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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赢了,公司却还不上钱,你可以做这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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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赢了,公司却还不上钱,你可以做这些事……

但是当对方是一家公司且该公司财产不能够清偿其对我们所负债务时,我们能否申请追加没有缴纳或者没有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让他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最近接到一位客户咨询问到:打官司打赢了,但是对方是个公司没有钱给我。然而我发现这个公司的一位股东的出资没有实缴到位,我能不能找这个股东要钱?

大家知道,当拿到一份生效的对我们有利的法院判决后,对方当事人如果不主动履行义务,我们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当对方是一家公司且该公司财产不能够清偿其对我们所负债务时,我们能否申请追加没有缴纳或者没有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让他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需要带大家明确几个问题:

一是现在注册公司时,注册资本不要求实缴到位,认缴出资即可。比如说,申请注册时,公司注册资本填100万,哪怕当时公司没有100万这个公司也是可以注册成立的。

二是股东出资可以约定期限。比如说,一家公司注册资本100万,股东甲出资70万、股东乙出资20万、股东丙出资10万。而这70万、20万和10万的实际缴付时间分别可以约定为2050年、2048年、2020年。只要在约定时间前实缴到位都是可以的。

权利基础

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当公司没钱偿还债务时,作为执行申请人的我们有权要求没有向公司缴纳出资或者没有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让他在没有实际缴纳的范围内向我们履行债务。

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号为(2020)苏0591执异72号的执行案件中,因在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股东王素叶、徐瑞骥在增资认缴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故申请人请求将该两名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股东王素叶、徐瑞骥应在其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

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执行人应承担股东出资不实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我们要求股东承担责任时,需要有证据证明股东没有按时缴纳公司注册资本。

追加障碍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规定可知,公司股东出资实行的是认缴出资的方式。

我们能够请求承担相应责任的股东,主要是针对在出资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的股东。就比如说,我们2021年7月申请强制执行,发现有三名股东都没有实缴到位。

但是公司章程约定其中股东甲2050年前缴纳出资70万、股东乙2048年前缴纳出资20万、股东丙2020年前缴纳出资10万。我们仅能够向股东丙要求承担责任,而无法要求还没有到期的股东甲和股东乙承担责任。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吴生芬、陈德荣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号:(2019)川01民终18937号)一案中认为,股东的“出资义务”应当理解为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所定的期限及数额缴纳认缴出资额。

故“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应理解为“超过缴纳期限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额”,而“缴纳期限”则依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股东李枝英、贾鸿昌的出资认缴期限未届满,不能认定其违反了出资义务,故对于追加李枝英、贾鸿昌为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加速到期

股东有上述所谓的“期限利益”,但这个期限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满足某些条件下是可以加速到期的。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3)当公司解散时或人民法院受理其破产申请后,股东的期限利益丧失,债权人有权向未缴出资股东主张在其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所以,当被执行人存在上述任意一种情形时,股东的期限利益即不存在。

总结

因公司注册不再要求实缴出资,故公司股东多存在尚未履行足额出资义务的情况。

因此,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如公司股东存在未按期足额出资情况的,债权人可以考虑在执行过程中直接申请追加未如实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以最大限度的保证债权得以清偿。

同时,也可在债权人起诉与公司间的债务纠纷之时,如有证据证明股东出资期限届满但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可将股东一并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务中,就在执行阶段直接追加未如实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事宜,也会存在执行法官在执行阶段不予追加,并建议执行申请人提起诉讼追究股东责任的情况。

来源:FO法商集训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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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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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当对方是一家公司且该公司财产不能够清偿其对我们所负债务时,我们能否申请追加没有缴纳或者没有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让他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最近接到一位客户咨询问到:打官司打赢了,但是对方是个公司没有钱给我。然而我发现这个公司的一位股东的出资没有实缴到位,我能不能找这个股东要钱?

大家知道,当拿到一份生效的对我们有利的法院判决后,对方当事人如果不主动履行义务,我们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当对方是一家公司且该公司财产不能够清偿其对我们所负债务时,我们能否申请追加没有缴纳或者没有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让他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需要带大家明确几个问题:

一是现在注册公司时,注册资本不要求实缴到位,认缴出资即可。比如说,申请注册时,公司注册资本填100万,哪怕当时公司没有100万这个公司也是可以注册成立的。

二是股东出资可以约定期限。比如说,一家公司注册资本100万,股东甲出资70万、股东乙出资20万、股东丙出资10万。而这70万、20万和10万的实际缴付时间分别可以约定为2050年、2048年、2020年。只要在约定时间前实缴到位都是可以的。

权利基础

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当公司没钱偿还债务时,作为执行申请人的我们有权要求没有向公司缴纳出资或者没有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让他在没有实际缴纳的范围内向我们履行债务。

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号为(2020)苏0591执异72号的执行案件中,因在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股东王素叶、徐瑞骥在增资认缴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故申请人请求将该两名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股东王素叶、徐瑞骥应在其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

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执行人应承担股东出资不实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我们要求股东承担责任时,需要有证据证明股东没有按时缴纳公司注册资本。

追加障碍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规定可知,公司股东出资实行的是认缴出资的方式。

我们能够请求承担相应责任的股东,主要是针对在出资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的股东。就比如说,我们2021年7月申请强制执行,发现有三名股东都没有实缴到位。

但是公司章程约定其中股东甲2050年前缴纳出资70万、股东乙2048年前缴纳出资20万、股东丙2020年前缴纳出资10万。我们仅能够向股东丙要求承担责任,而无法要求还没有到期的股东甲和股东乙承担责任。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吴生芬、陈德荣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号:(2019)川01民终18937号)一案中认为,股东的“出资义务”应当理解为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所定的期限及数额缴纳认缴出资额。

故“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应理解为“超过缴纳期限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额”,而“缴纳期限”则依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股东李枝英、贾鸿昌的出资认缴期限未届满,不能认定其违反了出资义务,故对于追加李枝英、贾鸿昌为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加速到期

股东有上述所谓的“期限利益”,但这个期限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满足某些条件下是可以加速到期的。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3)当公司解散时或人民法院受理其破产申请后,股东的期限利益丧失,债权人有权向未缴出资股东主张在其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所以,当被执行人存在上述任意一种情形时,股东的期限利益即不存在。

总结

因公司注册不再要求实缴出资,故公司股东多存在尚未履行足额出资义务的情况。

因此,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如公司股东存在未按期足额出资情况的,债权人可以考虑在执行过程中直接申请追加未如实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以最大限度的保证债权得以清偿。

同时,也可在债权人起诉与公司间的债务纠纷之时,如有证据证明股东出资期限届满但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可将股东一并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务中,就在执行阶段直接追加未如实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事宜,也会存在执行法官在执行阶段不予追加,并建议执行申请人提起诉讼追究股东责任的情况。

来源:FO法商集训营

原标题:官司赢了,公司却还不上钱,你可以做这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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