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海南省新闻办公室召开《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下简称《基准规定》)新闻发布会。据悉,《基准规定》已于7月15日正式实施,由“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两大部分组成,其中“适用规则”共有17条,“裁量基准”共分11类,执法事项292项。
会上,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孔令辉介绍,海南将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修订后的“裁量基准”从原来的5类增加到11类,涵盖了建设项目、排污许可、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自然保护区、清洁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海洋岸源污染、其他等类别,执法事项从原来的57项增加到292项,率先实现执法事项裁量基准全覆盖,实现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领域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
“建立免罚清单制度。在‘适用规则’中规定17项不予处罚的情形,对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具体化、标准化、精细化,是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举措。”孔令辉介绍,《基准规定》适用规则对违法主观恶意较小,且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条件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可以按最低档基准裁量处罚。
会上孔令辉还介绍,海南将积极探索“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在“适用规则”中规定10项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对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给予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坚持“宽严相济”、“刚柔并济”,对违法情节较重、“屡教不改”等9项违法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从严从重处罚,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同时,优化基本事实及处罚基准,将存在升格处罚事项的违法行为进行区分,设定4档基本事实和处罚基准,确保处罚金额均能到达上限和下限。同时针对建设项目类个别事项和固体废物类部分事项的处罚金额幅度很高,设定了5档基本事实和处罚基准,以缩小每一档基本事实之间的处罚基准幅度,进一步优化处罚基准金额。
《基准规定》结合每一类违法行为的特点,完善“裁量基准”的裁量因素。一是增加企业规模、排污单位许可类别、项目位置等作为调节裁量因素。在水、气等污染类中结合企业规模分别予以裁量;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类中,结合排污企业的管理类型,将违法主体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予以分别裁量;在建设项目类违法事项中,将项目建设是否位于敏感区作为裁量因素。二是细化污染物的类别。对废气、废水细分为有毒有害类、一般工业类等,并予以分别裁量。三是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在部分“裁量基准”中增加污染物排放去向(区域)、排污超标状况、项目建设地点等因素。
此外,对“双罚”执法事项增设个人处罚的裁量基准。对规定“双罚”的建设项目类、大气污染防治类、土壤污染防治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中实行“双罚”的执法事项,增设18项个人处罚的裁量基准,使裁量基准体系更加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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