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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盟友今反目!杉杉声明指向中静新华,徽商银行股权纠纷案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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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盟友今反目!杉杉声明指向中静新华,徽商银行股权纠纷案审理中

“中静系”和“杉杉系”矛盾升级。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张晓云

“中静系”和“杉杉系”的矛盾正在不断升级。

7月3日,杉杉控股在官网发布声明称,自2020年6月杉杉控股、杉杉集团与中静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静新华”)就徽商银行股权转让发生诉讼以来,中静新华及其董事长高央在背后策划了一系列针对杉杉控股、杉杉集团及上市公司杉杉股份(600884.SH)(下称“杉杉系”)的不实举报与不实报道,刻意引导证券监管部门、案件审理法院、金融机构及广大投资人,企图以此对杉杉股份国际并购、定向增发等资本运作、法院判案、银行授信、上市公司股价等造成影响。

杉杉控股的此份声明措辞颇为严肃,矛头直指“中静系”,双方围绕徽商银行股权转让纠纷背后并不简单。

据杉杉控股介绍,2007年,杉杉企业向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静实业”)提供借款,通过双方共同持股的中静四海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中静四海”)入股徽商银行。2008年、2011年,中静四海及中静实业子公司中静新华先后通过增资、受让方式增持徽商银行股权。2013年徽商银行H股上市之后数年间,中静新华通过债务融资,从二级市场陆续增持徽商银行,直至成为合计控制约16.26%徽商银行股权的第一大股东。

杉杉控股称,中静新华购入徽商银行股权的资金大多来自融资,而徽商银行股权分红并不足以支付高额的融资利息。中静新华为要求徽商银行足额分红,利用大股东地位在徽商银行公司治理中处处设阻,并通过各种举报对徽商银行管理层不断施压,却一直未能解决中静新华在徽商银行股权低分红与融资高利息倒挂的难题。

界面新闻注意到,“中静系”与徽商银行存在较多的矛盾,双方在发行优先股、分红、利润分配、人事任命等方面存在不少分歧。

公开资料显示,“中静系”曾拒绝在徽商银行A股IPO招股书申报材料上签字,徽商银行曾在2015年计划实现“A+H”股上市,但至今尚未实现A股上市,而“中静系”掌舵人高央也曾公开表示,徽商银行治理存在问题,在其公开“炮轰”时任徽商银行董事长李宏鸣半年后,徽商银行管理层开启“大换血”。

杉杉控股在前述声明中透露,2019年8月,杉杉企业作为一家既受安徽省政府及国有股东认可,也受徽商银行管理层欢迎,且长期信誉良好、资金雄厚的企业,在高央的邀约下,杉杉控股与中静新华签署协议,以121.5亿元总价(按2018年6月30日每股净资产1.5倍、相当于H股股价的近3倍的价格)受让中静新华所持合计14.32%徽商银行股权。之后,双方因股权转让合同发生纠纷,2020年6月2日,杉杉控股将中静新华起诉至上海金融法院,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就在声明发表不久前,“中静系”刚刚找到新的交易伙伴。

7月1日,作为“16 中静 02”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中静新华公告称,6月25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与东建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东建国际,00329.HK)就全部出售公司直接加间接持有的徽商银行股份事宜达成合作意向,并签署《关于转让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意向书》(下称《意向书》),《意向书》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6个月。中静新华将与东建国际进行磋商,推进签署标的股份转让的正式协议。

截至2020年末,“中静系”仍是徽商银行的第一大股东。具体来看,中静系通过控制的4家公司:中静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Wealth Honest Limited、Golden Harbour Investments Management Limited、中静新华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4家公司持股比例总计为12.1%。

值得注意的是,中静四海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中静四海)在徽商银行持股比例为4.16%,这部分因“中静系”和“杉杉系”存在股权转让纠纷,目前仍在诉讼中。

天眼查APP显示,中静四海原来的两名股东分别是中静新华和杉杉集团,两者分别持股51.6524%、48.3476%。

目前,“中静系”与“杉杉系”斗争激烈,双方各作为原告起诉对方,分别在黄山中院、上海金融法院、宁波中院立案,还分别至宁波公安局、上海浦东公安局报案。

根据“16 中静 02”相关公告,目前最新的诉讼进展是:2021 年 4 月 7 日,中静新华收到黄山中院出具的财产保全明细,已冻结杉杉集团、芜湖隆耀合计价值 1,138,064,408.83 元资产,冻结资产包括:杉杉集团银行账户存款 547,907,366.67 元,芜湖隆耀银行账户存款 112,478.67 元,杉杉集团持有的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杉杉股份,600884.SH)股票 40,441,711 股及孳息。

据悉,杉杉集团、芜湖隆耀已就本案向黄山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黄山中院于近期作出裁定同意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中静新华认为本案移送管辖的法律依据不足,已向黄山中院提出异议。

在上述双方相互起诉期间,杉杉集团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侦支队就上述 10 亿借款事宜以合同诈骗罪报案控告中静新华及中静远东;上海浦东经侦支队经审查交易及相关诉讼材料后,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之后,杉杉集团又至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同样就上述 10 亿借款合同以中静新华、中静远东虚假诉讼为由报案。

2021年2月7日,中静新华发布《中静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16 中静 02”公司债券增信担保物涉案进展情况的公告》,披露上海中静远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静远东”)于当日收到宁波 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出具的落款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4 日的《撤销案件决定书》,通知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杉杉集团有限公司被虚假诉讼案,因没有犯罪事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撤销案件后,杉杉集团于 2021 年 2 月 7 日发布公告称,重新将 10 亿 元借贷纠纷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于 2021 年 2 月 4 日获法院受理。

2月9日,中静新华作为第三人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 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获悉杉杉集团、芜湖隆耀就上述 10 亿元借贷纠纷,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静远东,并将中静新华、杉杉控股列为第三人,请求:确认杉杉集团、芜湖隆耀与中静远东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 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诉讼费由中静远东承担。

此外,“杉杉系”称遭到“中静系”的各方面举报。

杉杉控股在前述声明中透露,2020年,杉杉股份成功并购LG化学偏光片业务,突破显示领域“卡脖子”技术,实现了高端偏光片国产化,资本市场给予了积极反应,股价持续向好。

杉杉控股称,2020年下半年,中静新华因股权交易纠纷被杉杉控股起诉之后,不断向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举报称:“杉杉股份以LCD偏光片生产线搬迁落地为由一女二嫁;杉杉股份经营存在重大风险;杉杉控股及杉杉集团在向中静收购徽商银行股份交易中严重违约,可能触发百亿规模的赔偿损失。”针对不实举报,有关部门与杉杉进行了沟通,在了解事件背景和真实情况后,对企业表示同情、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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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静系”和“杉杉系”矛盾升级。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张晓云

“中静系”和“杉杉系”的矛盾正在不断升级。

7月3日,杉杉控股在官网发布声明称,自2020年6月杉杉控股、杉杉集团与中静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静新华”)就徽商银行股权转让发生诉讼以来,中静新华及其董事长高央在背后策划了一系列针对杉杉控股、杉杉集团及上市公司杉杉股份(600884.SH)(下称“杉杉系”)的不实举报与不实报道,刻意引导证券监管部门、案件审理法院、金融机构及广大投资人,企图以此对杉杉股份国际并购、定向增发等资本运作、法院判案、银行授信、上市公司股价等造成影响。

杉杉控股的此份声明措辞颇为严肃,矛头直指“中静系”,双方围绕徽商银行股权转让纠纷背后并不简单。

据杉杉控股介绍,2007年,杉杉企业向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静实业”)提供借款,通过双方共同持股的中静四海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中静四海”)入股徽商银行。2008年、2011年,中静四海及中静实业子公司中静新华先后通过增资、受让方式增持徽商银行股权。2013年徽商银行H股上市之后数年间,中静新华通过债务融资,从二级市场陆续增持徽商银行,直至成为合计控制约16.26%徽商银行股权的第一大股东。

杉杉控股称,中静新华购入徽商银行股权的资金大多来自融资,而徽商银行股权分红并不足以支付高额的融资利息。中静新华为要求徽商银行足额分红,利用大股东地位在徽商银行公司治理中处处设阻,并通过各种举报对徽商银行管理层不断施压,却一直未能解决中静新华在徽商银行股权低分红与融资高利息倒挂的难题。

界面新闻注意到,“中静系”与徽商银行存在较多的矛盾,双方在发行优先股、分红、利润分配、人事任命等方面存在不少分歧。

公开资料显示,“中静系”曾拒绝在徽商银行A股IPO招股书申报材料上签字,徽商银行曾在2015年计划实现“A+H”股上市,但至今尚未实现A股上市,而“中静系”掌舵人高央也曾公开表示,徽商银行治理存在问题,在其公开“炮轰”时任徽商银行董事长李宏鸣半年后,徽商银行管理层开启“大换血”。

杉杉控股在前述声明中透露,2019年8月,杉杉企业作为一家既受安徽省政府及国有股东认可,也受徽商银行管理层欢迎,且长期信誉良好、资金雄厚的企业,在高央的邀约下,杉杉控股与中静新华签署协议,以121.5亿元总价(按2018年6月30日每股净资产1.5倍、相当于H股股价的近3倍的价格)受让中静新华所持合计14.32%徽商银行股权。之后,双方因股权转让合同发生纠纷,2020年6月2日,杉杉控股将中静新华起诉至上海金融法院,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就在声明发表不久前,“中静系”刚刚找到新的交易伙伴。

7月1日,作为“16 中静 02”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中静新华公告称,6月25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与东建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东建国际,00329.HK)就全部出售公司直接加间接持有的徽商银行股份事宜达成合作意向,并签署《关于转让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意向书》(下称《意向书》),《意向书》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6个月。中静新华将与东建国际进行磋商,推进签署标的股份转让的正式协议。

截至2020年末,“中静系”仍是徽商银行的第一大股东。具体来看,中静系通过控制的4家公司:中静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Wealth Honest Limited、Golden Harbour Investments Management Limited、中静新华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4家公司持股比例总计为12.1%。

值得注意的是,中静四海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中静四海)在徽商银行持股比例为4.16%,这部分因“中静系”和“杉杉系”存在股权转让纠纷,目前仍在诉讼中。

天眼查APP显示,中静四海原来的两名股东分别是中静新华和杉杉集团,两者分别持股51.6524%、48.3476%。

目前,“中静系”与“杉杉系”斗争激烈,双方各作为原告起诉对方,分别在黄山中院、上海金融法院、宁波中院立案,还分别至宁波公安局、上海浦东公安局报案。

根据“16 中静 02”相关公告,目前最新的诉讼进展是:2021 年 4 月 7 日,中静新华收到黄山中院出具的财产保全明细,已冻结杉杉集团、芜湖隆耀合计价值 1,138,064,408.83 元资产,冻结资产包括:杉杉集团银行账户存款 547,907,366.67 元,芜湖隆耀银行账户存款 112,478.67 元,杉杉集团持有的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杉杉股份,600884.SH)股票 40,441,711 股及孳息。

据悉,杉杉集团、芜湖隆耀已就本案向黄山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黄山中院于近期作出裁定同意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中静新华认为本案移送管辖的法律依据不足,已向黄山中院提出异议。

在上述双方相互起诉期间,杉杉集团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侦支队就上述 10 亿借款事宜以合同诈骗罪报案控告中静新华及中静远东;上海浦东经侦支队经审查交易及相关诉讼材料后,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之后,杉杉集团又至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同样就上述 10 亿借款合同以中静新华、中静远东虚假诉讼为由报案。

2021年2月7日,中静新华发布《中静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16 中静 02”公司债券增信担保物涉案进展情况的公告》,披露上海中静远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静远东”)于当日收到宁波 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出具的落款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4 日的《撤销案件决定书》,通知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杉杉集团有限公司被虚假诉讼案,因没有犯罪事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撤销案件后,杉杉集团于 2021 年 2 月 7 日发布公告称,重新将 10 亿 元借贷纠纷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于 2021 年 2 月 4 日获法院受理。

2月9日,中静新华作为第三人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 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获悉杉杉集团、芜湖隆耀就上述 10 亿元借贷纠纷,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静远东,并将中静新华、杉杉控股列为第三人,请求:确认杉杉集团、芜湖隆耀与中静远东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 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诉讼费由中静远东承担。

此外,“杉杉系”称遭到“中静系”的各方面举报。

杉杉控股在前述声明中透露,2020年,杉杉股份成功并购LG化学偏光片业务,突破显示领域“卡脖子”技术,实现了高端偏光片国产化,资本市场给予了积极反应,股价持续向好。

杉杉控股称,2020年下半年,中静新华因股权交易纠纷被杉杉控股起诉之后,不断向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举报称:“杉杉股份以LCD偏光片生产线搬迁落地为由一女二嫁;杉杉股份经营存在重大风险;杉杉控股及杉杉集团在向中静收购徽商银行股份交易中严重违约,可能触发百亿规模的赔偿损失。”针对不实举报,有关部门与杉杉进行了沟通,在了解事件背景和真实情况后,对企业表示同情、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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