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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顶格处罚“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合并”等3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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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顶格处罚“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合并”等3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

本周新闻发布会,证监会以顶格处罚“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合并”等3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尤为引人关注。对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证监会对相关责任主体均进行了顶格罚款20万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5月6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其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日前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1宗操纵市场案、2宗内幕交易案,3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分别涉及到珠江啤酒(002461.sh)、威华股份(002240.sh)和平潭发展(000592.sz)等上市公司;对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证监会则均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了顶格罚款20万元。

3宗编造、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案中,重庆云锦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新浪微博传播“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合并”的虚假消息;赢商网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布《万达院线昨日停牌消息称或将收购金逸影院及艺恩网》的报道;中国连锁杂志社工作人员姜海峰撰写了《国美静候黄光裕归来》一文,署名发表在《中国连锁》2015年4月刊上,该文章包含黄光裕即将出狱的虚假信息。上述虚假信息均对相关公司股票价格、股票交易秩序和市场投资者等造成影响,证监会对相关责任主体均进行了顶格罚款20万元。

此外,证监会5月6日对QFII、RQFII相关问题做集中回应。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证监会相关法规对“名义持有人”、“证券权益拥有人”概念是认可的。对于QFII、RQFII名义持有人账户下的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权益是否认可的问题,张晓军表示,应该由客户与资产管理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决定,受合同签署地法律的约束,证监会对此表示尊重。此外,证监会明确表示,A股市场账户体系支持QFII、RQFII专户理财证券权益拥有人所享有的财产权。

以下是发布会的详细内容:

记者问:中国证监会是否认可QFII、ROFII名义持有账户下的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权益?

张晓军表示,证券权益拥有人(客户)与QFII、RQFII名义持有人(资产管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客户资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的安排,应当由客户与资产管理人依法订立的合同来界定,受合同签署地监管规则的约束。中国证监会尊重这些依法订立的合同及其明确的客户资产的权属关系。

记者问:A股市场账户体系是否支持0FII、ROFII专户理财(separate account)证券权益拥有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利?

对此,张晓军表示肯定,相关法规允许QFII、RQFII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A股账户体系设置上也能够支持上述客户资产的权属关系。《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17号)第七条中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当为自有资金或管理的客户资金分别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合格投资者为客户资金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合格投资者+客户名称’。合格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公募基金、险资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投资资金等长期资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合格投资者+基金(或保险资金等)’。账户资产属‘基金(保险资金等)’所有,独立于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在实践中,专户理财类型的QFII、RQFII可以选择“合格投资者+客户资金”、“合格投资者+(客户名称)”等形式开立证券账户从而可进一步表明账户资产属于证券权益拥有人,且独立于管理人自有资产。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以“合格投资者+客户资金”形式开户的QFII、RQFII出例分别约为23%和20%。

以下为证监会原文:

近日,证监会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包括1宗操纵市场案,2宗内幕交易案,3宗编造、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案。

在1宗操纵市场案中,投资者黄信铭、谢冠华、陈囡囡、黄正中、朱辉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控制多个账户,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首旅酒店”、“劲嘉股份”、“珠江啤酒”股票,并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影响“首旅酒店”、“劲嘉股份”、“珠江啤酒”股价,违反《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1)项、第(3)项规定。另外,投资者庄德智参与了操纵“劲嘉股份”股价。黄信铭在上述交易过程中起到了组织、决策作用。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黄信铭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黄信铭违法所得约3.2亿元,并处以约3.2亿元罚款;对谢冠华、陈囡囡、黄正中、朱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万元罚款;对庄德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在2宗内幕交易案中,李某明与殷某国是威华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间,投资者叶书、张为杰、黄超明分别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明联络接触并交易“威华股份”,分别获利约138万元、76万元、21万元;投资者苏嘉鸿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殷某国联络接触并交易“威华股份”,获利约6,538万元。叶书、张为杰、黄超明、苏嘉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第1款规定,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叶书违法所得约138万元,并处以约138万元罚款;没收张为杰违法所得约76万元,并处以约76万元罚款。没收黄超明违法所得约21万元,并处以约21万元罚款;没收苏嘉鸿违法所得约6,538万元,并处以约6,538万元罚款。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潭发展)董事长助理夏雪是相关投资意向协议、平潭发展非公开发行股份两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敏感期内,其利用本人证券账户交易“平潭发展”,获利约207万元。平潭发展董事长特别助理石乃珊是相关投资意向协议、中福康辉旅游综合开发项目两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敏感期内,其利用本人证券账户和“黄某怡”账户交易“平潭发展”,获利约204万元。刘峰、陈勇参与了中福康辉旅游综合开发项目等相关工作,在内幕敏感期内,二人分别利用本人证券账户交易“平潭发展”,分别获利约80万元、6.8万元。夏雪、石乃珊、刘峰、陈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第1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夏雪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约207万元,并处以约620万元罚款;没收石乃珊违法所得约204万元,并处以约613万元罚款;没收刘峰违法所得约80万元,并处以约240万元罚款;没收陈勇违法所得约6.8万元,并处以约20.5万元罚款。

在3宗编造、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案中,重庆云锦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云锦传媒)通过其注册运营的@移动信息(案发时认证为《移动信息》杂志官方微博)新浪微博制作、发布、传播“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合并,中国移动与广电网合并”的虚假信息,上述虚假信息致使下一个交易日“中国联通”、“号百控股”、“广电网络”三支股票股价及交易量出现明显异常,重庆云锦传媒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8条第3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6条规定,我会决定对重庆云锦传媒责令改正,并处以顶格罚款20万元。赢商网在未就网络传闻向相关方面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发布《万达院线昨日停牌 消息称或将收购金逸影院及艺恩网》的报道,称“有知情人士透露”万达院线停牌是要收购金逸院线和艺恩网,对市场投资者形成了误导,违反了《证券法》第78条第3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6条规定,我会决定对赢商网的注册运营方广州赢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顶格罚款20万元。中国连锁杂志社工作人员姜海锋撰写了《国美静候黄光裕归来》一文,署名发表在《中国连锁》2015年4月刊上,为当期封面文章,该文章包含黄光裕即将出狱的虚假信息。虚假信息传播以后,相关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信息披露秩序和股票交易秩序均受到影响。姜海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8条第1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6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姜海锋改正,并对其处以顶格罚款20万元。《中国连锁》杂志及其网站刊发了《国美静候黄光裕归来》一文,同时还向相关网站推荐此文,传播了虚假信息。《中国连锁》的行为违法了《证券法》第78条第3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6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中国连锁杂志社改正,并对其处以顶格罚款20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以及编造、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始终是我会监管执法工作的打击与防控重点,我会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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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顶格处罚“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合并”等3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

本周新闻发布会,证监会以顶格处罚“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合并”等3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尤为引人关注。对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证监会对相关责任主体均进行了顶格罚款20万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5月6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其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日前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1宗操纵市场案、2宗内幕交易案,3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分别涉及到珠江啤酒(002461.sh)、威华股份(002240.sh)和平潭发展(000592.sz)等上市公司;对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证监会则均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了顶格罚款20万元。

3宗编造、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案中,重庆云锦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新浪微博传播“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合并”的虚假消息;赢商网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布《万达院线昨日停牌消息称或将收购金逸影院及艺恩网》的报道;中国连锁杂志社工作人员姜海峰撰写了《国美静候黄光裕归来》一文,署名发表在《中国连锁》2015年4月刊上,该文章包含黄光裕即将出狱的虚假信息。上述虚假信息均对相关公司股票价格、股票交易秩序和市场投资者等造成影响,证监会对相关责任主体均进行了顶格罚款20万元。

此外,证监会5月6日对QFII、RQFII相关问题做集中回应。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证监会相关法规对“名义持有人”、“证券权益拥有人”概念是认可的。对于QFII、RQFII名义持有人账户下的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权益是否认可的问题,张晓军表示,应该由客户与资产管理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决定,受合同签署地法律的约束,证监会对此表示尊重。此外,证监会明确表示,A股市场账户体系支持QFII、RQFII专户理财证券权益拥有人所享有的财产权。

以下是发布会的详细内容:

记者问:中国证监会是否认可QFII、ROFII名义持有账户下的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权益?

张晓军表示,证券权益拥有人(客户)与QFII、RQFII名义持有人(资产管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客户资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的安排,应当由客户与资产管理人依法订立的合同来界定,受合同签署地监管规则的约束。中国证监会尊重这些依法订立的合同及其明确的客户资产的权属关系。

记者问:A股市场账户体系是否支持0FII、ROFII专户理财(separate account)证券权益拥有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利?

对此,张晓军表示肯定,相关法规允许QFII、RQFII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A股账户体系设置上也能够支持上述客户资产的权属关系。《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17号)第七条中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当为自有资金或管理的客户资金分别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合格投资者为客户资金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合格投资者+客户名称’。合格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公募基金、险资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投资资金等长期资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合格投资者+基金(或保险资金等)’。账户资产属‘基金(保险资金等)’所有,独立于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在实践中,专户理财类型的QFII、RQFII可以选择“合格投资者+客户资金”、“合格投资者+(客户名称)”等形式开立证券账户从而可进一步表明账户资产属于证券权益拥有人,且独立于管理人自有资产。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以“合格投资者+客户资金”形式开户的QFII、RQFII出例分别约为23%和20%。

以下为证监会原文:

近日,证监会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包括1宗操纵市场案,2宗内幕交易案,3宗编造、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案。

在1宗操纵市场案中,投资者黄信铭、谢冠华、陈囡囡、黄正中、朱辉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控制多个账户,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首旅酒店”、“劲嘉股份”、“珠江啤酒”股票,并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影响“首旅酒店”、“劲嘉股份”、“珠江啤酒”股价,违反《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1)项、第(3)项规定。另外,投资者庄德智参与了操纵“劲嘉股份”股价。黄信铭在上述交易过程中起到了组织、决策作用。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黄信铭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黄信铭违法所得约3.2亿元,并处以约3.2亿元罚款;对谢冠华、陈囡囡、黄正中、朱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万元罚款;对庄德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在2宗内幕交易案中,李某明与殷某国是威华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间,投资者叶书、张为杰、黄超明分别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明联络接触并交易“威华股份”,分别获利约138万元、76万元、21万元;投资者苏嘉鸿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殷某国联络接触并交易“威华股份”,获利约6,538万元。叶书、张为杰、黄超明、苏嘉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第1款规定,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叶书违法所得约138万元,并处以约138万元罚款;没收张为杰违法所得约76万元,并处以约76万元罚款。没收黄超明违法所得约21万元,并处以约21万元罚款;没收苏嘉鸿违法所得约6,538万元,并处以约6,538万元罚款。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潭发展)董事长助理夏雪是相关投资意向协议、平潭发展非公开发行股份两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敏感期内,其利用本人证券账户交易“平潭发展”,获利约207万元。平潭发展董事长特别助理石乃珊是相关投资意向协议、中福康辉旅游综合开发项目两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敏感期内,其利用本人证券账户和“黄某怡”账户交易“平潭发展”,获利约204万元。刘峰、陈勇参与了中福康辉旅游综合开发项目等相关工作,在内幕敏感期内,二人分别利用本人证券账户交易“平潭发展”,分别获利约80万元、6.8万元。夏雪、石乃珊、刘峰、陈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第1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夏雪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约207万元,并处以约620万元罚款;没收石乃珊违法所得约204万元,并处以约613万元罚款;没收刘峰违法所得约80万元,并处以约240万元罚款;没收陈勇违法所得约6.8万元,并处以约20.5万元罚款。

在3宗编造、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案中,重庆云锦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云锦传媒)通过其注册运营的@移动信息(案发时认证为《移动信息》杂志官方微博)新浪微博制作、发布、传播“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合并,中国移动与广电网合并”的虚假信息,上述虚假信息致使下一个交易日“中国联通”、“号百控股”、“广电网络”三支股票股价及交易量出现明显异常,重庆云锦传媒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8条第3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6条规定,我会决定对重庆云锦传媒责令改正,并处以顶格罚款20万元。赢商网在未就网络传闻向相关方面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发布《万达院线昨日停牌 消息称或将收购金逸影院及艺恩网》的报道,称“有知情人士透露”万达院线停牌是要收购金逸院线和艺恩网,对市场投资者形成了误导,违反了《证券法》第78条第3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6条规定,我会决定对赢商网的注册运营方广州赢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顶格罚款20万元。中国连锁杂志社工作人员姜海锋撰写了《国美静候黄光裕归来》一文,署名发表在《中国连锁》2015年4月刊上,为当期封面文章,该文章包含黄光裕即将出狱的虚假信息。虚假信息传播以后,相关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信息披露秩序和股票交易秩序均受到影响。姜海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8条第1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6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姜海锋改正,并对其处以顶格罚款20万元。《中国连锁》杂志及其网站刊发了《国美静候黄光裕归来》一文,同时还向相关网站推荐此文,传播了虚假信息。《中国连锁》的行为违法了《证券法》第78条第3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6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中国连锁杂志社改正,并对其处以顶格罚款20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以及编造、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始终是我会监管执法工作的打击与防控重点,我会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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