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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亲人去世后网络账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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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亲人去世后网络账号如何处理?

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席小丹

编辑 | 翟瑞民

网络化时代,个人在网上社交、购物会留下众多账户密码等信息,如果个人去世,网上遗留的个人信息该如何处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刚刚表决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逝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17日至20日在北京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草案在本次会议上进行第三次审议,并获表决通过,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夏海龙对界面新闻表示,自然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包含了对个人信息处理的知情权、拒绝权,查阅、复制个人信息的权利以及对错误信息的更正、补充权。此次个人信息保护法作出的规定,系考虑到用户已经过世,其近亲属可以行使撤回权,要求相关企业彻底删除死者的个人信息。

“人去世以后,所有的权利都会消失。但目前,自然人去世后,他们的很多信息还会留在相关企业平台上,构成被不恰当使用的可能,所以需要法律特别规定死者的近亲属代替他们直接行使个人信息相关的权利。”夏海龙说。

根据我国刑法,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而继承人范围更广,除了近亲属外,还包括继父母、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从感情上来说,保护死者的个人信息权,也是保护死者近亲属的权益。”夏海龙说。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很少出现单纯的个人信息权纠纷。”夏海龙认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个人信息权单独立法,是网络时代的特殊产物。

今年年初生效的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次的规定可以看做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民法典的协同与呼应。”夏海龙说。

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后,夏海龙表示,对企业来说,应及时提供反馈渠道,以便于过世用户的近亲属及时向企业主张死者所享有的相关权利。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翰清补充道,除人格权属性之外,个人信息也具有财产权属性,人去世以后,人格权受侵害的,近亲属可以通过合法渠道维权,而财产权若受到侵害,继承人可以提起诉讼维权。“比如,死者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被其他人盗用,本来只能由死者主张权利,但是此时人已经去世,对于民事权利,近亲属或者继承人就可以继续为其维权。”徐翰清表示。

另外,因为个人信息衍生财产利益,权利人可以要求获得报酬。如果权利人去世,那么这些权利就可以由近亲属或者继承人有限制地享有。

如果死者的个人信息权受到侵犯,该怎样维权?夏海龙介绍,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前,用户的个人信息权受到侵害,如信息被泄露等未造成实质经济损失的情况,个人用户很难起诉企业,“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向网信办等监管部门部门举报,敦促其调查企业的侵权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当地检察院会提起公益诉讼。”

在我国,社会团体也具有公益诉讼资格。夏海龙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后,也有可能催生更多与个人信息权维权相关的社会团体,以帮助用户维护个人信息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死者个人信息权的规定,突出了近亲属行使死者个人信息权利的合理、合法性要求。此前,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死者的近亲属行使相关权利应当有合理的理由,并尊重死者的生前安排。因此,最终通过的法律条文强调,近亲属行事死者的个人信息行权时,需有合法、正当理由,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徐翰清认为,虽然有此规定,但该项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仍可能遇到困难,“首先,个人信息有可能出现被亲属滥用的情况。其次,因逝者已无法再解释自己,如果没有生前的安排,近亲属之间就某些信息的处理会产生矛盾。”而且,何谓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需要交由法院裁判,“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虽然法律制度强调了类案对司法适用的重要性,但法院判决仍会各有差异。”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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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亲人去世后网络账号如何处理?

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席小丹

编辑 | 翟瑞民

网络化时代,个人在网上社交、购物会留下众多账户密码等信息,如果个人去世,网上遗留的个人信息该如何处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刚刚表决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逝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17日至20日在北京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草案在本次会议上进行第三次审议,并获表决通过,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夏海龙对界面新闻表示,自然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包含了对个人信息处理的知情权、拒绝权,查阅、复制个人信息的权利以及对错误信息的更正、补充权。此次个人信息保护法作出的规定,系考虑到用户已经过世,其近亲属可以行使撤回权,要求相关企业彻底删除死者的个人信息。

“人去世以后,所有的权利都会消失。但目前,自然人去世后,他们的很多信息还会留在相关企业平台上,构成被不恰当使用的可能,所以需要法律特别规定死者的近亲属代替他们直接行使个人信息相关的权利。”夏海龙说。

根据我国刑法,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而继承人范围更广,除了近亲属外,还包括继父母、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从感情上来说,保护死者的个人信息权,也是保护死者近亲属的权益。”夏海龙说。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很少出现单纯的个人信息权纠纷。”夏海龙认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个人信息权单独立法,是网络时代的特殊产物。

今年年初生效的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次的规定可以看做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民法典的协同与呼应。”夏海龙说。

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后,夏海龙表示,对企业来说,应及时提供反馈渠道,以便于过世用户的近亲属及时向企业主张死者所享有的相关权利。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翰清补充道,除人格权属性之外,个人信息也具有财产权属性,人去世以后,人格权受侵害的,近亲属可以通过合法渠道维权,而财产权若受到侵害,继承人可以提起诉讼维权。“比如,死者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被其他人盗用,本来只能由死者主张权利,但是此时人已经去世,对于民事权利,近亲属或者继承人就可以继续为其维权。”徐翰清表示。

另外,因为个人信息衍生财产利益,权利人可以要求获得报酬。如果权利人去世,那么这些权利就可以由近亲属或者继承人有限制地享有。

如果死者的个人信息权受到侵犯,该怎样维权?夏海龙介绍,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前,用户的个人信息权受到侵害,如信息被泄露等未造成实质经济损失的情况,个人用户很难起诉企业,“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向网信办等监管部门部门举报,敦促其调查企业的侵权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当地检察院会提起公益诉讼。”

在我国,社会团体也具有公益诉讼资格。夏海龙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后,也有可能催生更多与个人信息权维权相关的社会团体,以帮助用户维护个人信息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死者个人信息权的规定,突出了近亲属行使死者个人信息权利的合理、合法性要求。此前,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死者的近亲属行使相关权利应当有合理的理由,并尊重死者的生前安排。因此,最终通过的法律条文强调,近亲属行事死者的个人信息行权时,需有合法、正当理由,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徐翰清认为,虽然有此规定,但该项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仍可能遇到困难,“首先,个人信息有可能出现被亲属滥用的情况。其次,因逝者已无法再解释自己,如果没有生前的安排,近亲属之间就某些信息的处理会产生矛盾。”而且,何谓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需要交由法院裁判,“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虽然法律制度强调了类案对司法适用的重要性,但法院判决仍会各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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