷纠纷,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静远东,并将中静新华、杉杉控股列为第三人,请求:确认杉杉集团、芜湖隆耀与中静远东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 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诉讼费由中静远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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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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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杉杉系”斗争激烈之际,徽商银行第一大股东“中静系”欲转让股份给东建国际

“中静系”的徽商银行第一大股东位置坐得并不稳。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丨张晓云

与“杉杉系”的股权转让纠纷还未出结果,“中静系”正另寻买家。

7月1日,作为“16 中静 02”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中静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静新华)公告称,6月25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与东建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东建国际,00329.HK)就全部出售公司直接加间接持有的徽商银行(03698.HK)股份事宜达成合作意向,并签署《关于转让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意向书》(下称《意向书》),《意向书》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6个月。中静新华将与东建国际进行磋商,推进签署标的股份转让的正式协议。

根据官网介绍称,东建国际是一家专业从事直接投资和私募基金投资业务的上市公司。具体投资方向包括跨境并购投资、Pre-IPO 股权投资、固定收益类投资、夹层投资、上市证券投资及交易等。

官网在介绍主要股东称,东建国际第一大股东为JZ Investment Fund L.P.,持股比例为29.34%,是一间于开曼群岛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合伙企业。

二股东为上海东方证劵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东证资本”),持股比例为 20.94%。东证资本是中国内地知名综合类券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全资拥有的一家专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公司。

三股东为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建银国际”),持股比例为14.06%。建银国际是中国建设银行之投行平台。

东建国际2020年财报显示,截至2020年末,资产总额为9.57亿港元,2020年营业额为1.27亿港元,同比增长24.9%;股东应占亏损收窄79.8%至1955.6万港元。

截至2020年末,“中静系”仍是徽商银行的第一大股东。具体来看,中静系通过控制的4家公司:中静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Wealth Honest Limited、Golden Harbour Investments Management Limited、中静新华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4家公司持股比例总计为12.1%。

值得注意的是,中静四海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中静四海)在徽商银行持股比例为4.16%,这部分因“中静系”和“杉杉系”存在股权转让纠纷,目前仍在诉讼中。

天眼查APP显示,中静四海原来的两名股东分别是中静新华和杉杉集团,两者分别持股51.6524%、48.3476%。

“中静系”的徽商银行第一大股东位置坐得并不稳。

2020年8月,徽商银行抛出百亿定增计划。根据定增说明书,徽商银行拟向存保基金发行不超过15.59亿股内资股股票,拟向安徽交控发行不超过1.76亿股内资股股票。预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8.95亿元。每股初始认购价格为徽商银行2019年末的每股净资产值每股5.86元,该行实施分红派息方案后,定增价格调整为5.703元/股。

徽商银行2020年年报显示,2021年1月4日,徽商银行完成根据一般性授权非公开发行内资股17.35亿股的股份登记,徽商银行普通股总股本增至138.90亿股,其中内资股占普通股总股本比例74.95 %;H股占普通股总股本比例25.05%。随着上述非公开发行内资股完成,徽商银行的单一第一大股东变更为存保基金管理公司,持股数为15.59亿股,持股11.22%。

而除去与“杉杉系”存在股权争议的中静四海,“中静系”4家公司持股数为14.7064亿股,持股比例稀释为10.59%,降为第二大股东。

但如果“中静系”在与“杉杉系”的纠纷中胜诉,“中静系”还是徽商银行第一大股东,定增后的比例为14.23%。

目前,“中静系”与“杉杉系”斗争激烈,双方各作为原告起诉对方,分别在黄山中院、上海金融法院、宁波中院立案,还分别至宁波公安局、上海浦东公安局报案。

根据“16 中静 02”相关公告,目前最新的诉讼进展是:2021 年 4 月 7 日,中静新华收到黄山中院出具的财产保全明细,已冻结杉杉集团、芜湖隆耀合计价值 1,138,064,408.83 元资产,冻结资产包括:杉杉集团银行账户存款 547,907,366.67 元,芜湖隆耀银行账户存款 112,478.67 元,杉杉集团持有的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杉杉股份,600884.SH)股票 40,441,711 股及孳息。

据悉,杉杉集团、芜湖隆耀已就本案向黄山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黄山中院于近期作出裁定同意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中静新华认为本案移送管辖的法律依据不足,已向黄山中院提出异议。

在上述双方相互起诉期间,杉杉集团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侦支队就上述 10 亿借款事宜以合同诈骗罪报案控告中静新华及中静远东;上海浦东经侦支队经审查交易及相关诉讼材料后,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之后,杉杉集团又至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同样就上述 10 亿借款合同以中静新华、中静远东虚假诉讼为由报案。

2021年2月7日,中静新华发布《中静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16 中静 02”公司债券增信担保物涉案进展情况的公告》,披露上海中静远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静远东”)于当日收到宁波 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出具的落款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4 日的《撤销案件决定书》,通知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杉杉集团有限公司被虚假诉讼案,因没有犯罪事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撤销案件后,杉杉集团于 2021 年 2 月 7 日发布公告称,重新将 10 亿 元借贷纠纷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于 2021 年 2 月 4 日获法院受理。

 2 月 9 日,中静新华作为第三人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 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获悉杉杉集团、芜湖隆耀就上述 10 亿元借贷纠纷,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静远东,并将中静新华、杉杉控股列为第三人,请求:确认杉杉集团、芜湖隆耀与中静远东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 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诉讼费由中静远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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