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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魏则西事件”反思:搜索商忌利润最大化责任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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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魏则西事件”反思:搜索商忌利润最大化责任最小化

准公共性质的搜索服务应得到监管。

5月1日,“劳动节”假日,“魏则西事件”却发酵到一个新的顶点。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专业学生魏则西近日因身患滑膜肉瘤去世。在求医过程中,他通过百度搜索找到排名前列的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后证实其涉事科室被外包给“莆田系”医院),接受其“生物免疫疗法”的治疗,耗资20多万元却治疗未果,最终延误了其他治疗时机,病情迅速恶化,以致早逝。

此后,百度官方两度回应,但均未令舆论止息。事实上,这已不是百度第一次因类似事件遭到舆论“讨伐”。2016年1月,百度亦曾因出售“血友吧”一事被“炮轰”。而类似事件接连涌现的问题在于,即便从法律层面而言,责任主体为涉事医院,但作为搜索商的百度,其百度推广究竟孕育出一朵怎样的“恶之花”?又应该如何加以限制?

搜索服务:准公共性质

魏则西于4月12日去世,随后舆论不断发酵。4月28日,百度官方微博“百度推广”首次回应该事件,除称已与则西爸爸取得联系之外(后则西父母称并未与百度方存在沟通),还强调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为公立三甲医院,资质齐全。然而,该次回应并未令舆论“满意”。5月1日凌晨,百度官方微博“百度推广”再次回应“魏则西”事件,称正向相关部门递交该医院审查申请函。

目前,舆论对百度的“炮轰”聚焦在其对医疗广告审查不严,通过竞价可提升搜索排名等方面。

资料显示,此前在百度搜索关键词“软组织肉瘤”,前三位均为百度推广链接,其中排名第二即为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而据魏则西发布的知乎所称,其在搜索相关信息时,“在上面第一条就是某武警医院的生物免疫疗法,DC,CIK,就是这些,说得特别好。”之后魏则西及其家人便与该医院联系,并赴北京开始咨询及治疗。

考虑到搜索引擎的准公共性质,“魏则西事件”中百度成为“众矢之的”的原因不难理解。在中国科学院大学网络经济和知识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吕本富看来,搜索服务的准公共性质体现在至少两个方面:“第一,任何信息如果不被搜索引擎索引,相当于不存在;第二,在搜索引擎的排名中,如果不在第一屏,点击率至少减少50%。”因此,吕本富强调,“搜索引擎确实不能作恶”。

而目前百度作为搜索引擎,正在通过其准公共性质将利润最大化,逐利之“恶”悄然滋生。根据2015年年报显示,百度全年营收为663.82亿元,同比增长35.3%,其中网络营销业务营收为人民币640.37亿元,同比增长32%,占据整体营收约96.5%。其全年净利润为336.64亿元,同比增长155.1%。

问题要害:广告化监管?

如果逐利是企业通病,那么带有准公共性质的搜索服务,究竟应当如何加以监管?

4月26日上午,8名公益机构代表来到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内容为“百度推广是否属于广告”。当天下午,国家工商总局受理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最终回复。

此后,一封加盖工商总局公章的告知书得以流传。该告知书称,工商总局方面已收悉相关6人所提交的《将百度推广定义为广告的建议信》,并将转交有关业务部门研究。

互联网知名律师胡纲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魏则西事件”的要害正在于是否需要将部分搜索引擎有偿推广服务作为广告监管。而上述8名公益机构代表之一雷闯亦指出,“如果付费推广不属于广告,工商部门将无权监管,付费推广将面临监管空白”。

胡纲指出,网络信息搜索服务商以竞价排名为代表的有偿推广服务,目前仅仅作为一般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管,“搜索商主要审核跳转网站等信息载体的主体身份合法性,一般不涉及网站等的具体内容的合法性。”

在此前提下,搜索商适用“安全港原则”和“红旗原则”等,承担较小的法律责任。所谓“安全港规则”又称“避风港原则”,大意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录、索引、超文本链接、在线存储网站等),如果由于其链接、存储内容涉嫌侵权,而其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内容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红旗规则”则指若侵权信息显而易见,如红旗般飘扬,网络服务提供商便不可视而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而推脱责任。

无论“安全港原则”还是“红旗原则”,均将搜索商的法律责任局限于对平台所涉主体的审核上。因此,胡纲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坦言,若搜索商以竞价排名为代表的有偿推广服务适用于广告法监管,搜索商的法律责任将大幅提高,要同时管理主体与内容。

“这一行为将直接导致搜索商的税负相应提升,但显然对消费者善莫大焉。搜索商不能攫取了最大的利润,只承担最小的责任。”胡纲强调。“至少部分网络搜索有偿推广服务,例如医疗医药、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等直接关乎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服务,应当明确立法其适用广告法。”

“原罪”所在:医者无德

尽管百度之“恶”已被口诛笔伐殆尽,但仍无法隐没涉事医院作为“原罪”主体的存在。

有接近百度推广的相关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百度推广分为付费及非付费两种。“付费排名靠前的因素,除出价高低之外,创意及网站与用户的匹配度等质量度也在考虑范围,并非出价高排名就靠前。”至于非付费的推广则更多仰赖搜索引擎优化(Search Engine Optimization,简称SEO),大致囊括四个部分,即网站结构、关键词部署、原创文章的更新及用户体验。

在该人士看来,饱受诟病的“莆田系”为求吸引客户并盈利,必将使出各种手段了解搜索引擎的技术规则,并在其上进行大量投入。而据一位“莆田系”妇产医院老总此前介绍,“莆田系”医院广告投入的60%均投向了搜索引擎,甚至有医院在搜索引擎上的推广费用高达营业额的70%-80%。

“他们很懂百度的规则,所以可以把排名做上去。”前述人士直言。如若百度搜索引擎未来难以成事,“莆田系”迟早还将找到别的出路:网络软文、微信公众号、健康讲座、医托,等等。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魏则西事件”反思:搜索商忌利润最大化责任最小化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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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魏则西事件”反思:搜索商忌利润最大化责任最小化

准公共性质的搜索服务应得到监管。

5月1日,“劳动节”假日,“魏则西事件”却发酵到一个新的顶点。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专业学生魏则西近日因身患滑膜肉瘤去世。在求医过程中,他通过百度搜索找到排名前列的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后证实其涉事科室被外包给“莆田系”医院),接受其“生物免疫疗法”的治疗,耗资20多万元却治疗未果,最终延误了其他治疗时机,病情迅速恶化,以致早逝。

此后,百度官方两度回应,但均未令舆论止息。事实上,这已不是百度第一次因类似事件遭到舆论“讨伐”。2016年1月,百度亦曾因出售“血友吧”一事被“炮轰”。而类似事件接连涌现的问题在于,即便从法律层面而言,责任主体为涉事医院,但作为搜索商的百度,其百度推广究竟孕育出一朵怎样的“恶之花”?又应该如何加以限制?

搜索服务:准公共性质

魏则西于4月12日去世,随后舆论不断发酵。4月28日,百度官方微博“百度推广”首次回应该事件,除称已与则西爸爸取得联系之外(后则西父母称并未与百度方存在沟通),还强调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为公立三甲医院,资质齐全。然而,该次回应并未令舆论“满意”。5月1日凌晨,百度官方微博“百度推广”再次回应“魏则西”事件,称正向相关部门递交该医院审查申请函。

目前,舆论对百度的“炮轰”聚焦在其对医疗广告审查不严,通过竞价可提升搜索排名等方面。

资料显示,此前在百度搜索关键词“软组织肉瘤”,前三位均为百度推广链接,其中排名第二即为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而据魏则西发布的知乎所称,其在搜索相关信息时,“在上面第一条就是某武警医院的生物免疫疗法,DC,CIK,就是这些,说得特别好。”之后魏则西及其家人便与该医院联系,并赴北京开始咨询及治疗。

考虑到搜索引擎的准公共性质,“魏则西事件”中百度成为“众矢之的”的原因不难理解。在中国科学院大学网络经济和知识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吕本富看来,搜索服务的准公共性质体现在至少两个方面:“第一,任何信息如果不被搜索引擎索引,相当于不存在;第二,在搜索引擎的排名中,如果不在第一屏,点击率至少减少50%。”因此,吕本富强调,“搜索引擎确实不能作恶”。

而目前百度作为搜索引擎,正在通过其准公共性质将利润最大化,逐利之“恶”悄然滋生。根据2015年年报显示,百度全年营收为663.82亿元,同比增长35.3%,其中网络营销业务营收为人民币640.37亿元,同比增长32%,占据整体营收约96.5%。其全年净利润为336.64亿元,同比增长155.1%。

问题要害:广告化监管?

如果逐利是企业通病,那么带有准公共性质的搜索服务,究竟应当如何加以监管?

4月26日上午,8名公益机构代表来到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内容为“百度推广是否属于广告”。当天下午,国家工商总局受理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最终回复。

此后,一封加盖工商总局公章的告知书得以流传。该告知书称,工商总局方面已收悉相关6人所提交的《将百度推广定义为广告的建议信》,并将转交有关业务部门研究。

互联网知名律师胡纲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魏则西事件”的要害正在于是否需要将部分搜索引擎有偿推广服务作为广告监管。而上述8名公益机构代表之一雷闯亦指出,“如果付费推广不属于广告,工商部门将无权监管,付费推广将面临监管空白”。

胡纲指出,网络信息搜索服务商以竞价排名为代表的有偿推广服务,目前仅仅作为一般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管,“搜索商主要审核跳转网站等信息载体的主体身份合法性,一般不涉及网站等的具体内容的合法性。”

在此前提下,搜索商适用“安全港原则”和“红旗原则”等,承担较小的法律责任。所谓“安全港规则”又称“避风港原则”,大意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录、索引、超文本链接、在线存储网站等),如果由于其链接、存储内容涉嫌侵权,而其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内容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红旗规则”则指若侵权信息显而易见,如红旗般飘扬,网络服务提供商便不可视而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而推脱责任。

无论“安全港原则”还是“红旗原则”,均将搜索商的法律责任局限于对平台所涉主体的审核上。因此,胡纲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坦言,若搜索商以竞价排名为代表的有偿推广服务适用于广告法监管,搜索商的法律责任将大幅提高,要同时管理主体与内容。

“这一行为将直接导致搜索商的税负相应提升,但显然对消费者善莫大焉。搜索商不能攫取了最大的利润,只承担最小的责任。”胡纲强调。“至少部分网络搜索有偿推广服务,例如医疗医药、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等直接关乎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服务,应当明确立法其适用广告法。”

“原罪”所在:医者无德

尽管百度之“恶”已被口诛笔伐殆尽,但仍无法隐没涉事医院作为“原罪”主体的存在。

有接近百度推广的相关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百度推广分为付费及非付费两种。“付费排名靠前的因素,除出价高低之外,创意及网站与用户的匹配度等质量度也在考虑范围,并非出价高排名就靠前。”至于非付费的推广则更多仰赖搜索引擎优化(Search Engine Optimization,简称SEO),大致囊括四个部分,即网站结构、关键词部署、原创文章的更新及用户体验。

在该人士看来,饱受诟病的“莆田系”为求吸引客户并盈利,必将使出各种手段了解搜索引擎的技术规则,并在其上进行大量投入。而据一位“莆田系”妇产医院老总此前介绍,“莆田系”医院广告投入的60%均投向了搜索引擎,甚至有医院在搜索引擎上的推广费用高达营业额的70%-80%。

“他们很懂百度的规则,所以可以把排名做上去。”前述人士直言。如若百度搜索引擎未来难以成事,“莆田系”迟早还将找到别的出路:网络软文、微信公众号、健康讲座、医托,等等。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魏则西事件”反思:搜索商忌利润最大化责任最小化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