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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今起实施,教培机构违规负责人或被从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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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今起实施,教培机构违规负责人或被从业禁止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实习记者 | 张仟荟

编辑 | 翟瑞民

2021年9月1日上午,教育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简称《办法》)有关情况。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田祖荫介绍,《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针对培训机构出现违规违纪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所称教育督导问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等被督导对象,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能和管理权限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一项工作制度。

此前在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构建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督导体制机制。

该文件发布后,国务院教督委将督导“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公务员”作为当年“一号工程”。

田祖荫介绍,去年全国2846个区县均正式承诺“不低于”目标,这是自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颁布实施以来,在预算安排环节,全国所有区县均实现“不低于”这个目标,“根据今年继续的追踪督导情况,迄今为止,各地都落实了这一承诺,正在建立教师工资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和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随当地公务员待遇调整的联动机制。”

2021年,国务院教督委将“双减”和“五项管理”作为教育督导“一号工程”。教育部教育督导局一级巡视员胡延品8月30日曾介绍,国务院教督委特别要求各地教育督导部门将“双减”政策落实及成效纳入政府履职督导评价,进一步压实政府责任;设立专门举报平台,通报典型违规案例强化社会监督;组织国家督学、学校责任督学开展明察暗访,实行常态化督导;约谈、通报问题多发地区和单位,严格依规问责。

田祖荫表示,《办法》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办法》明确,问责内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的;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的;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的;办学行为不规范的;教育教学质量下降的;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

问责方式方面,针对被督导单位,主要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行政处罚等问责方式;针对责任人,主要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问责方式。田祖荫指出,“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针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责任人,也作了相关规定,明确在采取上述相应问责方式之外,还可以依法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办学资格和吊销办学许可证等问责方式。”

如何保障依法问责,避免出现过度问责或者过轻的情况?国家督学、首都师范大学副校长杨志成对此表示,这要保证督导问责的公开透明,避免过轻过重,“督导问责的标准,就是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教育规章制度的底线,强制性的、硬性的要求,所以督导问责的标准一定是刚性的,一把尺子量到底,一把尺子量全国,保证标准一致,避免出现轻重不一。”

对于群众关心的教培机构违规问题,田祖荫表示,《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者出现严重违规的,属于问责的范畴。

对于没有按照要求加强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等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违反法律规定、违反相应政策规定的,也需要问责。

同时,《办法》对具体问责方式也作出明确规定,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含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如依据法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视违法情形依法给予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办学资格及吊销办学许可证。

界面新闻注意到,《办法》还规定,对于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违法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法对有关人员予以从业禁止处罚,并纳入其诚信记录。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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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今起实施,教培机构违规负责人或被从业禁止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实习记者 | 张仟荟

编辑 | 翟瑞民

2021年9月1日上午,教育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简称《办法》)有关情况。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田祖荫介绍,《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针对培训机构出现违规违纪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所称教育督导问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等被督导对象,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能和管理权限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一项工作制度。

此前在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构建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督导体制机制。

该文件发布后,国务院教督委将督导“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公务员”作为当年“一号工程”。

田祖荫介绍,去年全国2846个区县均正式承诺“不低于”目标,这是自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颁布实施以来,在预算安排环节,全国所有区县均实现“不低于”这个目标,“根据今年继续的追踪督导情况,迄今为止,各地都落实了这一承诺,正在建立教师工资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和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随当地公务员待遇调整的联动机制。”

2021年,国务院教督委将“双减”和“五项管理”作为教育督导“一号工程”。教育部教育督导局一级巡视员胡延品8月30日曾介绍,国务院教督委特别要求各地教育督导部门将“双减”政策落实及成效纳入政府履职督导评价,进一步压实政府责任;设立专门举报平台,通报典型违规案例强化社会监督;组织国家督学、学校责任督学开展明察暗访,实行常态化督导;约谈、通报问题多发地区和单位,严格依规问责。

田祖荫表示,《办法》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办法》明确,问责内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的;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的;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的;办学行为不规范的;教育教学质量下降的;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

问责方式方面,针对被督导单位,主要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行政处罚等问责方式;针对责任人,主要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问责方式。田祖荫指出,“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针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责任人,也作了相关规定,明确在采取上述相应问责方式之外,还可以依法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办学资格和吊销办学许可证等问责方式。”

如何保障依法问责,避免出现过度问责或者过轻的情况?国家督学、首都师范大学副校长杨志成对此表示,这要保证督导问责的公开透明,避免过轻过重,“督导问责的标准,就是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教育规章制度的底线,强制性的、硬性的要求,所以督导问责的标准一定是刚性的,一把尺子量到底,一把尺子量全国,保证标准一致,避免出现轻重不一。”

对于群众关心的教培机构违规问题,田祖荫表示,《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者出现严重违规的,属于问责的范畴。

对于没有按照要求加强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等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违反法律规定、违反相应政策规定的,也需要问责。

同时,《办法》对具体问责方式也作出明确规定,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含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如依据法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视违法情形依法给予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办学资格及吊销办学许可证。

界面新闻注意到,《办法》还规定,对于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违法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法对有关人员予以从业禁止处罚,并纳入其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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