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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签署多边税收协议 与38个国家交换跨国企业涉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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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签署多边税收协议 与38个国家交换跨国企业涉税信息

第十届税收征管论坛(FTA)大会5月11日至13日在北京举行期间,中国与加拿大、印度、以色列、新西兰共同签署了《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第十届税收征管论坛(FTA)大会5月11日至13日在北京举行期间,中国与加拿大、印度、以色列、新西兰共同签署了《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承诺将自动交换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各国国内法要求编制的转让定价国别报告。

为推进全球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加强税收信息交换,二十国集团(G20)在2013年左右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开展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的国际税制改革。《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正是G20领导人对本国推进BEPS的承诺,截至目前,协议签署国已达39个。

协议要求,全球合并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由其母公司向所在国税务机关按年报送集团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及其他指标。跨国企业集团须于2017年报送其2016年度的转让定价国别报告信息,这些信息预计于2018年在有关协议签署国税务部门之间进行交换,之后,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将按年度报送及交换。

BEPS的总原则是“利润应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并共同建立有利于全球经济增长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和合作机制。

根据OECD统计,由于各国税制之间的差异,加上避税地、低税地的存在,以及一些国家为吸引外来投资实施的税收竞争,全球每年有4%-10%的企业所得税因跨境逃避而流失,每年损失约为1000亿至2400亿美元。

要解决这一问题,仅靠各国单边行动和双边协调解显然无法实现,必须借助于多边税收合作。正因如此,BEPS项目也成为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实施百年来最为重大的一次改革。在参与度上,BEPS由34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10个非OECD的G20成员国和17个其他发展中国家共计61个国家共同参与。

中国参与签署协议,是我国认真落实国际税收规则的具体体现,也向国际社会表明了我国参与全球税收合作的积极态度。协议签署后,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将制定出台相关文件,稳步推进信息系统建设,搭建信息交换平台,做好国别报告交换工作。

在此之前,中国已经借鉴BEPS的成果,在税收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中增加反避税条款,为堵塞税收漏洞提供法律依据。同时,2014年以来,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等规定。

近年来,我国也不断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压缩跨国公司逃避税的空间。比如,北京一家从事互联网门户网站经营的某公司,2008年向一家设立于开曼群岛的企业支付管理服务费98万元。北京市国税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通过分析该企业提供的材料,认为开曼群岛的企业是空壳,没有实质经营。集团通过将集团内劳务费归集到避税地企业,转移利润,侵蚀我国税基,达到避税目的。该企业经约谈和自查,最终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8万元,按照当年度适用税率15%,补税14.7万元。

2014年和2015年,中国税务系统通过反避税工作,每年实现增收500至600亿元。

不过,与BEPS的积极推进形成对比的是,跨国企业集团在应对国际税制改革方面的进展并不那么快。

汤森路透今年3月发布的一份《全球BEPS准备情况》调查报告显示,在对35个国家和地区,超过20个行业的企业主管及税务和转让定价总监进行了调查访问后发现,仍有超过75%的受访者表示,BEPS的独特要求会对跨国企业的税务部门和转让定价团队带来新的挑战以及合规性负担。其中,转让定价是跨国企业所面临的最直接的BEPS相关问题。

受访者表示,新的要求规定企业必须按国别进行报告(关联企业和第三方收入、利润、已缴纳和计提的企业所得税、雇员人数、认缴股本和累积盈余、有形资产等)。但由于各企业的IT系统并未与转让定价文档相集成,所以各企业在应对BEPS时面临较大挑战。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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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税收征管论坛(FTA)大会5月11日至13日在北京举行期间,中国与加拿大、印度、以色列、新西兰共同签署了《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第十届税收征管论坛(FTA)大会5月11日至13日在北京举行期间,中国与加拿大、印度、以色列、新西兰共同签署了《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承诺将自动交换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各国国内法要求编制的转让定价国别报告。

为推进全球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加强税收信息交换,二十国集团(G20)在2013年左右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开展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的国际税制改革。《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正是G20领导人对本国推进BEPS的承诺,截至目前,协议签署国已达39个。

协议要求,全球合并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由其母公司向所在国税务机关按年报送集团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及其他指标。跨国企业集团须于2017年报送其2016年度的转让定价国别报告信息,这些信息预计于2018年在有关协议签署国税务部门之间进行交换,之后,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将按年度报送及交换。

BEPS的总原则是“利润应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并共同建立有利于全球经济增长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和合作机制。

根据OECD统计,由于各国税制之间的差异,加上避税地、低税地的存在,以及一些国家为吸引外来投资实施的税收竞争,全球每年有4%-10%的企业所得税因跨境逃避而流失,每年损失约为1000亿至2400亿美元。

要解决这一问题,仅靠各国单边行动和双边协调解显然无法实现,必须借助于多边税收合作。正因如此,BEPS项目也成为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实施百年来最为重大的一次改革。在参与度上,BEPS由34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10个非OECD的G20成员国和17个其他发展中国家共计61个国家共同参与。

中国参与签署协议,是我国认真落实国际税收规则的具体体现,也向国际社会表明了我国参与全球税收合作的积极态度。协议签署后,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将制定出台相关文件,稳步推进信息系统建设,搭建信息交换平台,做好国别报告交换工作。

在此之前,中国已经借鉴BEPS的成果,在税收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中增加反避税条款,为堵塞税收漏洞提供法律依据。同时,2014年以来,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等规定。

近年来,我国也不断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压缩跨国公司逃避税的空间。比如,北京一家从事互联网门户网站经营的某公司,2008年向一家设立于开曼群岛的企业支付管理服务费98万元。北京市国税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通过分析该企业提供的材料,认为开曼群岛的企业是空壳,没有实质经营。集团通过将集团内劳务费归集到避税地企业,转移利润,侵蚀我国税基,达到避税目的。该企业经约谈和自查,最终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8万元,按照当年度适用税率15%,补税14.7万元。

2014年和2015年,中国税务系统通过反避税工作,每年实现增收500至600亿元。

不过,与BEPS的积极推进形成对比的是,跨国企业集团在应对国际税制改革方面的进展并不那么快。

汤森路透今年3月发布的一份《全球BEPS准备情况》调查报告显示,在对35个国家和地区,超过20个行业的企业主管及税务和转让定价总监进行了调查访问后发现,仍有超过75%的受访者表示,BEPS的独特要求会对跨国企业的税务部门和转让定价团队带来新的挑战以及合规性负担。其中,转让定价是跨国企业所面临的最直接的BEPS相关问题。

受访者表示,新的要求规定企业必须按国别进行报告(关联企业和第三方收入、利润、已缴纳和计提的企业所得税、雇员人数、认缴股本和累积盈余、有形资产等)。但由于各企业的IT系统并未与转让定价文档相集成,所以各企业在应对BEPS时面临较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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