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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权力,如何建构网络社会崭新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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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权力,如何建构网络社会崭新图景?

网络社会的权力格局正慢慢发酵成一场广泛的互联网信任危机,冲击着人们对数字网络的传统观念和固有认识。

文|陈根

时至今日,互联网已经深刻改变了社会,几乎每一个在数字社会中生活的人,都能够感受到互联网的巨大力量。基于互联网技术建立的互联网平台不仅已经成为个人生活不可或缺的消费花园,面且日益成为为掌握支配权力的社会组织。

与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相比,互联网社会最突出的特征,就是信息技术成为形塑社会的基础性的力量,其强度与效率不仅超越了其他权力来源,更超越了任何一个时代。技术逻辑在一些领域已经开始取代社会规制和文化传统的功能,重塑人们认知、交往和行动的框架。

作为一种权力的新形式,互联网权力向平台聚集的趋势不断重塑企业、用户和政府之间的权力边界,并发挥出强大的现实效力,对传统实体权力构成冲击,给网络时代的秩序再造带来挑战。

网络社会的权力格局也因此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带来了包括信息安全、数据滥用、网络攻击等在内的诸多技术衍生问题。这些问题正慢慢发酵成一场广泛的互联网信任危机,冲击着人们对数字网络的传统观念和固有认识。

互联网权力之兴起

权力一词,最本质的含义就是力量。无论是从资源、功能、关系,抑或是其他维度来解释权力,权力的本质都应当被理解为有实际作用效力的社会力量。

基于互联网技术而产生的互联网权力,自然也就成为了一种技术力量。因此,互联网权力可以看作互联网技术所有者或操控者对互联网技术使用者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同时,这种控制力和影响力又离不开两方面因素,一是技术的所有权,二是该技术功能在同一技术系统中所处的层次,功能等级越高则技术权力越大。

同时,区别于与具体物质资源关联的“硬性命令性权力”,互联网权力是一种同抽象资源相关的“软性同化式权力”,能够影响他人偏好以产生作用效果,是与“硬权力”相对应的“软权力”。

至此,互联网权力所发生效力的逻辑就已显明——互联网权力是流动于网络群体之间、作用于现实和网络空间,可以实现个体或群体的意志、影响他人行为,进而改变社会事实之存在状态、变革社会秩序之运行模式的关系型社会力量。

互联网所拥有的技术权力同时也是一个随着技术发展不断壮大的过程。在早期的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商业化还仅是通过免费使用互联网应用,吸引海量用户加入,打造用户黏性,最终通过流量来获取广告收入,实现盈利。

尽管从一开始,互联网公司就非常清楚,投放广告,就需要精准;要精准,就需要数据收集和处理。诸如谷歌和亚马逊这样的互联网公司,透过搜索记录或购物记录,来追踪分析用户偏好,对应匹配广告和推送。但在针对用户的数据汲取和分析手段上,它们尚处于粗糙的初始阶段。

免费逻辑成为互联网商业运作的基本模式,但这一基本模式的实践却对后来互联网掌握实际的力量影响深远。随着互联网覆盖范围的扩张以及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大量网民开始参与到网络社会的建设中来。互联网成功塑造了一个强联结社会,人与人之间的联结逐渐开始盖过计算机与计算机的联结。

正是由于更多的人接入了互联网,软件开发者开始逐渐将代码发布在平台上,普通用户则生产海量的文本、图片、视频等内容。大量信息和数据的涌入也使互联网开始产生一系列的纠纷和争议。于是,日益壮大的互联网公司开始承担日常的、实际的治理职能。

现在,随着通信技术和商业模式的进一步发展,互联网开始加强社会领域的超级联结程度。不仅联结设备,而且也联结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这一次,随着互联网平台开始逐渐跳出传统的文化内容领域,进入实物经济领域,互联网权力变革社会秩序之运行模式则进一步凸显。

从信息扩展角度而言,互联网平台掌握了大数据,其影响力不仅仅体现在经济规模上,也体现在社会渗透力和控制力上。显然,阿里巴巴和腾讯正日益超越传统巨头。互联网平台获得了传统工业公司巨头梦寐以求但无法达到的空前社会影响力。

同时,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网络实名制的落实,再加上基于云计算的数据挖掘技术被大规模运用,用户的真实信息不断积累在互联网上并被整合起来,从而能够被平台全面且深入地了解、分析与掌握。平台相对于商户和用户处于支配性地位,主导着其行动、判断和选择。

不对称的互联网权力

就权力本身而言,权力具有不对称性。权力过程的主客体关系不是平等的,是一种典型的不对称关系。掌握资源优势的一方会在权力互动过程中发展成为权力主体,占据主导地位。当然,这种不对称关系不是静止和绝对的,权力主客体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发生转换。

在数字社会中,互联网权力也具有不对称的特点,并且,这种基于技术不对称所导致的权力不对称趋势正在日益加剧。可以说,这种不对称也是造成互联网权力诸多衍生问题的关键所在。这些问题正慢慢发酵成一场广泛的互联网信任危机,冲击着人们对数字网络的传统观念和固有认识。

首先,互联网平台拥有“强制性权力”。当平台认为用户不符合法律和道德等规范时,可采取技术措施予以规制。比如,作为网络平台管理者的互联网公司就掌握着筛选网民言论的权力。

新浪微博对于用户的“封号”或“禁言”行为(强制注销用户账号或者仍然保留账号但禁止该用户发表言论)众所周知,而这实际上就是限制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的体现。同样,在腾讯公司开发的微信中,对于公众号(开发者或商家在微信平台上申请的应用账号)以及公民私人账号同样享有“封号”权力。

除了“封号”行为是从源头上对公民发表自由言论进行干扰之外,互联网公司的信息筛选功能也限制着网络言论自由。出于市场竞争的目的,互联网公司往往会选择屏蔽或删除不利于其继续发展的用户言论或保留对竞争者具有攻击性的用户言论,以此左右用户的态度和观点。

其次,互联网平台拥有“建制性权力”,即以自己为主导确立规则体系。对于用户来说,“用户许可协议”和“服务条款”这些规则以“合同”形式出现,但并未经过协商,用户在操作过程中亦无从拒绝,否则无法进入下一界面。因此,这些协议大多流于形式,主要功能在于为平台的商业经营和强制性规范提供合法性,免于事后追责,用户很难真正知悉这些规则,也无法行使对等的选择权。

并且,互联网平台虽然在法律上仍然是私企,却在事实上有规则制定权、行政执法权甚至纠纷裁判权。比如,淘宝平台即制定了规范在线电子商务交易的《淘宝规则》,甚至还设立了专门机构,规范网店和用户之间的交易行为,一旦网店和用户之间产生纠纷,该专门机构即负责裁决纠纷。

最后,互联网还拥有“资源调配权”。经济关系是人类社会诸多关系的核心,资源调配的权力正是经济关系变化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其中,数据作为新时代的石油,在不同算法下以不同的方式转化、合并、回收,在此基础上匹配不同的商业模式,创造出巨大的商业价值。

企业可以通过算法调整、引导消费者的行为,或者定向投入依据算法预测出的畅销商品,从而获得高额利润。算法还可以精准预测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消费能力,从而匹配精准广告投放,甚至为消费者定身量制其可接受的价格,实现差异化(歧视性)定价。

平台通过算法,来设置资源分配和调配的规则(例如交易规则、支付规则和纠纷处理规则)。无论是入驻平台的商家还是海量的用户,都很难有机会参与制定平台规则,而只能被动接受。对于平台的参与者而言,平台规则跟正式法律同样具有影响力。

建构网络社会崭新图景

社会正越发被互联网所包裹。无论是作为一种技术外化的功能型工具,还是再生产体系中的技术体系,互联网都成了现代社会发展中一项不可或缺的要素。

不可否认,在互联网使用人数、广度与深度不断增加的同时,互联网平台也开始成为社会保障与公共服务的支撑,提供包括医疗、教育等在内的服务支持。互联网正在实现与社会的全面对接。

但与在互联网相关技术繁荣发展的同时,与之伴随的问题和隐患也已不可忽视。这些问题和隐患是多维度多方面的,既有来自经济技术层面的,也有来自法律伦理层面的,而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互联性、分散性接入及多中心特征又增加了互联网失范行为的隐蔽性和问题追踪的难度。

科技发展的初衷是什么,走向是什么,最终归属是什么?这是一个大命题。互联网时代发展露出的种种不良端倪,需要人们警钟长鸣。

任何互联网大平台,都天然带有技术权力,而这样的社会势力直到今日,其权力边际既没有规范,更没有较为系统的管制体系。这里潜伏着巨大的社会风险。平台的行为既在不断扎牢着自身权力之藩篱,又在不停塑造着每一个个体人的各种习惯和适应性。

社会权力的转移与转化已经开始,但它的未来走向却难以预测。当然,互联网作为一个开放性的自演化系统,其本身具备的自愈和纠错能力,在开放结构、流动秩序、协同机制和较少干预之下,互联网不但可以通过学习自我完善,还可以激发人们的协作行为和群体智慧,使技术与人的协同进化有可能沿着理性智慧的路径延伸。

但另一方面,如果没有观念、制度的理性和人类对共同命运的自觉,技术的野蛮生长也不会自然地为人类带来福祉。社会变迁是一个复杂的、不可预测的过程,不能简化成为某个人或者某群人的合力,但却是由不同个体以及不同群体,包括国家根据新情况做出的独特反应的组合结果。

显然,影响整个社会生态的平台化技术,必须要在一定的管理体制中运行,让它具备帕累托效应。用制度和治理机制让它保证掌控人与施加的对象是同一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意义上提高整个社会效率,让互联网权力以它独特的方式,以进步向上的姿态影响社会的变迁,逐步建构出网络社会的崭新图景。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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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权力,如何建构网络社会崭新图景?

网络社会的权力格局正慢慢发酵成一场广泛的互联网信任危机,冲击着人们对数字网络的传统观念和固有认识。

文|陈根

时至今日,互联网已经深刻改变了社会,几乎每一个在数字社会中生活的人,都能够感受到互联网的巨大力量。基于互联网技术建立的互联网平台不仅已经成为个人生活不可或缺的消费花园,面且日益成为为掌握支配权力的社会组织。

与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相比,互联网社会最突出的特征,就是信息技术成为形塑社会的基础性的力量,其强度与效率不仅超越了其他权力来源,更超越了任何一个时代。技术逻辑在一些领域已经开始取代社会规制和文化传统的功能,重塑人们认知、交往和行动的框架。

作为一种权力的新形式,互联网权力向平台聚集的趋势不断重塑企业、用户和政府之间的权力边界,并发挥出强大的现实效力,对传统实体权力构成冲击,给网络时代的秩序再造带来挑战。

网络社会的权力格局也因此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带来了包括信息安全、数据滥用、网络攻击等在内的诸多技术衍生问题。这些问题正慢慢发酵成一场广泛的互联网信任危机,冲击着人们对数字网络的传统观念和固有认识。

互联网权力之兴起

权力一词,最本质的含义就是力量。无论是从资源、功能、关系,抑或是其他维度来解释权力,权力的本质都应当被理解为有实际作用效力的社会力量。

基于互联网技术而产生的互联网权力,自然也就成为了一种技术力量。因此,互联网权力可以看作互联网技术所有者或操控者对互联网技术使用者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同时,这种控制力和影响力又离不开两方面因素,一是技术的所有权,二是该技术功能在同一技术系统中所处的层次,功能等级越高则技术权力越大。

同时,区别于与具体物质资源关联的“硬性命令性权力”,互联网权力是一种同抽象资源相关的“软性同化式权力”,能够影响他人偏好以产生作用效果,是与“硬权力”相对应的“软权力”。

至此,互联网权力所发生效力的逻辑就已显明——互联网权力是流动于网络群体之间、作用于现实和网络空间,可以实现个体或群体的意志、影响他人行为,进而改变社会事实之存在状态、变革社会秩序之运行模式的关系型社会力量。

互联网所拥有的技术权力同时也是一个随着技术发展不断壮大的过程。在早期的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商业化还仅是通过免费使用互联网应用,吸引海量用户加入,打造用户黏性,最终通过流量来获取广告收入,实现盈利。

尽管从一开始,互联网公司就非常清楚,投放广告,就需要精准;要精准,就需要数据收集和处理。诸如谷歌和亚马逊这样的互联网公司,透过搜索记录或购物记录,来追踪分析用户偏好,对应匹配广告和推送。但在针对用户的数据汲取和分析手段上,它们尚处于粗糙的初始阶段。

免费逻辑成为互联网商业运作的基本模式,但这一基本模式的实践却对后来互联网掌握实际的力量影响深远。随着互联网覆盖范围的扩张以及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大量网民开始参与到网络社会的建设中来。互联网成功塑造了一个强联结社会,人与人之间的联结逐渐开始盖过计算机与计算机的联结。

正是由于更多的人接入了互联网,软件开发者开始逐渐将代码发布在平台上,普通用户则生产海量的文本、图片、视频等内容。大量信息和数据的涌入也使互联网开始产生一系列的纠纷和争议。于是,日益壮大的互联网公司开始承担日常的、实际的治理职能。

现在,随着通信技术和商业模式的进一步发展,互联网开始加强社会领域的超级联结程度。不仅联结设备,而且也联结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这一次,随着互联网平台开始逐渐跳出传统的文化内容领域,进入实物经济领域,互联网权力变革社会秩序之运行模式则进一步凸显。

从信息扩展角度而言,互联网平台掌握了大数据,其影响力不仅仅体现在经济规模上,也体现在社会渗透力和控制力上。显然,阿里巴巴和腾讯正日益超越传统巨头。互联网平台获得了传统工业公司巨头梦寐以求但无法达到的空前社会影响力。

同时,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网络实名制的落实,再加上基于云计算的数据挖掘技术被大规模运用,用户的真实信息不断积累在互联网上并被整合起来,从而能够被平台全面且深入地了解、分析与掌握。平台相对于商户和用户处于支配性地位,主导着其行动、判断和选择。

不对称的互联网权力

就权力本身而言,权力具有不对称性。权力过程的主客体关系不是平等的,是一种典型的不对称关系。掌握资源优势的一方会在权力互动过程中发展成为权力主体,占据主导地位。当然,这种不对称关系不是静止和绝对的,权力主客体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发生转换。

在数字社会中,互联网权力也具有不对称的特点,并且,这种基于技术不对称所导致的权力不对称趋势正在日益加剧。可以说,这种不对称也是造成互联网权力诸多衍生问题的关键所在。这些问题正慢慢发酵成一场广泛的互联网信任危机,冲击着人们对数字网络的传统观念和固有认识。

首先,互联网平台拥有“强制性权力”。当平台认为用户不符合法律和道德等规范时,可采取技术措施予以规制。比如,作为网络平台管理者的互联网公司就掌握着筛选网民言论的权力。

新浪微博对于用户的“封号”或“禁言”行为(强制注销用户账号或者仍然保留账号但禁止该用户发表言论)众所周知,而这实际上就是限制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的体现。同样,在腾讯公司开发的微信中,对于公众号(开发者或商家在微信平台上申请的应用账号)以及公民私人账号同样享有“封号”权力。

除了“封号”行为是从源头上对公民发表自由言论进行干扰之外,互联网公司的信息筛选功能也限制着网络言论自由。出于市场竞争的目的,互联网公司往往会选择屏蔽或删除不利于其继续发展的用户言论或保留对竞争者具有攻击性的用户言论,以此左右用户的态度和观点。

其次,互联网平台拥有“建制性权力”,即以自己为主导确立规则体系。对于用户来说,“用户许可协议”和“服务条款”这些规则以“合同”形式出现,但并未经过协商,用户在操作过程中亦无从拒绝,否则无法进入下一界面。因此,这些协议大多流于形式,主要功能在于为平台的商业经营和强制性规范提供合法性,免于事后追责,用户很难真正知悉这些规则,也无法行使对等的选择权。

并且,互联网平台虽然在法律上仍然是私企,却在事实上有规则制定权、行政执法权甚至纠纷裁判权。比如,淘宝平台即制定了规范在线电子商务交易的《淘宝规则》,甚至还设立了专门机构,规范网店和用户之间的交易行为,一旦网店和用户之间产生纠纷,该专门机构即负责裁决纠纷。

最后,互联网还拥有“资源调配权”。经济关系是人类社会诸多关系的核心,资源调配的权力正是经济关系变化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其中,数据作为新时代的石油,在不同算法下以不同的方式转化、合并、回收,在此基础上匹配不同的商业模式,创造出巨大的商业价值。

企业可以通过算法调整、引导消费者的行为,或者定向投入依据算法预测出的畅销商品,从而获得高额利润。算法还可以精准预测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消费能力,从而匹配精准广告投放,甚至为消费者定身量制其可接受的价格,实现差异化(歧视性)定价。

平台通过算法,来设置资源分配和调配的规则(例如交易规则、支付规则和纠纷处理规则)。无论是入驻平台的商家还是海量的用户,都很难有机会参与制定平台规则,而只能被动接受。对于平台的参与者而言,平台规则跟正式法律同样具有影响力。

建构网络社会崭新图景

社会正越发被互联网所包裹。无论是作为一种技术外化的功能型工具,还是再生产体系中的技术体系,互联网都成了现代社会发展中一项不可或缺的要素。

不可否认,在互联网使用人数、广度与深度不断增加的同时,互联网平台也开始成为社会保障与公共服务的支撑,提供包括医疗、教育等在内的服务支持。互联网正在实现与社会的全面对接。

但与在互联网相关技术繁荣发展的同时,与之伴随的问题和隐患也已不可忽视。这些问题和隐患是多维度多方面的,既有来自经济技术层面的,也有来自法律伦理层面的,而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互联性、分散性接入及多中心特征又增加了互联网失范行为的隐蔽性和问题追踪的难度。

科技发展的初衷是什么,走向是什么,最终归属是什么?这是一个大命题。互联网时代发展露出的种种不良端倪,需要人们警钟长鸣。

任何互联网大平台,都天然带有技术权力,而这样的社会势力直到今日,其权力边际既没有规范,更没有较为系统的管制体系。这里潜伏着巨大的社会风险。平台的行为既在不断扎牢着自身权力之藩篱,又在不停塑造着每一个个体人的各种习惯和适应性。

社会权力的转移与转化已经开始,但它的未来走向却难以预测。当然,互联网作为一个开放性的自演化系统,其本身具备的自愈和纠错能力,在开放结构、流动秩序、协同机制和较少干预之下,互联网不但可以通过学习自我完善,还可以激发人们的协作行为和群体智慧,使技术与人的协同进化有可能沿着理性智慧的路径延伸。

但另一方面,如果没有观念、制度的理性和人类对共同命运的自觉,技术的野蛮生长也不会自然地为人类带来福祉。社会变迁是一个复杂的、不可预测的过程,不能简化成为某个人或者某群人的合力,但却是由不同个体以及不同群体,包括国家根据新情况做出的独特反应的组合结果。

显然,影响整个社会生态的平台化技术,必须要在一定的管理体制中运行,让它具备帕累托效应。用制度和治理机制让它保证掌控人与施加的对象是同一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意义上提高整个社会效率,让互联网权力以它独特的方式,以进步向上的姿态影响社会的变迁,逐步建构出网络社会的崭新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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