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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代销大业信托5亿元产品违约,是否需要担责?后续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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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代销大业信托5亿元产品违约,是否需要担责?后续如何处置?

关键是银行在销售过程中有没有尽到风险测评和披露信息的责任。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记者 | 曾令俊

近日,招商银行信托代销违约一事引起广泛讨论。

招商银行代销的5亿元大业信托·君睿15号项目,未向投资者分配2021年第二季度的利息,从而出现实质性违约。据了解,该信托计划于8月16日到期,但是投资者并未收到相关利益分配方案。

这是招商银行首次面向自然人违约。根据8月16日发布的公告,招商银行以及大业信托并未互相推诿,均表示会妥善处理问题。

但是,作为代销方的招商银行和管理方的大业信托在其中是否存在相应的责任?双方如何最大限度保证投资者利益?

打破“非标”刚兑

事实上,银行代销信托违约的情况并不罕见。据用益金融信托研究院不完全统计,仅今年7月就发生信托产品违约事件19起,涉及金额107.09亿元。由此造成的银行、信托公司、客户之间的纠纷也不在少数。

“比较早期的时候,13、14年某国有大行分行和信托公司合作一个煤矿信托违约,涉及30个亿,不能刚性兑付。当时各自有说法,信托公司称只是一个通道,项目是银行推荐的;银行说只是代销方。最终银行找了一个机构回购不良,给投资者兑付了。现在资管新规,刚性兑付是不可能的。”8月18日,某券商财富管理公司客户总监告诉界面新闻记者。

随着资管新规的颁布,双方责任日益明晰,相应的纠纷也在减少。

根据2018年发布的“资管新规”,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但这并不意味着,代销方和管理方完全没有责任。

对于代销机构,原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代销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投资比例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对代销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商业银行应当对拟代销产品开展尽职调查,不得仅以合作机构的产品审批资料作为产品审批依据。

对于信托公司,《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代销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从公开信息看,作为代销方的招商银行并未参与到产品的实际运转中。那么,其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孔富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代销机构只要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比如说没有做风险评估,或者说做评估的结果跟推荐的产品不匹配,就要承担责任。“这个一般来说是要全赔,或者根据责任来承担一个比例的赔偿。”

上述券商客户总监说,关键是银行在销售过程中有没有尽到风险测评和披露信息的责任,叫做“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一些知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对“双录”、风险揭示管理得很严格。

从过往案例来看,信托违约之后,投资者往往会举证起诉销售方在销售过程中的一些违规行为,从而要求获得相应赔偿。“但是销售方是银行的话,起诉会比较困难,因为在销售渠道中,银行还是相对合规的。”孔富说道。

去年5月,十余名“吉信-松花江77号”投资人起诉吉林信托和代销机构建设银行,最终却以败诉告终,吉林信托不对该项目承担任何责任,投资人亏损自负。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告诉界面新闻记者,代销机构应该符合信托销售相关监管办法要求,合规开展业务,比如必须履行合格投资者确定程序,有效识别投资者身份,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信托合格投资者标准;对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明示资金信托类型和风险等级等。

“但代销机构并不负责信托的运营管理,并不对信托产品本身偿付风险负责。代销机构如果是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有违规行为,投资者可以投诉或起诉,但不是对偿付本身负责。”于百程说。

后续将如何处置?

“在我看来,招商银行代销的这个信托项目没有什么大毛病,一年多前华夏幸福在市场上的融资能力还是可以的。招行准入这样一个产品没有太大瑕疵,而且也不是向所有客户发行的,只是向私人银行和家族信托客户定向配置。我猜测应该是家族信托客户有资产配置的需求,市场上找不到合适的资产,只能准入市场上的非标资产,这个也很常见。”上述券商客户总监表示。

公开信息显示,君睿15号信托产品于2020年8月14日成立,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用于向九通基业受让其所持有的对怀来鼎兴的应收账款债权,九通基业承诺按照《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暨回购合同》的约定回购应收账款债权。

风控措施上,君睿15号属于有担保方但无抵押物,担保方为华夏幸福、怀来鼎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其中,华夏幸福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怀来鼎兴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担保本金10亿元。

针对信托产品违约处置一事,招行和大业信托给出最新进展及初步方案。

招行称,本公司将从维护本公司客户利益角度出发,督促主动管理方大业信托妥善解决信托利益的分配问题。

大业信托则回应称,公司已代表本信托计划加入华夏幸福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后续将从维护本信托计划受益人利益角度出发,积极履行受托人职责,跟进债委会相关信息,推进相关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将最新进展情况予以公告。

截至7月31日,华夏幸福累计未能如期偿还债务本息合计815.66亿元。华夏幸福表示,为化解公司债务风险,加快促进公司有序经营,公司正在积极协调各方商讨多种方式解决当前问题。同时,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也在积极协调推进公司债务展期事宜,为综合化解方案的制定和执行争取必要的时间。

招信托代销违约也给行业一个警示。“在资管新规的背景下,压降融资信托的余额、房地产融资严管,信托产品违约的概率是在增加的,不仅是地产信托,城投信托的违约事件也不少。”上述券商客户总监说。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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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银行在销售过程中有没有尽到风险测评和披露信息的责任。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记者 | 曾令俊

近日,招商银行信托代销违约一事引起广泛讨论。

招商银行代销的5亿元大业信托·君睿15号项目,未向投资者分配2021年第二季度的利息,从而出现实质性违约。据了解,该信托计划于8月16日到期,但是投资者并未收到相关利益分配方案。

这是招商银行首次面向自然人违约。根据8月16日发布的公告,招商银行以及大业信托并未互相推诿,均表示会妥善处理问题。

但是,作为代销方的招商银行和管理方的大业信托在其中是否存在相应的责任?双方如何最大限度保证投资者利益?

打破“非标”刚兑

事实上,银行代销信托违约的情况并不罕见。据用益金融信托研究院不完全统计,仅今年7月就发生信托产品违约事件19起,涉及金额107.09亿元。由此造成的银行、信托公司、客户之间的纠纷也不在少数。

“比较早期的时候,13、14年某国有大行分行和信托公司合作一个煤矿信托违约,涉及30个亿,不能刚性兑付。当时各自有说法,信托公司称只是一个通道,项目是银行推荐的;银行说只是代销方。最终银行找了一个机构回购不良,给投资者兑付了。现在资管新规,刚性兑付是不可能的。”8月18日,某券商财富管理公司客户总监告诉界面新闻记者。

随着资管新规的颁布,双方责任日益明晰,相应的纠纷也在减少。

根据2018年发布的“资管新规”,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但这并不意味着,代销方和管理方完全没有责任。

对于代销机构,原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代销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投资比例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对代销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商业银行应当对拟代销产品开展尽职调查,不得仅以合作机构的产品审批资料作为产品审批依据。

对于信托公司,《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代销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从公开信息看,作为代销方的招商银行并未参与到产品的实际运转中。那么,其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孔富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代销机构只要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比如说没有做风险评估,或者说做评估的结果跟推荐的产品不匹配,就要承担责任。“这个一般来说是要全赔,或者根据责任来承担一个比例的赔偿。”

上述券商客户总监说,关键是银行在销售过程中有没有尽到风险测评和披露信息的责任,叫做“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一些知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对“双录”、风险揭示管理得很严格。

从过往案例来看,信托违约之后,投资者往往会举证起诉销售方在销售过程中的一些违规行为,从而要求获得相应赔偿。“但是销售方是银行的话,起诉会比较困难,因为在销售渠道中,银行还是相对合规的。”孔富说道。

去年5月,十余名“吉信-松花江77号”投资人起诉吉林信托和代销机构建设银行,最终却以败诉告终,吉林信托不对该项目承担任何责任,投资人亏损自负。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告诉界面新闻记者,代销机构应该符合信托销售相关监管办法要求,合规开展业务,比如必须履行合格投资者确定程序,有效识别投资者身份,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信托合格投资者标准;对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明示资金信托类型和风险等级等。

“但代销机构并不负责信托的运营管理,并不对信托产品本身偿付风险负责。代销机构如果是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有违规行为,投资者可以投诉或起诉,但不是对偿付本身负责。”于百程说。

后续将如何处置?

“在我看来,招商银行代销的这个信托项目没有什么大毛病,一年多前华夏幸福在市场上的融资能力还是可以的。招行准入这样一个产品没有太大瑕疵,而且也不是向所有客户发行的,只是向私人银行和家族信托客户定向配置。我猜测应该是家族信托客户有资产配置的需求,市场上找不到合适的资产,只能准入市场上的非标资产,这个也很常见。”上述券商客户总监表示。

公开信息显示,君睿15号信托产品于2020年8月14日成立,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用于向九通基业受让其所持有的对怀来鼎兴的应收账款债权,九通基业承诺按照《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暨回购合同》的约定回购应收账款债权。

风控措施上,君睿15号属于有担保方但无抵押物,担保方为华夏幸福、怀来鼎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其中,华夏幸福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怀来鼎兴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担保本金10亿元。

针对信托产品违约处置一事,招行和大业信托给出最新进展及初步方案。

招行称,本公司将从维护本公司客户利益角度出发,督促主动管理方大业信托妥善解决信托利益的分配问题。

大业信托则回应称,公司已代表本信托计划加入华夏幸福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后续将从维护本信托计划受益人利益角度出发,积极履行受托人职责,跟进债委会相关信息,推进相关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将最新进展情况予以公告。

截至7月31日,华夏幸福累计未能如期偿还债务本息合计815.66亿元。华夏幸福表示,为化解公司债务风险,加快促进公司有序经营,公司正在积极协调各方商讨多种方式解决当前问题。同时,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也在积极协调推进公司债务展期事宜,为综合化解方案的制定和执行争取必要的时间。

招信托代销违约也给行业一个警示。“在资管新规的背景下,压降融资信托的余额、房地产融资严管,信托产品违约的概率是在增加的,不仅是地产信托,城投信托的违约事件也不少。”上述券商客户总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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