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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雷洋案发生在美国 哪些执法细节与我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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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雷洋案发生在美国 哪些执法细节与我们不同?

如果雷洋案发生在美国,会面临怎样的执法过程?

图片来源:国际在线

从5月7日雷洋事件发生到现在已经十余日,关于雷洋是否嫖娼以及导致其死亡的具体原因仍是个谜,有待北京检方做出最后的调查结果。

而围绕雷洋事件衍生出的法律问题仍在舆论上不断被解读和争论。很多人也许会问,如果雷洋案发生在美国,会是怎样的过程和结果。日前,界面新闻分别采访了一位要求匿名的前纽约市警察、华盛顿蒋和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博士刘蔚然律师。针对相关问题,北京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刘汝忠也接受了界面新闻的采访。

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社会文化下,单纯做出这种假设和对比似乎价值不大,但是在中国目前推进法治化建设的大背景下,多了解些美国司法体系中警权如何规范、在警察执法中如何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多少对我们认识雷洋案以及围绕该案所引发的争论会有现实意义。

警察合法的盘查和审问程序是什么样的?

要求匿名的前纽约市警察对界面新闻表示,在纽约市,警察进行盘查的合理程序应该是在盘查或审讯前出示证件。对此,刘汝忠律师对界面新闻表示,内地警方也并未强制性要求盘查过程中需要穿警服,但出示证件是必须的。

上述要求匿名的前纽约市警察介绍说,在盘查或者审讯时,美国警察都会事先告知嫌疑人自己的合法权利,即“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也就是人们在美剧中常见的那一段陈述:

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而且将会在法庭上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审问之前,你有权与律师谈话,得到律师的帮助和建议;你受审问时你有权让律师在场;如果你想聘请律师但却负担不起,法庭将为你指定一位律师.

有的州,比如弗吉尼亚州,还会加上一句:You can decide at any time from this moment on to terminate the interview and exercise these rights.(你可以在从此刻开始的任何时间拒绝回答问题并实行以上权利。)

根据维基百科解释,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权利”(Miranda Rights),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米兰达警告的产生源于1963年亚利桑那州女子米兰达被凤凰城警察逮捕事件。

资料显示,米兰达在警局接受了两个小时的讯问并在一份自白书上签名,在其后审判中法庭根据米兰达的供词而判其有罪。之后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ACLU)接受米兰达的委托进行了上诉,声称米兰达的供述是伪造的和受到胁迫的,其在被讯问前未知晓其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而且警察也未进行告知。1966年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在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裁决,确认米兰达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自己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警察有义务将它告知嫌疑人,告知权利之后,才能讯问,并将该案发回重审。

米兰达警告由于证供的可信性在普通法系的法庭非常重要,因为这项警告确保了被关押疑犯所提供的证供的可信性,即使疑犯在侦讯时提供假口供,亦不会因为提供假口供或发假誓而受到惩处。另一方面,这项声明亦在某种程度上保障了疑犯避免被屈打成招。

那么中国有没有这种类似的在审讯过程中对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呢?刘汝忠对界面新闻介绍,相比米兰达警告,内地虽然有类似的嫌疑人要求律师到场的权利,但并没有沉默权。

警察在什么时候可以身着便衣抓捕?

要求匿名的前纽约市警察指出,即使是在美国,如果嫌疑人犯罪行为基本可以确定的情况下,Miranda Rights并不需要被当场提出。如果警察在犯罪现场当场目击犯罪行为,大多数情况下应该先制服罪犯,再出示证件。

在中国,在警察实务中,警察抓捕嫖娼时一般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不宜着装的情形”执法。刘汝忠律师对界面新闻分析,因为便衣抓捕是截然不同的情形,在雷洋案当中,在这种扫黄打非的情境下,有人举报,因此便衣突袭。穿便衣还是警服实际上并不是问题所在,只要在执法过程中出示了身份证明,在程序上并没有非常大的瑕疵。

刘汝忠还介绍,便衣抓捕一般是在掌握一定证据,同时又不想让嫌疑人提前发现的情况下的抓捕方式。他分析,雷洋案件中,虽然嫖娼行为算违法但不算犯罪行为,但从一开始盘问发展到抓捕,雷洋的逃跑行为可能是直接导火索。

在美国东海岸居住长达23年的刘蔚然律师表示,曾在纽约中央公园里亲眼目睹过便衣抓捕的过程。在去年,纽约还出现过纽约警察便衣抓捕抓错嫌犯的案例。

刘蔚然也提供了这样一起案例:据BBC新闻网2015年10月8日文章报道,网球明星James Blake在曼哈顿被便衣警察误认成嫌疑犯,公开的事件视频中,James被两名警察扑倒并压制在地面上。事后,案件审查委员判定涉案警察James Frascatore “过度暴力”(excessive force),判定另一名涉案侦查员Daniel Herzog滥用职权。警局在事后也公开道歉。

如何防范过度执法?

刘蔚然律师和刘汝忠律师都对界面新闻分析,无论是中国的还是美国的法律条文里面,都没有哪条法律详细规定了什么才算“过度执法”。因为显然在不同的案例当中,不仅嫌疑人反抗程度不一样,嫌疑人突然突发疾病、意外伤亡的细节和原因都有所不同。

刘蔚然认为如果对警察行业行为要求标准太高,也会不利于社会稳定。

但是美国很多城市在执法过程中的肢体冲突方式方面,显然有更严格的要求。

刘蔚然提到了2014年引起全美抗议的在Staten Island发生的拒捕案件,案件中,因为纽约警方使用了不适当的控制嫌疑人Eric Garner的方式,也就是报道中提到的“chockhold arrest”(从嫌疑人后方勒住脖子将其制服),涉案警察Daniel Pantaleo因此被没收了手枪和警徽。虽然Daniel Pantaleo最终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但美国政府最终赔付给Garner家人590万美金的罚款,甚至涉案医护人员也被停职检查。 

Chokehold姿势在执法事件中屡屡造成窒息死亡,因此于1980年被洛杉矶警方禁止。不久类似规定被扩散到了全美警局,1990年代初期被广泛实行。

(美国非裔美国人浸信会牧师,民权运动、社会正义运动家,电台及电视节目主持人Al Sharpton 和Garner遗孀Esaw Garner (右二)在Staten Island于2014年七月19日, 2014的抗议活动上的照片。)

对此,刘汝忠律师表示,内地对执法行为的规范确实没有细化到具体的手势规范,只会规定警棍电棒之类器具的使用场合。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这条法律主要规范对象是警械和武器,并没有规范执法过程中具体的手势动作。

在这类执法过程中造成意外伤亡的案件中,嫌疑人家属能否向政府索赔呢?

刘蔚然分析,在美国的这些因为嫌疑人拒捕甚至抗警造成意外伤亡的案件里面,无论造成的伤亡事件中警局是否有操作不当的行为,家属们很多时候都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得到美国政府的赔偿金。因为民事诉讼在证据上的要求相对比较低,警察属于政府雇员,因此就能拿到相应赔偿。

“但一旦发生这种意外事件,造成全国性舆情,大陪审团会介入调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调查案件细节和执法过程细节,给全国民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刘蔚然说,刚才提到的Eric Garner死亡案中,死者家属获得纽约市政府590万美金的赔偿;2013年发生的Vachel Howard死亡案中,死者家属也获得了洛杉矶政府285万元的赔偿。

那么内地有没有相应制度可以保证雷洋家属获得赔偿呢?按照刘汝忠律师的说法,只有在确定警方执法过程中确实有人为失误导致嫌疑人伤亡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获得法定的国家赔偿。

刘汝忠还分析称,一般来说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意外伤亡承担责任的也不会是警察个人,而是公安局;除非警察有犯罪行为,比如打人和刑讯逼供,在这种情况下警察个人就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执法记录仪的必要性

在雷洋事件的讨论中,很多人提到了执法记录仪,对此,三位被采访人均表示,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中国,执法记录仪都并没有普及。此外,无论是内地刑警还是纽约刑警,都没有被强制性要求佩戴执法过程录制设备。

刘蔚然介绍,美国2014年发生的Ferguson市枪击案是个转折点。

此案于2014年8月9日发生在美国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县弗格森。18岁的非裔美国青年Michael Brown在未携带武器的情况下,遭到28岁的白人警员Darren Wilson射杀。便利店监控录像显示他确实抢劫了一盒雪茄。但布朗并未携带武器,且没有任何犯罪记录,在被射杀前他仅与警员接触了不到3分钟。和雷洋事件非常类似的是,警局给出的报告缺乏关键细节,同时因为Ferguson地区的警车没有使用仪表板摄影机,因此,案发时没能留下视频。

刘蔚然介绍,美国2014年Ferguson市枪击案发生后,美国多地开始提倡普及警察系统使用微型相机,以记录盘查或抓捕过程,确保执法程序的合理性。然而,微型相机的普及需要很高的成本费用。

(华尔街日报文章配图,图中警官腰带上佩戴的就是随身微型相机)

根据华尔街日报2016年3月7日文章 “After Ferguson, Cities Face a Body-Cam Dilemma”报道,很多城市警局原先的配备相机的计划因为昂贵的费用搁浅。Ferguson案件之后,很多城市陷入了对微型相机需求的困境。文章称,对美国警方来说,公民们对警方进行监督的要求日益强烈,佩戴微型相机就是对这种诉求的回应。警察们可以通过在制服上佩戴微型相机来记录逮捕、交通盘查和其他执法行为的过程。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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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雷洋案发生在美国,会面临怎样的执法过程?

图片来源:国际在线

从5月7日雷洋事件发生到现在已经十余日,关于雷洋是否嫖娼以及导致其死亡的具体原因仍是个谜,有待北京检方做出最后的调查结果。

而围绕雷洋事件衍生出的法律问题仍在舆论上不断被解读和争论。很多人也许会问,如果雷洋案发生在美国,会是怎样的过程和结果。日前,界面新闻分别采访了一位要求匿名的前纽约市警察、华盛顿蒋和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博士刘蔚然律师。针对相关问题,北京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刘汝忠也接受了界面新闻的采访。

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社会文化下,单纯做出这种假设和对比似乎价值不大,但是在中国目前推进法治化建设的大背景下,多了解些美国司法体系中警权如何规范、在警察执法中如何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多少对我们认识雷洋案以及围绕该案所引发的争论会有现实意义。

警察合法的盘查和审问程序是什么样的?

要求匿名的前纽约市警察对界面新闻表示,在纽约市,警察进行盘查的合理程序应该是在盘查或审讯前出示证件。对此,刘汝忠律师对界面新闻表示,内地警方也并未强制性要求盘查过程中需要穿警服,但出示证件是必须的。

上述要求匿名的前纽约市警察介绍说,在盘查或者审讯时,美国警察都会事先告知嫌疑人自己的合法权利,即“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也就是人们在美剧中常见的那一段陈述:

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而且将会在法庭上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审问之前,你有权与律师谈话,得到律师的帮助和建议;你受审问时你有权让律师在场;如果你想聘请律师但却负担不起,法庭将为你指定一位律师.

有的州,比如弗吉尼亚州,还会加上一句:You can decide at any time from this moment on to terminate the interview and exercise these rights.(你可以在从此刻开始的任何时间拒绝回答问题并实行以上权利。)

根据维基百科解释,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权利”(Miranda Rights),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米兰达警告的产生源于1963年亚利桑那州女子米兰达被凤凰城警察逮捕事件。

资料显示,米兰达在警局接受了两个小时的讯问并在一份自白书上签名,在其后审判中法庭根据米兰达的供词而判其有罪。之后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ACLU)接受米兰达的委托进行了上诉,声称米兰达的供述是伪造的和受到胁迫的,其在被讯问前未知晓其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而且警察也未进行告知。1966年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在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裁决,确认米兰达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自己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警察有义务将它告知嫌疑人,告知权利之后,才能讯问,并将该案发回重审。

米兰达警告由于证供的可信性在普通法系的法庭非常重要,因为这项警告确保了被关押疑犯所提供的证供的可信性,即使疑犯在侦讯时提供假口供,亦不会因为提供假口供或发假誓而受到惩处。另一方面,这项声明亦在某种程度上保障了疑犯避免被屈打成招。

那么中国有没有这种类似的在审讯过程中对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呢?刘汝忠对界面新闻介绍,相比米兰达警告,内地虽然有类似的嫌疑人要求律师到场的权利,但并没有沉默权。

警察在什么时候可以身着便衣抓捕?

要求匿名的前纽约市警察指出,即使是在美国,如果嫌疑人犯罪行为基本可以确定的情况下,Miranda Rights并不需要被当场提出。如果警察在犯罪现场当场目击犯罪行为,大多数情况下应该先制服罪犯,再出示证件。

在中国,在警察实务中,警察抓捕嫖娼时一般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不宜着装的情形”执法。刘汝忠律师对界面新闻分析,因为便衣抓捕是截然不同的情形,在雷洋案当中,在这种扫黄打非的情境下,有人举报,因此便衣突袭。穿便衣还是警服实际上并不是问题所在,只要在执法过程中出示了身份证明,在程序上并没有非常大的瑕疵。

刘汝忠还介绍,便衣抓捕一般是在掌握一定证据,同时又不想让嫌疑人提前发现的情况下的抓捕方式。他分析,雷洋案件中,虽然嫖娼行为算违法但不算犯罪行为,但从一开始盘问发展到抓捕,雷洋的逃跑行为可能是直接导火索。

在美国东海岸居住长达23年的刘蔚然律师表示,曾在纽约中央公园里亲眼目睹过便衣抓捕的过程。在去年,纽约还出现过纽约警察便衣抓捕抓错嫌犯的案例。

刘蔚然也提供了这样一起案例:据BBC新闻网2015年10月8日文章报道,网球明星James Blake在曼哈顿被便衣警察误认成嫌疑犯,公开的事件视频中,James被两名警察扑倒并压制在地面上。事后,案件审查委员判定涉案警察James Frascatore “过度暴力”(excessive force),判定另一名涉案侦查员Daniel Herzog滥用职权。警局在事后也公开道歉。

如何防范过度执法?

刘蔚然律师和刘汝忠律师都对界面新闻分析,无论是中国的还是美国的法律条文里面,都没有哪条法律详细规定了什么才算“过度执法”。因为显然在不同的案例当中,不仅嫌疑人反抗程度不一样,嫌疑人突然突发疾病、意外伤亡的细节和原因都有所不同。

刘蔚然认为如果对警察行业行为要求标准太高,也会不利于社会稳定。

但是美国很多城市在执法过程中的肢体冲突方式方面,显然有更严格的要求。

刘蔚然提到了2014年引起全美抗议的在Staten Island发生的拒捕案件,案件中,因为纽约警方使用了不适当的控制嫌疑人Eric Garner的方式,也就是报道中提到的“chockhold arrest”(从嫌疑人后方勒住脖子将其制服),涉案警察Daniel Pantaleo因此被没收了手枪和警徽。虽然Daniel Pantaleo最终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但美国政府最终赔付给Garner家人590万美金的罚款,甚至涉案医护人员也被停职检查。 

Chokehold姿势在执法事件中屡屡造成窒息死亡,因此于1980年被洛杉矶警方禁止。不久类似规定被扩散到了全美警局,1990年代初期被广泛实行。

(美国非裔美国人浸信会牧师,民权运动、社会正义运动家,电台及电视节目主持人Al Sharpton 和Garner遗孀Esaw Garner (右二)在Staten Island于2014年七月19日, 2014的抗议活动上的照片。)

对此,刘汝忠律师表示,内地对执法行为的规范确实没有细化到具体的手势规范,只会规定警棍电棒之类器具的使用场合。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这条法律主要规范对象是警械和武器,并没有规范执法过程中具体的手势动作。

在这类执法过程中造成意外伤亡的案件中,嫌疑人家属能否向政府索赔呢?

刘蔚然分析,在美国的这些因为嫌疑人拒捕甚至抗警造成意外伤亡的案件里面,无论造成的伤亡事件中警局是否有操作不当的行为,家属们很多时候都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得到美国政府的赔偿金。因为民事诉讼在证据上的要求相对比较低,警察属于政府雇员,因此就能拿到相应赔偿。

“但一旦发生这种意外事件,造成全国性舆情,大陪审团会介入调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调查案件细节和执法过程细节,给全国民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刘蔚然说,刚才提到的Eric Garner死亡案中,死者家属获得纽约市政府590万美金的赔偿;2013年发生的Vachel Howard死亡案中,死者家属也获得了洛杉矶政府285万元的赔偿。

那么内地有没有相应制度可以保证雷洋家属获得赔偿呢?按照刘汝忠律师的说法,只有在确定警方执法过程中确实有人为失误导致嫌疑人伤亡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获得法定的国家赔偿。

刘汝忠还分析称,一般来说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意外伤亡承担责任的也不会是警察个人,而是公安局;除非警察有犯罪行为,比如打人和刑讯逼供,在这种情况下警察个人就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执法记录仪的必要性

在雷洋事件的讨论中,很多人提到了执法记录仪,对此,三位被采访人均表示,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中国,执法记录仪都并没有普及。此外,无论是内地刑警还是纽约刑警,都没有被强制性要求佩戴执法过程录制设备。

刘蔚然介绍,美国2014年发生的Ferguson市枪击案是个转折点。

此案于2014年8月9日发生在美国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县弗格森。18岁的非裔美国青年Michael Brown在未携带武器的情况下,遭到28岁的白人警员Darren Wilson射杀。便利店监控录像显示他确实抢劫了一盒雪茄。但布朗并未携带武器,且没有任何犯罪记录,在被射杀前他仅与警员接触了不到3分钟。和雷洋事件非常类似的是,警局给出的报告缺乏关键细节,同时因为Ferguson地区的警车没有使用仪表板摄影机,因此,案发时没能留下视频。

刘蔚然介绍,美国2014年Ferguson市枪击案发生后,美国多地开始提倡普及警察系统使用微型相机,以记录盘查或抓捕过程,确保执法程序的合理性。然而,微型相机的普及需要很高的成本费用。

(华尔街日报文章配图,图中警官腰带上佩戴的就是随身微型相机)

根据华尔街日报2016年3月7日文章 “After Ferguson, Cities Face a Body-Cam Dilemma”报道,很多城市警局原先的配备相机的计划因为昂贵的费用搁浅。Ferguson案件之后,很多城市陷入了对微型相机需求的困境。文章称,对美国警方来说,公民们对警方进行监督的要求日益强烈,佩戴微型相机就是对这种诉求的回应。警察们可以通过在制服上佩戴微型相机来记录逮捕、交通盘查和其他执法行为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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